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烟草企业改革路径的思考-烟草中国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16:48
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烟草企业改革路径的思考',1)">    摘要:委托和代理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的一种分工的形式 ,是对经济权利的重新配置。委托代理理论目前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实质是对现代企业契约理论的发展 。我国烟草国有企业与世界领先的跨国烟草公司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跨国烟草公司能够比我国的国有烟草部门更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要有效解决国有烟草部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必须首先有效解决烟草部门的委托代理问题 , 本文认为“专卖制度+专业化烟草集团公司+地区性烟草集团公司”的格局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我国烟草部门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委托代理;烟草;契约;改革路径
(一)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和代理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的一种分工的形式 ,是对经济权利的重新配置。亚当·斯密(Smith,1776)在《国富论》中就对支薪经理人员能否从股东利益为决策的出发点深表怀疑。他在书中写到,“在钱财的处理上 ,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 ,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 ,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 ,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 ,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 ,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者多少难免的弊窦。”20世纪30年代 ,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经济学家作了大量研究 ,这些研究包括进行经验性调查和计量经济学分析。20世纪70年代以来 ,随着微观经济分析的迅速发展 ,经济学家们更多的回到理论模型 ,信息非对称性和不稳定性成为关注的焦点。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看,分工范围和市场规模是逐步扩大的,其结果是“两权”分离 (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成为发展的必然结果 ,委托人不得不向代理人授权 ,并使之成为一种管理制度 ,这就是企业的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最早是由罗斯(Rose,1973)提出来的。米尔利斯(Mirrlees,1974、1976)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74、1975)随后对它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逐步使委托代理理论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实质是对现代企业契约理论的发展 。
一个代理人就是一个受雇于另一个委托人的人 ,并为委托人采取某种行动。很多学者都对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研究 ,但对于什么是委托代理关系却有不同的看法。罗斯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而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 Meckling)则认为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委托其他人 (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 ,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 ,就是经济学意义的委托代理关系。斯蒂格利茨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定义为:“委托人(比如说雇主)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他的代理人,比如说雇员)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
由于在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存在不完全信息 ,委托人为了防止代理人背离自己的目标 ,实现预期效用最大化 ,则会通过订立合约等形式来监控代理人行为 ,从而产生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 +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正是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 ,委托人必须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既能降低代理成本 ,又能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委托代理的核心也就在于一个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一个人可以代表另一个人行使权力 ,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由此 ,经济学意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 ,特别是企业体系内的委托代理关系 ,主要是解析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配置过程中 ,不同企业利益主体之间由委托代理关系所形成的经济联系性。从委托代理角度研究企业契约关系方面看 ,主要是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监督的条件下 ,如何构造委托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包括为代理人提供的激励 ,促使其选择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最大化的代理收益(代理收益=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代理收益的源泉在于两权分离能取得专业化分工的效率 ,代理人是职业化的经营者 ,能使管理更科学、经营更有效)。
企业到底在什么时候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比较合适呢?那么有必要测度一下实行委托代理制后的具体成效(就是比较代理成本和代理收益),具体的做法是可以把代理成效系数作为检测的指标。
代理成效系数 (a)=代理收益 (Q)/代理成本 (C)
当代理成效系数a> 1时 ,表明委托代理制有效
当代理成效系数a≤ 1时 ,表明委托代理制无效。
当代理成效系数a≤ 1(即代理收益≤代理成本)时,意味着委托代理关系存在问题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完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 ,调整委托代理关系 ,以降低代理成本、增加代理收益。
当代理成效系数a> 1(即代理收益>代理成本)时,意味着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是合理的。
一旦一个企业选择了委托代理制后,委托代理制存在四个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问题 ,制约着委托代理的成本和收益 ,导致委托代理风险的产生。
(1)委托代理制存在的第一个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经理阶层比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更了解企业生产 ,收益和成本方面的信息 ,即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由于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分别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致使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缺乏效率 ,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不存在。
(2)委托代理制存在的第二个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问题是责任不对等。在决策失误时 ,代理人的损失至多是失去了工作机会 ,而委托人则可能失去所有交给代理人经营的巨额财产。
