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24:41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的匹配或者说是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在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但并不是剩余索取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对企业尽心负责。因此,经济学者提出产权问题,其核心就是私有化。私有化改革首先遇到的问题是难以跨越意识形态的障碍,尽管我们已经在向市场经济转制,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经济改革必须是在公有制基础之上进行制度创新。即使先不考虑社会性质问题,在国内也难以找到合法的财产所有者来购买国有企业,当然也不能将国有资产全部出售给外国投资者(斯蒂格利茨,1999),否则经济主权就会丧失。于是就只有仿照东欧和俄罗斯采用发放认股权证或者允许银行向某些人发放购买国有资产贷款的方法将国有资产分给或卖给个人,然而这种极度分散的产权更需要委托代理。所以,依旧存在着经营者是否对企业负责任的问题。在产权改革遇到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同,企业迅速翻牌成为公司,但效果也不甚明显。本文认为,不管是明晰产权还是公司制改革,最终的根本问题都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
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物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在股份公司中,委托人为股东、董事会,代理人为经理人员,股东在利润的驱动下从经理市场选择有经营才能的经理人员来管理企业,从而能比自己经营企业产生更多的收益,但委托代理制自身存在着弊端。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既不能准确获知代理人的素质、条件禀赋等自然条件,也不能对代理人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机会主义做法的有无进行全面的观察。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责任不对称。代理人自然地掌握着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的盈亏不负责任,而委托人失去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却最终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任。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对代理人的制约,使代理人可能不认真决策和努力工作。三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更高的非货币效用,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以及为了晋升和获得更高的未来收入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等。比较代理成本和代理经营收入的增加是选择企业形式的关键,而国有企业产权的特殊性表现在其所有权的权能天然就是靠委托代理实现的,也正是这种经营形式的不可选择性导致代理问题成为国有企业低效的根本原因。
(1)监督不力。假设一个理性的经营者,他将根据他的效用来确定是否按所有者的意愿(利润最大化)经营企业,如果经营者在自己预期的剩余任期T内,每期都按所有者意愿经营企业,则每期工资为w,若贴现因子为δ,w>0,0<8<1,则该经营者预期的总效用为: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以存在着经营者为自己利益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而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可能被所有者识破并因此受到惩罚,也可能不被识破。假设被识破的概率为p,识破后的惩罚是解雇经营者,经营者从事不道德行为得到的额外收益为y,则此时经营者的预期总收益为:

在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下,经营者的收益差为;

ΔH表示经营者按自己的利益从事经营决策的动力,从上式可以看出不道德行为出现与经营者的工资侧、额外收益y、被所有者识破的概率p、贴现因子δ有关,经营者工资越低、额外收益越高、剩余任期越短,经营者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动力越大。令ΔH=0,

如果p>p0,则ΔH<0,经营者不会从事不道德行为;若PO,则经营者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有动机从事不道德行为,从而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临界值p0与w/y(即经营者工资与额外收益的比)有关,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相对较少,因而w/y较小,从而临界值p0较大,所以只有所有者识破经营者行为的概率很大时才能控制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经理的不良行为被识破的概率非常小。一是在成熟市场经济中存在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竞争市场中的一些总括型指标如企业在市场中的相对(本行业或其他企业)利润可以为所有者评价经理人员的绩效提供比较充分的信息,从而减轻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健康的股票市场也为小股东提供了充分的企业内部信息,这使得所有者加强了对经营者行为的识别能力。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有企业尚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二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如冗员、退休职工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开支等,这使得国有企业在与非国有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地位不平等,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国家就无法通过相对利润这一类指标判断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绩效,而且国有企业经营者也有了为自己不道德行为辩解的理由,也正是由于国有企业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家无奈地承担了国有企业的亏损,于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意识到的问题--预算软约束,至今仍没有彻底根除,而一旦存在预算软约束,代理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三是企业出资者即政府作为委托方是虚拟的,国有企业的委托权通过各层组织授权给政府官员并由其实施(张维迎,1995),这些官员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却没有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对应,因此,政府官员不可能像资本家一样选择、约束、监督经理,识破经营者行为的概率户被人为地降低了。
