夭壽的是ECFA還是公投法? - 丹尼爾的政論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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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壽的是ECFA還是公投法?
2010/04/21 09:51:15 瀏覽923|回應3|推薦35
行政院長吳敦義一句:「ECFA是帶刺的玫瑰」,有網友改編了「美麗的玫瑰花」這首歌,變成了「可怕的ECFA」,歌中還用「真夭壽」來諷刺ECFA,當然還有馬英九跟吳敦義,網友的KUSO頗令人莞爾。反對ECFA的人,似乎把ECFA交付公投,看成是唯一能讓馬政府停止跟中國簽訂ECFA的途徑,卻忘了在體制內,還有自己用選票選出的立法委員能夠監督。
綠色媒體只要任何跟「馬桶」扯得上邊的事,當然要亂罵一通。對自己每天都要用的衛浴設備能有如此大的仇恨,真的是很少見!只見綠色名嘴們砲火全開,批評當初自己執政時通過的公投法是「鳥籠公投」,既然這部公投法這麼爛,為何自己執政時要通過?通過的為何不是當初蔡同榮「毫無限制的天真」版本?而是跟國親版本幾乎完全相同的行政院版?說穿了就是自己執政時怕在野黨動員公投,所以要放一堆限制條款。罵別人的同時,其實也就是在罵自己!
ECFA能不能公投?其實沒什麼不可以。民主制度下,民眾若是反對政府的施政,當然可以循民主程序來監督。不過在代議政治的制度之下,公投發動的時機是否應凌駕國會的職權,恐怕值得討論。前陣子美牛進口的問題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嗎?政府跟美方簽訂了合約,但立法院決議限制部分產品進口。需要經過公投嗎?如果正常程序就能做到的事,卻要用公投來取代,那要代議政治做啥?
但這也是台灣這部公投法是一個大笑話的關鍵,就是「搞不清楚公投是要投什麼?」我們來看看別的國家是如何界定公投的功能好了。
全世界大概有二十幾個民主國家採用公投制度。大抵上公投制度分成兩種形式。第一種是公投與代議政治共存,實施的國家極少。因為這樣的公投制度極容易癱瘓現有的代議式民主。全世界只有瑞士跟美國西部某些州採用此種公投制度,而且美國並不允許聯邦公投,而是限縮在州政府內的事務。台灣的公投法就是這樣的類型,而且從中央到地方事務皆可公投。
第二種類型像澳大利亞、丹麥、愛爾蘭等國家,公投只限於複決或駁回國會的立法,有時甚至限制法案通過的三到十五天內舉行公投,以免造成法案的不穩定性。憲法中也清楚規定只有哪些議題可以公民投票,並須經過國會同意才可以。除了瑞士及美國外,各國發動公投的決策者都在國會,不是公民連署或是行政院。這是為了避免執政者一手掌握政權,另一方面又能任意動員社會。至於德國,盧森堡及荷蘭,曾深受納粹民粹之毒害,根本就不願實施全國性公投。
至於連署的門檻,台灣的公投法一直有人在抱怨門檻過高,提案需要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人數的千分之五(約八萬人),而連署則需要百分之五(約八十萬)。看看其他國家吧,在提案部分,美國各州多以前一次州長選舉人總數來計算,平均百分之一到二;奧地利則規定須有一萬人簽署提案;德國巴伐利亞邦則規定須有二萬五千人簽署。
而連署呢?瑞士憲法規定一般法律須五萬公民或八個邦連署,憲法則須十萬公民連署。義大利憲法規定法律創制須五萬公民連署,法律與憲法複決須五十萬公民連署。西班牙則規定一般法律提案權須有五十萬人連署。美國各州連署門檻從北達科達州的百分之二,到懷俄明的百分之十五均有;比較適中的如加州,有關憲法創制案約須百分之八的連署,而州法律則須百分之五。因此有學者認為,美國各州公投連署涉及憲法層次的,應要求百分之八到十的連署人為宜,而一般法律的創制複決則以百分之六至八之為宜。
相較之下,台灣提案人數為千分之五,遠低於美國各州的平均值百分之一至二;而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也比美國各州較適中的百分之八為低。故不論是提案人數或是連署人數,其實都並不算高。前幾年反核四聯盟還要求時任總統的陳水扁,將公投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更是天大的笑話。如果只要一百人就能提案,台灣的政治還要不要運作?光是審議公投提案就好了!
若是真的反ECFA,當法案送立法院審議時發動選民讓立院否決或修改即可。相信就算國民黨在立院占多數,也不敢違背選民意願。真要強行通過,再發動公投也不遲。至於現在就要公投來取代自己用選票選出的國會職權,除了破壞自己努力得來的民主之外,背後的政治動機就不難理解了吧?
真正夭壽的,是尚能監督的ECFA,還是無法預期的公投?恐怕大家得好好想清楚才對!
(時事評論|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