(3)委托代理制存在的第三个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问题是激励不相容。即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最大化存在矛盾。股东的目标是企业财富最大化 ,经营者则可能追求报酬 ,增加闲暇时间 ,甚至有可能为了自己的目标背离股东的利益 ,而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4)委托代理制存在的第四个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问题是契约不完全。在实际的交易中 ,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 ,外在世界的复杂性、不确定性 ,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 ,契约当事人或契约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等因素的影响 ,使得契约的制订和执行却往往都是不完全的。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委托代理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
企业委托代理制存在的四大难题 ,使得代理人既有动机 ,又有条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难以保证代理人忠实地为委托人服务 ,可能增加代理成本、减少代理收益 ,委托代理制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性(简新华,1998)。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 ,这种背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代理人采取私立账户、转移资产、造假账、违反规定报销等手段 ,挪用公司资金 ,贪污企业资产。 (2) 代理人在产品定价、销售、原材料和机器设备采购、选择供应商和销售商、投资和融资等方面损害企业利益 ,自己收取回扣 ;出卖公司经济技术情报 ,收取贿赂。(3)代理人挥霍公款 ,过度职务消费。(4)代理人工作不努力、决策不负责、盲目冒险投机经营、行为短期化 ,为了个人收入最大化 ,不惜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力 ,追求企业短期利润最大化 ,忽视甚至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5)代理人为了提高社会地位片面追求企业规模扩张。
(二)国有烟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所有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资产所有权职能。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国有资产目前具有数量上庞大性、种类上的复杂性和分布上的分散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其最高的控制经营机构必然会进一步寻找下一级代理人 ,代理人最终进入企业董事会 ,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 ,形成企业所有权代理 ,同时所有权代理也作为委托人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下 ,委托代理人来具体经营管理企业 ,形成经营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烟草部门一直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烟草行业的管理方式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的,如果将对烟草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看作一个过程,这种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恢复发展和初步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时期 (1949年10月-1966年5月)、实行分散管理体制时期(1966-1982年)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全面烟草专卖体制时期(1982年以后)三个阶段。在1982年以前,国家对烟草部门的管理是不成功的,具体体现在整个行业管理非常混乱,烟草产销矛盾十分突出,消费者的需要得不到有效的满足,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中国烟草总公司于1982年1月1日正式成立, 1984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成立于1983年11月的轻工业部烟草专卖局改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并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标志着国家对烟草部门的管理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后《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9月29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实施,逐步形成了目前我国烟草行业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明确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国烟草行业、实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2001年2月国家经贸委及委管国家局机构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这次改革撤销了国家经贸委管的9个国家局,保留国家烟草专卖局)。1982年以后我国烟草企业基本上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但具体细分起来,还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1)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政府计划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企业的计划、价格、投资、劳动工资等方面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国有烟草企业的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统的过多、过死、企业缺乏灵活性的问题。(2)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7底为止我国烟草行业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下,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场变化的规律,以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改革烟草企业管理体制。(3)1994年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所有国有企业都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全国烟草行业1998年后加大了以建立现代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工作。由于烟草部门在我国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垄断的独特性质,烟草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从总体上说落后于其它行业。烟草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但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烟草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已经确定。
我国烟草部门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形成了目前的管理格局,在目前我国烟草部门中存在着自下而上的多层级代理 ,自上而下多层级委托。在多层级委托系列中 ,全体人民是第一级委托者 ,中央政府(国务院)是第二级委托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第三级委托者,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所属部门是第四级委托者。在多层级代理系列中 ,2000多个烟草工商企业的经营者是第一级代理者 , 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所属部门是第二级代理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第三级代理者,中央政府(国务院)是第四级代理者。我国由全体人民拥有烟草部门的财产是抽象的(类似于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财产),但需要明确的是,全体人民并不同于股东 ,其初始委托对于任何单个所有者个人来说都是无财产委托。而代替全体人民行使财产委托权的中央政府 ,事实上拥有烟草部门的一切生产要素 ,因而它的委托是有财产的委托。基于中央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分权治理的体制结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拥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因而与中央政府一样 ,也是有财产的委托。