(2)干预的非理性。在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不完备契约,既然股东承担了经营风险,如果出现契约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股东享有剩余控制权,可以干预经理的经营行为。’但是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内在地要求股东对经理的干预是理性的。而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掌握在政府委托的政府官员手中,剩余索取权依然归政府即全民所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不对称必然造成官员手中的控制权演变成“廉价投票权”,拥有控制权的人并不对使用权力的后果负责,因而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这在实际中引起了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是政府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寻租,过度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侵害经理人员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即越位;另一方面,经理贿赂政府官员使他们完全放弃干预的权力,经理自然地掌握了控制权和实际上的剩余索取权,形成内部人控制,导致企业事实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即缺位。改革20多年来,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一直在过度干预和内部人控制之间摆动。
二、私有制不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
相当多的人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好出路。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私有化一直隐藏在明晰产权概念的背后没有明确提出来。在国外,产权有很丰富的内涵,但在国内最流行的观点是把产权视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将其归结为以人对财产的占有隶属关系为核心,其他诸如转让权、收益权、使用权等为连带权利的所有权。很多学者用产权理论来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认为所有者缺位是国有企业低效的体制根源,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本症结,甚至得出结论,“产权问题是绕不过去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明晰产权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私有企业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为了获得更大剩余,就会有内生的动力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私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拥有更优越的内在激励机制。
事实上,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大中型企业还是资本主义大公司都不可能像典型的所有者即经理式企业那样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和家族。从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看,企业产权不是愈来愈清晰,而是愈来愈模糊,所有权的约束也是逐步软化的。产权学派进行企业理论研究的一个共同宗旨是,“企业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企业的存在就是规定各种投人要素的联合方式和收入的分配。在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所有者同时拥有了管理的职能或者说是权力,有绝对的“权威”,从表面上看企业就是资本所有者的附属,企业主对利润的追逐激发了有效经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产品的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也更为有利可图,在对低成本扩张和规模经济的狂热追求中,资本主义企业经历了横向购并、纵向购并、混合购并三次购并浪潮,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企业制度也逐渐由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成股份公司。当然,最初的公司形成还只是出于筹资的目的,股东的地位有所不同,一些股东同时是公司的经营者,其他股东只是凭借所有权获得股息。但是当这批优秀的创业者退出之后,公司成为一种真正的企业制度形式。企业的各种权利重新分配,资本所有者除了保留对资本使用的剩余控制权外,企业控制权转移给了经营者。尤其是到知识经济社会,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甚至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相对于较丰富的货币资本,拥有科技知识的人才显得更加稀缺,是生产中最重要也最不容易监督的要素所有者。根据团队生产理论,在团队生产中边际贡献最难衡量的要素所有者应从事监督工作,并享有剩余索取权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近几年,新经济发展浪潮中众多的高科技企业成就了一批富有的CEO就是证明。企业创立的同时也完成了资本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向管理者转移的过程,资本所有权约束进一步衰落。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企业归属于某个生产要素所有者,扔掉企业所有权这一阴魂不散的概念十分重要(砝码,1980)。
既然资本所有权约束日益衰落,但是为什么股票融资并没有被对固定索取权的投资所代替?显而易见,所有权约束不是企业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当所有者不能直接控制企业,即所有者约束软化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用其他的约束来替代所有者约束,也能够解决国有企业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日本企业的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日本企业资产的百分之七八十来自银行资金,真正属于股东的资产不到20%,债权人对企业的约束替代了所有者约束。又比如德国,银行的中长期贷款使得银行在对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上拥有更大的权利。相反,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改革是以私有化为惟一突破性手段,采用“休克疗法”,但残酷的现实是私有化并未给俄罗斯带来什么转机,反而造成经济连续多年负增长和政治动荡。所以,私有制和私有化并非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前提条件,更不是决定因素。
三、公司制不是解决委托代理关系的充分条件
在私有化行不通、资本约束得不到强化的情况下,人们把建立公司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期望可以从制度上明晰所有者同时抑制行政单位对企业的干预。然而近6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表明,公司制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GDP的增长速度减缓,国有企业亏损面扩大。为什么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呢?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只建立了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而没有实施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虽然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公司制,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却没有得到落实。
