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消防规章立法过程分析-消防立法,流程(3)-消防 过程 立法 流程-中国弱电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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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消防规章立法过程分析-消防立法,流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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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妙音小编 发布时间:10-10 Tag:消防过程立法流程编者按:本文的要讲述的话题是地方政府消防规章立法过程分析-消防立法,流程,从属于栏目消防警营-消防安全-中国弱电。如果你感兴趣,请继续阅读;否则可以选择右边推荐的其他文章。编者祝您健康!
3.征求意见
在规章的条文初稿和立法说明起草完成后,一般先在防火监督系统内广泛征求对规章初稿的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基层消防监督员的意见,让他们从可行性和操作性方面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必要时可指定各基层消防监督单位的骨干消防监督员到总队召开征求意见会,当面征求意见。对涉及较多行政部门的规章,在内部征求意见后,可将初稿送相关的行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以免在以后的工作中造成被动。在征求内部和各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应参考修改意见对规章的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在总队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审议,形成送审稿,报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定。一般情况下,法制办会召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分管秘书长主持的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后,应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会同政府法制办再次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
4.报送审批
规章草案形成后,一般情况下,需将草案通过公安厅(局)以请示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如:《×××公安厅关于提请×××人民政府审议××××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请示》,该请示一般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作为附件,一并上报。人民政府在收到请示后,根据政府日常工作计划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在位情况,安排有政府领导(正副省长、市长、主席)、秘书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草案。
报送请示后与召开常务会议前,一般都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作为规章的起草部门—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抓紧利用这段时间,做好下列工作,防止立法工作在最后审批阶段出现波折。一是要积极同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此项规章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二是逐一列出规章中涉及的行政部门,积极同这些部门的主要领导、一把手做好沟通工作,切实防止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因这些部门领导不了解情况,干扰政府领导决策。
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时,政府一般都会要求起草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列席会议,对规章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解答政府领导对规章草案的质疑。常务会上,参会领导都会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明确是否规章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常务会结束后,消防机构应会同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然后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人民政府令颁布实施。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一般要有一个月以上。笔者建议,规章颁布后,要针对该规章的宣传范围、涉及的社会范围等情况综合考虑,留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实施。
5.规章备案审查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在规章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要将颁布的规章及其立法说明由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审查的结果目前都在中国法制出版社每月出版一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的附录《××××年××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上公布。一般情况下,只要未和该规章的上位法有明显不符,都会予以审查通过。
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