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克拉克斯顿·小·弗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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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里·克拉克斯顿·小·弗林特


  拉里·克拉克斯顿·小·弗林特,(Larry Claxton Flynt, Jr.)或称拉里·弗林特,生于1942年11月1日,美国出版商,拉里弗林特出版物公司( LFP )的负责人 。 有人认为他是贩卖色情文学的恶棍,有人认为他是言论自由的斗士。他,就是拉里·弗林特,《皮条客》杂志的出版人。
  拉里·弗林特1942年11月1日生于肯塔基州(Kentucky)一个与世隔绝的山里,从小父母离异,生活艰辛,少年时代就跑到城里讨生活。在海军服役几年之后,他回到俄亥俄州代顿的家,那时他母亲住在那里。在那儿,他买下了一个酒吧,并把它改造成了一个成功的脱衣舞夜总会。在俄亥俄又开了几家类似的夜总会之后,弗林特开始向他的客户派送一册时事通讯,这册时事通讯充当了1974年开始出版的《皮条客》的创刊号角色。这本杂志的内容被认为是色情的,它刊登残疾人、孕妇、和老年妇女的裸体画以及赤裸裸的色情照片。公众对此公开抗议,并由此引发了几场言论自由与色情文学之间的官司。1976年5月,弗林特在几家法院以提供淫秽服务及有组织犯罪而被起诉,并将面临七到二十五年的徒刑,但后来事情出现转机。1978年3月,一个白人至上主义者在乔治亚州一家法院外面枪击弗林特和他的律师,导致了他胸部以下永久瘫痪。
  1983年秋天,弗林特威胁要公布可能导致FBI难堪的监视录相,当他在法庭上拒绝公开录相来源时,法院判令对他处以每天一万美元的罚款。为了表示蔑视,弗林特支付了罚款,并且穿了一件用美国国旗制做的尿布,他被判侮辱国旗罪,在联邦监狱服刑六个月。
  1996年,导演米洛斯·福尔曼拍摄了电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聚焦弗林特长期与审查制度相抗衡的过程,把他描绘成为一个具有超凡魅力、捍卫言论自由权的斗士。《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讲述的就是拉里·弗林特的真实经历。电影中,出身于肯塔基一个穷苦家庭的拉里·弗林特因出版比《playboy》更加色情的刊物《hustler》而成为百万富翁。1972年,俄亥俄州以涉嫌黑社会活动拘捕了他,后他被判徒刑25年。不过,他五个月后就出狱了。在卡特总统的姐姐的开导下,拉里曾有一定程度的收敛,还接受了宗教洗礼。但在1978年遭枪击导致下身瘫痪后,他表示不再信教,并以图文形式指认宗教人物有乱伦行为,因而遭到指控。他因藐视法庭被判入精神病监狱15个月。因为《hustler》走低级、煽情路线,比起"花花公子"杂志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引来卫道人士的抨击,也使得有关当局找上门来,使得他的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变成一宗历史性的知名案件。而原本声名狼藉的拉里·弗林特,在长期与法律制度抗争的过程中,无形中却使得这场事关情色的言论风暴,演变成有关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公民自由的象征。
  官司一审在地区法院进行,经过激烈的辩论,法庭认为,那个该死的滑稽广告并无商业目的,对诽谤罪的指控也被驳回,理由是"没有哪个有理智的人会认为该广告描述的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但陪审团认为,该广告确实对法尔威尔造成了精神伤害,裁决弗林特赔偿10万美元并罚款10万美元。后上诉法庭维持一审判决。接着,弗林特又申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双方律师在最高法院再次展开口头辩论。弗林特的律师称:“《皮条客》拥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
  最高法院大法官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让言论自由有“喘息的余地”,公众人物应当作出一定的牺牲。对公众人物应用精神赔偿的标准必须更为严格,即必须是“故意”的“诽谤”才能获得精神赔偿。而讽刺漫画由于其性质本身并不具备使旁人相信确有其事的性质,因此不构成诽谤,也因此而不需要做出精神赔偿。
  法庭宣判之后,律师给弗林特打来电话,弗林特急切地询问结果,律师却没有直接告诉他,而是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就是自由的思想,自由地说出一个人的想法也是自由的一个方面,维护社会的真实和活力是十分必要的,许多的公众事务仍然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弗林特知道:“我们赢了。”
  影片结尾时,弗林特面对录相片中正在起舞的爱妻说:“我们赢了,宝贝!为我欢呼吧!”字幕显示,拉里·扶林特仍住在洛山机发行着29本杂志,他仍然躺在轮椅上,而他的攻击者们再也没有起诉过他。