同时, 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行政隶属关系 ,它的委托权实际上是对中央政府委托权的分解。基层代理者严格地说不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烟草部门在我国是一个特殊部门,2000年全国烟草行业的卷烟工商税利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达1050亿元,较1999增长61亿元,2001年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累计实现工商税利1150亿元。中国烟草业实现工商税收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烟草行业向国家提供的税收总额已连续10多年高居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首。但我国烟草行业共有工业企业185余家,商业企业2000多家,生产与经营十分分散(以烟草加工国际通行的衡量市场集中度仅为16%,而美国的同一指标为96%)。目前世界烟草市场基本上被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英美烟草公司和日本烟草公司等最大的三个跨国烟草公司所把持(这三家公司的卷烟产量已占到世界卷烟总量的41%,比中国所有卷烟厂的总生产量所占份额还高出了近10个百分点)。无论是从企业规模还是从品牌规模而言,我国烟草企业是难以同国外烟草大公司相抗衡的。
我国烟草国有企业与世界领先的跨国烟草公司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跨国烟草公司普遍是由个人股东为主组成的公司, 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跨国烟草公司能够比我国的国有烟草部门更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1)我国烟草部门多层代理关系与较高的代理费用与个人股东为主组成的公司制委托者与代理者各种关系的相对直接性、简洁明确性相比 ,我国国有烟草部门的多级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且协调关系繁琐。全体人民作为烟草部门资产的最终所有者 ,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烟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力 ,只有借助多级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由于国有产权代表与各级产权代理都有一个权利和行为的界定问题 ,这使得协调产权所有者与代理者目标不一致的代理费用较高。(2)代理关系选择非市场化,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跨国烟草公司中 ,委托与代理关系完全是通过市场自由选择而形成的 ,它是基于个人股东追求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预期和以个人产权的自由进出实现对代理人运营成败的现实评价与强制约束这样两个基本前提。因而 ,股东与代理人关系的形成可以以市场契约形式形成无数种自由组合 ,且经常处于动态的调整与优化状态。而我国国有烟草部门的国有产权代表实质上处于代表国家 (委托人 )利益的代理人地位 ,他们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 ,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 ,因而在选择代理人 (经理 )和约束经理行为时 ,难以借助市场化自由契约特征 ,或多或少地倾向于行政手段。基于上述不足,我国烟草部门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和“内部人控制”同时存在,烟草企业缺乏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 ,必然导致烟草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会出现种种问题。
(三)国有烟草企业改革路径的思考
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作为竞争性行业的烟草行业将不属于保护性行业,如我国卷烟进口关税要由入世时的49%减为2003年时的最终约束关税25%,我国烤烟进口关税要由入世时的28%减为2004年时的最终约束关税10%,烟草制品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制会逐步放松乃至取消。随着烟草制品进口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消除的逐步深入,我国对烟草行业的严格保护必将会逐步被打破,国外跨国烟草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将明显增强,特别是过渡期结束后,根据WTO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必须给予国外跨国烟草公司更多的市场进入权,国外跨国烟草公司必将占领相当一部分中国市场,对我国卷烟工业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我国国有烟草为了面对国外跨国公司的冲击,必须使烟草部门的组织结构调整到位、内部管理得到完善。
我国的烟草行业目前是一个封闭运行的体制,它的调整将比任何行业都难。要有效解决国有烟草部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必须首先有效解决烟草部门的委托代理问题 ,可以借鉴西方委托代理理论 ,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两个方面着手 ,兼顾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 ,找到委托方和代理方都能满意的均衡点。(1)首先,国有烟草部门改革中满足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要求 ,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 ,可以通过让代理人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从物质和精神上设计有效的激励措施来进行。使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通过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来实现自身的效用目标。(2)其次,国有烟草部门改革中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并且要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 ,否则代理人会受到严厉的制裁。
基于上述考虑,政府可以从国家烟草专卖局分离出能独立工作的国有烟草资产的代理机构,负责国有烟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需要考虑其他工作目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进行改造,组建若干个专业性集团公司。专业性集团公司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省级烟草公司和所属企业,按经济区划组建若干个跨地区烟草企业集团,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先成立全国性、专业化的烟草集团公司,再成立少数几个地区性的烟草集团公司。形成“专卖制度+专业化烟草集团公司+地区性烟草集团公司”的格局。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逐步理顺专业烟草集团公司和地区性烟草集团公司内部的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同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都要设立股东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切实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企业领导体制。这样,既便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草大市场,形成统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体系,又可以充分发挥大型烟草集团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使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契约化 ,使委托和代理双方尽可能地保持权、责、利的一致,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烟草部门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的问题(企业委托代理链的长短与监督效果和经营者的努力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张维迎 (1995)从技术上论证了委托代理链长与企业代理效率低的必然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不是绝对的)。
特约评论员  胡峰  任征
文章来源:文章作者:胡峰 任征文章地址:http://news.16888.com.cn/think/200259142742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