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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2008-2-7 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点击:1351
      问:我和太太原籍中山,现为香港居民。我们于1997年在小榄镇捡拾了一名女婴,今年已9岁,由于当时没有办理收养和入户手续,现在想补办,请问如何办理?       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等部门于199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2年4月1日-1999年5月25日期间捡拾的,现不满十四周岁的弃童,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来源证明,只有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方可被收养。 2、由所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子女、健康、职业、财产和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或中山市中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健康状况证明。 4、收养人、被收养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及照片到市民政局办理手续。 5、凭市民政局发放的收养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