惩罚性赔偿之外还需赋权消费者_王石川:评论员_凤凰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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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之外还需赋权消费者
2010年05月13日 13:44 工人日报王石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露面,据5月11日《扬子晚报》报道,修订后的法律最迟后年出台。修订稿将消法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毋庸讳言,相比于目前的假一罚一,将罚金提到假一罚X,确是进步,但X到底是多少,不得而知。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其实,即便提高到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所渴望的惩罚性赔偿仍有距离。
我们知道,在一些国家,惩罚性赔偿是没有上限的。曾经有一位美国老太太被温度过高的麦当劳咖啡烫伤,将麦当劳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麦当劳赔偿老太太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6万美元,惩罚性赔款270万美元。此后麦当劳不仅认错,而且积极设置防备措施。反观假一罚十,仍显偏软,比如某消费者购置假货,价值1元人民币,即便惩罚10倍,也才10元,区区10元显然不能让商家受到触动。
基于此,笔者期待,既然要加大对经营者的惩罚,不妨步子再大一点、力度更猛一点,离真正的惩罚性赔偿更近一点。并且,引入惩罚性赔偿,只是第一步。要捍卫消费者权益,归根到底需要两点。
一方面是政府加大监管。应该说,一些假货盛行,与监管失灵有极大干系。在有的国家,监管部门有权进驻到工厂,在商品出厂之前就检查其质量和生产过程,而不是在商品到了商场之后才检查。而我国,不少监管部门似乎习惯于事后应付,从源头监管的做法不多。
另一方面是赋权消费者。其实,身为消费者,每个人都极其关心自己的吃穿用,他们一旦遭遇或闻听不卫生的食物、不合格的衣服和有问题的用品,无不惊慌和忧虑。因此,消费者最渴望商品安全,他们也最有动力参与监督。为此,就需要进行制度建构,扩大公民参与和监督的范围。在这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报道称,被称为美国“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的拉尔夫·纳德,其每一项调查都促使政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迫使某个行业采取改进措施,为消费者保护运动增添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内容。显然,如果多一些这样的消费者,商家就必然有所忌惮,从而敬畏消费者、敬畏法律。所以,赋权消费者,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