(1)政企分开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在企业上层仍存在一个直接管理企业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只不过这个部门的名字从厅、局改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总公司而已,而这些主管部门毫无疑问承担着一部分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因此政企分开还是一句空话。其结果是主管部门的干预使得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完整,政府的最终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不分,企业行为偏离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
(2)公司治理结构虚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没有发挥作用。一方面,董事会对经理监督不够,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委托经理人员经营企业,为了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部分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但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兼任造成了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对董事会的监督不够,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通常是大股东,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是一种内在需求,而对于国有企业,董事会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但他们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没有动力去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这就要求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进行监督和约束,否则董事会就会和经理层勾结形成内部人控制,但是政府对董事会的制约显然是无力的。
(3)经营者选择问题没有解决(张维迎,1995),最近联想集团在美国权威杂志《商业周刊》对全球IT百强评比中名列第8,其董事局主席柳传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点强调说,联想的领导不是由人事局任命,也不接受人事局干部考核,而是由董事会考核聘任的,这是联想在国内同行胜出的原因。但是相当多的公司制国有企业实际上所有的任命决策权仍然掌握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党的组织部门手里。他们有权利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但他们不必为其选择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体制下,他们没有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经理。
我们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改革的手段,而解决委托代理关系才是改革的目的。公司制只是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供了一种制度框架,具体问题的解决还要靠一系列运行机制来保证。比如激励问题,解决办法通常是给予代理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但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即使有剩余索取权,份额也很少,管理者从个人收益最大化行为中得到的利益远大于其剩余索取权利益,根本没有足够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良好的经营业绩并不能保证在位经理继续干下去,而连续的亏损也并不一定得到处罚,所以经理没有必要以企业盈利为最终目标。更糟糕的是约束问题,约束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其中内在结构的演进和总体约束强度的变化具有与生产力发展相一致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普遍提高,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业主制非法人企业通过资本集中演变成了公司制法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也由统一转向分离。“两权分离”使所有权约束相对弱化,代理人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代理问题产生,但是公司制企业的存在说明,代理收益大于代理成本。这其中的关键原因就是来自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强化。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规范促进了道德进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相比,企业家们为了增加信誉资本,道德水准普遍提高。创业进取,讲究信誉,诚实守法,公正处事等成为企业家们共同的内在道德信念和外在行为准则。法制的健全对所有权约束弱化给予了重要补充,“财务公开制度”、“监事会监督制度”和“用脚投票”制度等法律规定与实施都使代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抑制。而我国虽实施了现代公司制,但是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却非常脆弱:一方面,法律约束弱化,缺乏法律强制,企业有法不依,有关部门执法不严,企业行为不是以承担财产风险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虚增利润、潜在亏损等违法手段侵蚀国有资产,攫取社会剩余;另一方面,道德约束弱化,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逐步被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道德基础又没有形成,出现了人情为主、不讲信用、消极涣散等现象,劳动生产率下降。也正是由于约束机制的不健全,政府仍掌握了一部分经营权,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行政性约束,这种约束不仅没有强化总体约束和健全约束机制,反而使约束结构畸形化。结果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控制。
四、关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经营的设想
不同的国家解决委托代理的方法都不尽相同。日本大公司的股东通常是联合公司的主要负债银行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债权约束;德国则采用更直接的方法,股东直接进入监事会,通过收集更多的信息从而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在美国,由于资本市场非常发达,股东的“用脚投票”,竞争者的“恶意收购”会直接重组董事会,从而使CEO面临被炒的危险。因此,在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的同时,关键要引进其实质内容,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委托人的不同。私有企业中,委托人是最终所有者,本能地具有维护和增值资产的能动性,他们会尽可能地去激励和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在国有企业里,不仅代理人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和“偷懒”,而且由于委托人(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不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没有剩余索取权,他们同样有可能产生类似的行为,甚至和代理人勾结起来,造成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些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1.企业制度规范化