  案件【福尔韦尔诉弗林特】【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1942年11月1日,拉里•C•弗林特出生于肯塔基州大山深处的佃农家里,14岁时通过虚报年龄应征入伍。20多岁时,他在俄亥俄州开办一家名叫乡巴佬避风港的“好色客”脱衣舞酒巴,随后又推出印有舞女照片的色情杂志《好色客》。1980年,37岁的弗林特已经成为千万富翁。他在杂志中开设“每月可耻之徒”专栏,专门对付自己的私敌。
  吉尔•福尔韦尔1933年8月11日出生于美国南方弗吉尼亚州的林奇堡。1979年,他在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政教合一的道德多数派,并于1980年支持总统候选人里根赢得大选。道德败坏的弗林特和他的《好色客》,一直是福尔韦尔公开谴责的对象。
  弗林特注意到道德多数派每年赚的钱比共和党和民主党还要多,传道士福尔韦尔的收入与他本该简朴的生活,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于是,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制作刊登了一个淫秽的模仿广告,把福尔韦尔的“第一次”描绘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亲在蚊蝇飞舞的户外厕所里纵欲狂欢,从而引起福尔韦尔的法律诉讼,罪名是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在当下中国,对于弗特林的这种模仿广告,另有更加形象的一个名词,叫做“恶搞”。在笔者看来,比“恶搞”更加准确的名词应该是“搞恶”。道理很简单,比起低级趣味的色情娱乐,道貌岸然并且自以为绝对正确的政教合一,才是对于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对于自己的“恶搞”或“搞恶”,弗特林自有他的一套理论。他深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会的象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名美国人都应当被允许对事实是什么做出自己的决定。弗特林还深信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应该变得皮厚一点,不要动不动就因为他们的感情受到伤害而诉之法律。
  为了应对福尔韦尔的诉讼,弗特林聘请了一名很优秀的辩护律师,他的名字叫阿兰•艾萨克曼。审前准备进行了将近一年。1984年冬天,双方第一次在劳诺克地区法院参加庭审。陪审团认为弗特林出于故意给福尔韦尔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的目的,出版了这则模拟广告,所以判决弗林特向福尔韦尔支付1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1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不服判决的弗林特,迫不及待地让艾萨克曼律师提起上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3名法官,于1986年8月5日给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是弗林特出版这篇模拟广告是出于积极恶意和卑劣的用心,这一点足以让他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判决其实是中国传统刀笔吏“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道德诛心,面对如此不确定甚至可以“莫须有”的法律判决,报纸所有者、电视制片人以及公民权利团体,联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987年3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在最高法院的庭审辩论中,艾萨克曼律师辩护说:“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说,问题便是,如果做出言论并没有事实的依据或者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公众人物,那么修辞学意义上的夸张,讽刺文学,模拟作品以及个人观点的阐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我想说的是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好色客》和吉尔•福尔韦尔之间的争论,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不仅使《好色客》杂志再也不能为它的读者提供这种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会影响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威尔金森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的讽刺评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个国家,你找不到哪份报纸上没有批评某人的漫画和社论的。如果吉尔•福尔韦尔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的话,那么任何公众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