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三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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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三锦囊
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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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问题是中国金融领域中最值得关注、最危险的问题。农村金融现在面临的问题非常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后果将十分严重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整整五周年。以这个时间为标志,中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全面对外开放的时代。但是,还不能说中 国金融业已经为全面开放做好了足够准备。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在所有问题中,农村金融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决策部门、学术界和金融界的重视。
农村金融问题是中国金融领域中最值得关注、最危险的问题。农村金融现在面临的问题非常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后果将十分严重。
为农村金融立法刻不容缓
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要求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立法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立法非常滞后。
当前,还没有一部法律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进行明确界定。这使得我国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银 行”这两种模式之间摇摆,十分不利于信用社的规范发展。各国的合作金融都有明确立法,对信用合作社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做到有法可依。所以,我国应该尽早 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法律空白。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我国的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很多政策性业务,导致出现了大量不良贷款。各国都有农业政 策性金融的立法,我国也应该尽早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法,严格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和业务结构,把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不再让农业银 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不该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这些金融机构能够轻装上阵,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小额信贷组织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既有带有互助性质的“会”,也有规模比较大的农村基金 会、互助储金会,还有一些较为规范的典当行和钱庄。这些金融机构对我国的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很容易被取 缔。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这些金融机构往往会有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这就累积了大量风险,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区稳定。一些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目前 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央行进行的五省区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央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小额信贷进行有效监管。
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立法刻不容缓。如果让农村金融长期处于法律真空,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成长,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农村金融对外对内都要开放
农村金融要取得良好发展,还需要解决开放的问题。现在,中国金融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正在进行全方位的开放。城市金融机构正在大规模引进外资,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竞争力。
在农村金融领域,金融开放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难道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对外国金融机构没有吸引力?情况完全相反。一些农村信用社 和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信用社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网点众多,职工素质比较高,未来发展潜力很大。很多外国金融机构对这些竞争力较强的农村金 融机构有着浓厚兴趣。据报道,荷兰合作银行就对我国某些地区的信用社有兴趣,试图参股一些信用社。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也花很大的成本支持国内的一些非政府 组织进行农村金融试点工作,努力在这个领域占据市场先机。所以,我国农村金融完全可以加大开放力度,支持和鼓励优秀的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农村信用社,这对改 善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非常重要。
农村金融领域的开放既包括对外开放,也包括对内开放。比如珠海的优秀农村信用社完全可以参股湖南的信用社,从而优化当地信用社的股权结构, 这种效果与吸引外资是完全相同的。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能跨区经营,这不但约束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范围,还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良性竞争。每个信用社在本 地区都处于垄断地位,十分不利于其竞争能力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改善。如果允许信用社跨区经营和跨区域股权整合,允许不同地区的信用社相互参股,农村信用社 的这盘棋就活了,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态势便会显现。经营不好的信用社会被兼并,好的信用社可以扩大经营规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农村金融创新需要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
农村金融要获得长足发展还需要金融创新。在人们印象中,似乎农村是不值得投资的,农户的分散性和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村融资一直 敬而远之。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农村领域的投资回报率很高,农户的还款信用比一般的大企业要好得多。很多从事农户信贷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 都表明,对农村领域进行信贷服务,完全可以达到财务平衡甚至大规模盈余。问题在于,农村领域的信贷服务需要创新,需要切合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 需要开发出适合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有赖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现在,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着很多来自政策层面的不公平待遇。比如,信用社还没有全国性或 者区域性的统一结算和支付网络,没有发行信用卡的权利。统一结算网络的缺乏使得信用社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平等竞争,限制了业务开展。在争夺客户方面, 即使信用社的经营业绩和管理能力与商业银行处于同一水平,但由于其结算网络不能与商业银行相比,因此,丧失了很多优质客户。
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还有赖于利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市场化和自由化,即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利率高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单位 运营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保持较高利率水平。在利率管制情况下,需要贷款的农户其实得不到贷款,相反,利率提高到市场利率水平之后,农户获得贷款的概率 反而提高了。农户大多具有自雇性质,其投资行为成本较低,而回报率极高。在很多国家,农户的投资回报率可以达到100%甚至更高。因此,比较自由的高利率 水平,对于资金供给者是必要的成本补偿,而对于资金需求者也是可以接受的。利率水平的市场化和自由化有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化,使得真正需要资金的农户可 以获得贷款。
国家应鼓励农民进行自发的互助性借贷,建立互助性信用组织。最近我国通过了《农民合作社法》,国家已经意识到鼓励农民组建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的重要性。但在这部法律以及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中,都明确农民现在还没有组建信用合作组织的权利。在世界各国,农民的信用合作都是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消费合作和生产合作相比,信用合作的规模更大,是其他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只有解决了信贷问题和资金问题,其他合作才能得以有效展开。因此,应该在《农民 合作社法》中明确允许农民自发组建真正的信用合作组织,以实现农村资金的有序流动和有效利用,切实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
王曙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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