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弢:禁而不止的公务员“福利房”(《财经》 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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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而不止的公务员“福利房”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8期 出版日期2010年04月12日  共有 0 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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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朱弢

  当“福利分房”成为历史名词12年后,一个特殊群体——公务员,仍可安享低价购房的待遇,而不必理会高企的房价,远离普通人望房兴叹的无奈。

  这在房价暴涨的大背景下,再次引发社会不公的舆论潮。

  据《经济观察报》等媒体报道,在部委大院集中的北京海淀区四道口,新建了水利、电力、无线等单位的家属楼,这些单位的职工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4500元左右,与之相较,附近部分商品房小区每平方米高达“天价”4万元。

  在网络上,一个名为《公务员买房内部价惊人》的帖子已引发热议多时,其中列举相关部委集资房、团购房的内部价格,同时列明周边商品房价格,其间相距悬殊。帖子的真实性虽未经核实,但低价房作为公务员的特殊“福利”,却是普遍存在的现实。

  现实中,公务员正常工资性的收入并不高,比如北京,一名普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每月收入为数千元,而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至2010年2月,北京四环内期房的均价已攀至3万元高点,即使六环路外的均价也突破万元。显而易见,按照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无法承受如此高价。

  但是,公务员除了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外,还有购买内部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团购房等多种机会。

  北京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曾发表意见称,北京有很多低价的定向住房,并没有向社会公开销售。最后去哪了呢?举个例子,一些房子先分给了国务院事务管理局,再分配给中央或国务院的各机关、管理机构以解决公务员的住房、进京干部的住房、老干部的住房等。任志强认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应该是针对无力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人,但公务员并不在这个体系当中。”

  任志强还称,2005年至2009年,由特定单位使用的商品房住宅用地面积为公开出售商品房用地的2倍。

  早在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这份后来被称之为“国发23号文”的纲领性文件颁布为起点,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由此发轫。该文明确提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配合“国发23号文”,国务院于1999年8月16日下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份文件提出,“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公务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虽然公务员住房实物分配已被明令叫停,但是“集资建房”却应运而生,因为不像商品房一样参与市场流通,“集资建房”与“住房实物分配”并无本质区别。

  2006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其中措词颇为严厉,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但明确的规定敌不过不断膨胀的部门利益,“集资建房”虽一度匿迹,但以“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委托代建”“合作开发”等名义建设单位自用住宅又成为风潮。

  这类住房拥有共同特点,基本由拥有划拨土地单位筹建,享受相关优惠,并不通过市场渠道供应。

  除了职工能以低价购房,在很多部门,取暖费、物业费等与住房有关的费用亦由单位 承担,这样的职工住房处处体现福利,已明显有违当初房改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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