(1)董事会规范化。包括两个内容:①董事会的构成。国有股权的董事代表应该由三部分人员构成,第一部分是本企业职工代表。在西方,董事会通常由企业的大股东组成,这是因为大股东与企业利益最相关,对企业也最关心。国有企业可以看作是所有公民每人都有一股的股份制企业,尽管每人都有相同的股份额,但对企业的关心程度却是不一样的。显然,本企业职工和企业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因此,有理由相信企业职工最想把企业经营好,比如德国企业的监事会(权力相当于董事会)中工人代表占相当高的比重。但是职工掌权的缺点是企业行为容易短期化,如过分增加企业利润分配、提高工资成本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董事会应该有其他公民股东意见的代表人,这部分董事会成员可以由政府任命。还应该注意到国有企业是整个社会的企业,企业的发展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效益,如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所以,第三部分董事会成员应由其他有关社会代表组成,如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董事长当然可以由政府提名,但董事长的权利应仅限于主持召开董事会,防止政府借助董事长一职干预企业日常经营。②董事会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代表。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使董事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是解决改革以来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的关键措施。董事会的任务是代表所有者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安全。因此,政府应该把手里剩余的企业管理权也给予企业,尤其是选择经理的权利。可能会有人担心“内部人控制”将变得更加严重,但是用控制一部分权力不给企业来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办法,实践证明是无效的,这一问题应通过强化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
(2)经理职业化。总经理虽然受制于董事会,但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为在授权范围内,他的决策既不受股东干预,又不受董事会约束。国有资产的运营最终是由经营者执行的,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所以,经理层是国有企业好坏的关键,企业家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为了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同时培育一个高素质的企业家阶层是必要的,企业家阶层的存在使得所有者有可能挑选有经营才能的人来做经理,良好的经营者选择机制使得有经营才能的人有可能被所有者选中来做经理,这两者缺一不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的形成依赖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而形成企业家阶层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经理职业化。通过经理市场的竞争识别和评价经理的价值,比通过政府行政评价经理更客观,而且经理市场可以约束经理行为,经理虽不承担资产风险,但至少要付出“信誉资本”。实现我国经理的职业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废除国有企业领导者的行政任命制,全面推行聘任制,即通过推荐或自荐,并需董事会进行严格的业绩考核竞争上岗。限制政府官员自主选择国有企业经理的行为,以免受到权利投资的诱惑和左右。二是通过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切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回政府机关任职的退路,将其彻底推向市场。三是科学设立经理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经理市场的竞争机制。
(3)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现代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即经营管理企业的各个权力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企业中的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主要表现有: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所有者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所有者约束,在实施措施上可以采取政府审计,也可以进一步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但是稽查特派员制度只能控制贪污腐败行为,对于经理人员的“偷懒”和“无能”则没有作用。偷懒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加以解决,而无能行为只能通过市场(包括经理市场、商品市场、资本市场--破产、兼并、收购)竞争来解决。所有者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当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价值下降时,股东可以抛售股票--“用脚投票”来选择经营者,把资金引向效益更高的企业。最后是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众对企业的监督,社会民众其实是企业的所有者,所以舆论监督是所有者监督的另一种形式,舆论监督的优点就是公开性和公正性,众多媒体对企业突如其来的曝光使经营者防不胜防,公开性更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公众的意见。
(4)完善约束机制。对企业的有形约束来自3个方面,这些约束是使企业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径。第一方面的约束来自各类中介组织,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各种中介组织对经营主体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对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这些中介组织的存在使经营者不仅要按照企业法人赋予的权限进行经营、运作,而且还要使其经营的全过程符合各类中介组织的各种规范和要求,从而构成了对企业经营者的有力约束。第二方面的约束来自金融机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的最大投资者和债权人,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要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是约束经理行为的有效途径。第三方面的约束是法律的约束,法律的公正和严明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性,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经济法规,更重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对国有企业董事和经理的另一种约束力量是来自于市场的无形约束。