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务公开法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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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务公开法治建设的思考 [ 2010-04-30 ] 丁同民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政务公开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实践,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施行,我国政务公开的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法治建设,为规范政务公开和发挥其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务公开的主体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并不包括所有的国家机关。但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将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范围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展到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对政务公开的主体应从广泛意义上来理解,应把凡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通过依法授权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组织都作为政务公开的主体。因此,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还应包括通过依法授权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组织,如供电、自来水、煤气、邮政、电信、市内交通等部门和街道、社区。要积极探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通过依法授权而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组织实行政务公开。因此,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层级,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政务公开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程序办事。当前政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务公开的随意性太强,缺乏刚性程序规定。政务公开法规不可能对政务公开的各种具体程序都作出规定。但是,要对政务公开程序进行原则性规定,保证程序的合理、有序。要对政务公开的主体规定相应的公开程序,不得随意进行公开,政务公开程序要便于政务公开对象了解政务公开的内容,以便民为原则,保证内容的及时公开。只有有效规范行政程序,才能赋予政务公开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政务公开的形式很多,不同的公开形式影响政务公开的效果。一般而言,除了采用较多的主动公开形式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形式;除了对所有人公开形式以外,还有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公开形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不一样,应加以区分。在我国,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但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的效果。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尽量实现政务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切实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内容,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
   
   界定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务公开的范围是政务公开活动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实践证明,如果不对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便没有现实可操作性。
   当前,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务公开的范围逐渐扩大,但各地、各部门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政务信息免除公开的范围。应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等现行信息管理法律,加快政务公开立法的步伐,为政务公开法定免责情形提供法律依据。
   政务公开的范围应该包括除国家保密规定之外的所有信息材料和文件。要保证一般性工作内容的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真实,防止疏漏或降低标准,凡涉及全局性的事务、常规性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公布栏中长期公开、定期公布。要突出重点,把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同时,还要加大动态性内容的公开,注重对事项的事前决策情况、事中监督执行情况、事后整改情况的公布,注重群众想知道、有疑问等隐性内容的公开,注重对群众反馈意见的处理答复情况的公开。要把事关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问题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公开、易发矛盾纠纷的难点问题公开,对免除公开的信息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以避免公开主体擅自缩小公开范围。对于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判断标准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健全政务公开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政务公开法》,致使涉及政务公开的不同法律、各个部门不协调,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政务公开法》,对政府部门的文件及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政府哪些类型的会议可以向民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旁听和新闻媒体的报道。
   同时,对政府网站公布各种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审核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定。要依法对各种政策、法规、信息、公共财政、政府采购、人事行政等事项进行公开,建立遏制腐败行为的保障机制。通过制定符合网络环境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法律法规,指导政府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切实享有知情权、信息平等权。要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如技术更新快、新的信息保存方式和分类方法、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等问题,以便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在国家正式出台《政务公开法》及相关配套法律之前,应借鉴国内外一些地方推行政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特点的制度或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健全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政务公开的义务性规定过于笼统、含糊、不具体,政务公开的责任性规定空洞、难以操作。政务公开对政务公开主体而言,是一种义务,而对政务公开的对象而言,则是一种权利。为保证政务公开主体义务的全面履行和政务公开对象权利的有效行使,有必要对政务公开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救济制度。
   要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快捷、公正的政务公开投诉接待制度,落实部门“一把手”政务公开责任制,完善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及行政赔偿制度。要把政务公开及其成效纳入单位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日常工作、年终考核、选拔使用及奖励惩处与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成效进行综合性考核,以确立政务公开的权威性。
   同时,政务公开工作部门要建立社会通报制度和投诉反馈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赋予广大群众监督权,以实现政务的依法公开,以保证法律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对于政务公开主体不依法公开,并因此而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司法救济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