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影视业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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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影视业利益博弈
2009-08-27 17:43 出处:比特网 作者:中国产经新闻报 【网友评论0条 发言】0点击分享今年上半年开始迅速走红的互联网电视,当前已处于各方利益博弈的风口浪尖上。  今年上半年开始迅速走红的互联网电视,当前已处于各方利益博弈的风口浪尖上。基于3C融合的大势所趋,互联网电视现已成为中国彩电全面翻盘的重要利器,但同时也面临着产业发展监管细则上的空白,遭遇到来自“互联网内容版权”等方面的纠纷。对此,《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专访了国浩律师集团知识产权部律师董秀生、马东晓。  《中国产经新闻》:互联网电视的在线观看和搜看功能目前是网络多媒体的新生事物。您如何看待这样的产业现象?除了内容侵权外,您认为这一产业还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董秀生:这一新生事物,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目前这个产业在技术上应该已经没有问题,但是在版权的认识和保护上还存在一些落后之处。  应该做的是,第一,要加强版权意识,提高版权知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二,要采取一定的数字版权保护措施,从技术上切断侵权作品借助这一新的传播方式进行传播。第三,与正版内容提供者进行沟通,消除误会,寻找到两个产业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共同来发展。  《中国产经新闻》:网络媒体对内容产品版权的侵害行为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您认为造成网络媒体侵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其中难以打击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马东晓:主要原因一是网络盗版零成本,二是网络盗版利润巨大,三是网络盗版维权成本高昂。  《中国产经新闻》:对于内容产品版权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网络侵权往往被认为难以取证,难以打击。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否还有漏洞?  董秀生:我国对网络内容产品的法律规定方面已经和国际接轨,不存在明显的漏洞。难以打击主要是出现在执法这个层面上,在执法方面还存在地方保护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自诉立案尽管有法律规定,但是各地法院目前都不受理该类案件,只受理公安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赔偿过低,导致赔偿不能弥补损失,权利人无奈只能放弃维权。原文出自【比特网】,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net.chinabyte.com/371/91218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