市场的竞争机制是企业主要的压力,公司控制权可能被潜在的外部力量剥夺,这一压力迫使经理人员不致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产品市场的竞争会通过产品市场的价格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企业成本的信息,使委托人可以有效地控制代理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促使代理人努力降低产品成本。在资本市场上,如果代理人经营效益不佳,公司股票价格就会下跌,于是有能力的企业家或其他公司就能用低价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接管该公司,赶走代理人,重新组织经营。如果存在经理市场,代理人之间也会有竞争,委托人可以通过重新选择手段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约束。鉴于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为了发挥市场对企业经理的约束作用,应首先建立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彻底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如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等)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一方面,解决国有企业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一些问题,例如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沉重的债务负担等;另一方面,也需要解决国有企业凭借垄断获取高额利润的问题。现实中,国有企业存在着从强调特殊性入手,要求政府赋予特殊权利,进而获得制度租金的倾向,这种倾向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技术进步。
(5)完善激励机制。在现代企业中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建立了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后,企业经营效益的大小、资产保值增值的幅度大小就取决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制度。波兰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选择了私有化方式,企业所有者要求管理者用心经营企业,所有者的约束力度很强,但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在已实现私有化的企业中,经济效益并没有明显改善,甚至还低于改革前的平均水平。激励就是运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方式,充分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并发挥其最大潜能。比如采用年薪制,董事长和总经理年薪收人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其中效益工资与企业当年净资产增长率和利润率相挂钩。对于效益工资也可采取股份期权或类似的方式,让管理者掌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并限制他们在职期间不得转让,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他取决于若干年后企业的盈利情况,这样既能避免经营者的违法乱纪行为,也能树立对企业长期经营的思想,制止短期行为,还能提高经理们的收入,防止心态失衡。作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手段,名誉也非常有效。砝码认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之所以可行的原因是经理市场的存在并有效,有效性表现在经营者的长期收入(不考虑后期收入的贴现损失)等于他的边际产品,而有效性有赖于委托者通过经理市场提供的信息--经理名誉的高低,也就是说名誉直接影响了经营者的后期收入。所以,提高成功企业经理人员的名誉也就是间接地提高了经理人员未来的可能收入。
2.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于国有企业,采取参股或控股等形式引进非国有股份会更有效地促进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而为委托代理关系的解决铺平道路。我们不能否认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经济由单一的中央集权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对于重要领域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部门,为了避免其产品由于资本垄断造成价格垄断或竞争无序导致生产及价格混乱,影响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应保留国家垄断经营。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如果由国有股占绝对主体,甚至是国家独资,即使建立了公司制,非人格化的股东也会使得企业难以摆脱行政干预,从而会影响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因此,要真正发挥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作用,还需要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方面进行改革,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逐步进入国有企业,这不仅可以促进政企分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内部人控制。然而,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化进程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强调国有股绝对控股,尤其是要求国有股要占51%以上。在现代股份公司中,由于股权的分散化,要掌握公司的控股权根本不需要持有如此之高的比例。更重要的是,政府投资的绝对控股权要求削弱甚至遏制了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资本市场的本质是流动性,资金不断由低效益部门流向高效益部门,保证了资本的优化,但是国有股的绝对控股权要求限制了国有资本的流动,从根本上阻碍了资本市场的作用机制。
单一的国有产权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化因素,表现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基础关系的弱化而代之以行政契约关系。将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多元化改革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社会目标不再有合法与充分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会遇到其他投资主体的抵制,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就有了良好的运行基础,相对提高了公司决策的公开性和程序性,有效地推动了政企分开的进程。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引入还将促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方式从政府官员的主观任命向市场化模式过渡。现代公司中,真正掌握经营控制权的经理人员是多元出资人协商后的共同选择,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明确的追求经济利益要求下,最终结果必然是根据市场对企业家的考核评价来确定,而不会由政府主观任命经营者。真正有经营才能的企业家就有可能被雇用,而希望凭借贿赂手段掌握经营权的企业则会因为成本过高而受阻。
作者: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屹山  王广亮 来源:《中国工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