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利益博弈难休 夹缝求生漏洞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22:19:49
反垄断法的立法议程历经漫长、艰辛的十三载,终于尘埃落定。从反行政垄断专章在草案中的“几起几落”,到反垄断法草案受困于部门利益的争执不下,再到相关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权之争,反垄断法草案的每一次变动都牵动着无数敏感的神经:国内垄断企业关注它,因为这将有可能动摇他们根深蒂固的“自然垄断”地位;外资机构关注它,因为他们担忧对外资并构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是否会成为资本与技术进入中国的法律屏障;中小企业关注它,因为透过原则性的规定,他们多多少少看到了消除行业壁垒的希望;还有消费者,更加希望是否能从中分享到市场的红利。
但从目前公布的《反垄断法》条文分析,公众所关注的行政性垄断等焦点被非常技巧性地迈过了,这背后包含中各方许多利益的博弈,这一博弈结果对于普通大众是否真正受益还有待具体实践后的检验,毕竟现有条文在很多方面仍只是一个框架,其中存在着太多的不明和隐忧。
有分析认为,这部法律非但没有起到公众所盼望的反垄断效果,反而给一些行政性垄断企业多装了一层护身符和金刚罩,维持现有垄断格局不会有丝毫改变,更有可能这些行业利用这种保护排斥竞争者。即便最终如中国电信那样被拆分,也是如兄弟间的分家,引入民营和外资股权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利益博弈难总结
反垄断法的出台可能是一场利益比赛的终结吗?专家认为绝对不是,兵凶战危,回顾立法过程中那些利益的杯葛、博弈,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种种强势行为,消费者利益屡屡所受的侵犯,国际资本在中国的大肆并购,即使反垄断法现在就开始生效,社会还是掩不住担忧和感叹,并怅然面对着垄断横行的现实根源。目睹了长时期以来垄断对民众利益的诸多损害,专家认为,对于现有的垄断法究竟能否有效限制垄断的问题,应该是社会当前共同的思虑。
细看反垄断法的条文,社会反映最强烈的行政垄断仍未从法律责任上对其制定新的措施。这会否导致行政垄断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呢?虽然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依然要受反垄断法的管辖,虽然它们不能再滥用国家给予它们的某种特殊地位,但若要让反垄断法在那些并未完全市场化的行业领域发挥作用,可就天真了。28年经济体制改革都不能解决的问题,一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制约?专家认为,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还有待时日。
三大隐忧如剑高悬
《反垄断法》在激烈的利益博弈中要想生存,似乎不太容易,为此它的出台也将包含着许多的忧患。
对某些国有企业的垄断保护会侵犯消费者利益。“这个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反垄断法》与私人诉讼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考虑到,假如大型央企或跨国企业打着国家安全的幌子而‘滥用’权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可以通过怎样的程序来诉诸执法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建中提出这样一个疑问。从国际角度来看,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欧盟已经开始鼓励私人诉讼,通过民事赔偿机制来反垄断。然而,此次《反垄断法》又恰恰没有做出有关私人诉讼的规定。
其次,中国行业协会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卡特尔”。近年来,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成长起来的中国行业协会,日益引起了国际经济界,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关注。他们担心,这些行业协会有可能成为实际意义的“卡特尔”。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基于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串通招投标签订的垄断协议称为“核心卡特尔”,“国际经验表明,核心卡特尔的这些活动最容易滋生形成的基地就是行业协会”,美迈斯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布内森博士表示,“因而,在现在的美国,行业协会开会能够说什么、不能说什么,以及必须规避讨论的问题,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其目的就是防止行业协会形成价格同盟,导致垄断。而在中国,新兴的行业协会似乎有很大的作为空间,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限制,在外资眼里,其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威胁。”
此外,违规惩罚难以起到相应效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祖训在第二次审议时就曾指出,“第7章法律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我觉得太少了,因为能够形成垄断的都是一些大型的或者特大型的企业,罚少了对它们没有什么作用。建议再好好研究,加大数量,严重的该罚几千万元。”专家认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款的后面应加上‘情节特别恶劣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国内外的差距
从以上隐忧得出,《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不够完备,今后执行的任务更重,具体操作规则的制定将更复杂和困难。
分析认为,这部法律在国外已经一百多年了,仅仅欧盟的相关法律,翻译成中文就多达几百万字,美国制定出的相关法律虽然已经十分细致,但也远远没有体现出全貌。而中国目前把如此众多的内容浓缩成了简单的57条,是远远不够的。
彩电峰会、航空价格同盟、方便面酝酿集体涨价……对厂家、商家的价格操控,国内消费者虽然屡屡“中招”却又无可奈何。但在大洋彼岸,不正当竞争行为却面临巨额罚单。英国航空公司就因与竞争对手维珍航空串谋操控机票燃油附加费价格,被英、美当局罚款共计5.47亿美元。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还对操控货柜航运附加费及美国飞韩国部分机票价格的大韩航空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
与英航、大韩航空遭巨额处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类似价格联盟事件不断,却未受到严厉处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吴景明教授表示,这暴露出国内反垄断及监督处罚机制的不健全。人大法学院教授吴宏伟则认为,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法规出台后,更重要的考验是执法水平。
小资料:国外价格操控处罚案例
2007年7月22日,韩国企业督察机构公平贸易委员会宣布,对韩国3家食品制造商处以总计5580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这3家公司涉嫌操控糖类产品价格长达十多年。
2006年10月,法国反垄断监察机构"竞争审议委员会"发布报告称,迪奥、香奈儿、娇兰、兰蔻等厂商曾经串通起来操纵市场,导致化妆品价格居高不下,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委员会对13个国际化妆品品牌及3家法国分销连锁店进行了处罚,总罚金高达4600多万欧元。
2005年11月,面对美国消费者权益组织的价格操纵指控,全球最大钻石商戴比尔斯同意庭外和解,赔偿2.5亿美元(约19.5亿元人民币)给消费者、零售商及珠宝工厂。
2005年4月,美国司法部宣布,韩国现代半导体承认1999年4月到2002年6月期间,该公司曾经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以及面谈等方式同其它公司共谋,试图操控内存芯片价格,并愿意支付1.85亿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