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的独占话语权也需要监督 - 社会观察哨 - 求是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55:14
作者:陈力丹 赵一争 来源:学习时报  

    3月 23日发生在贵阳的“中华女”事件沸沸扬扬,然而当我们关注时发现一种颇为奇特的情形:大部分传统媒体的基调,是站在记者的立场,谴责打了女记者一耳光的中华轿车女司机素质低下;而在网上,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意见,网民们大多支持女司机,质疑媒体独占的话语强势。

    这一事件中的女司机与记者的冲突,似乎演变为一种公众与媒体一定程度上的对立。女司机打人固然有错,固然“素质不高”,但是媒体通过其独占而强大的话语权遮蔽、歪曲事实真相的做法,同样引发了公众对传媒职业道德和记者职业素养的质疑。当媒体以强势的姿态剥夺个体的人格尊严和隐私的时候,于是,就爆发了那一记耳光。这记耳光,是一种个体无法躲闪之后的粗暴反抗。

    记者提问的非职业思维   

    司机违章,接受处罚是街头常事。事件的导火索在于记者的提问:“现在全市人民都在积极参与‘三创一办’,你是否觉得自己的行为给贵阳市丢脸了?”由于媒体的剪辑,我们无从了解到此前记者是否还有其他的问话,单就这一提问,显然记者的职业水平不高,思维方式存在问题。这是一个典型的封闭式问题,要求被采访者做出强迫性选择,它没有给回答者以任何回旋的余地。通过这样的提问,加上摄像机镜头的逼视,记者在女司机面前,就不再是一个普通人,而是居高临下的当地行政权力的化身,记者随意把女司机的行为定义为“丢脸”,并且把她放到了“全市人民”的对立面。这种任意使用的道德审判,使得被审判者不可辩,不可诉,本质上是一种“语言暴力”;女司机被激怒后给了女记者一耳光,随即被行政拘留,释放后的女司机仍然没有任何诉说的话语权,因为传媒众口一词地谴责她,实际上剥夺了她的话语权。

    类似这位记者的提问模式,在传媒的报道中屡见不鲜。在这一事件中,记者不是作为报道者,而是作为参与者出现的。电视新闻中的交警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记者是在与他们“联合执法”。这种行政权力与传媒“联合执法”的说法本身,反映了传媒职能被曲解的现实。很多地方的当权者,把当地的传媒看作其下的一个职能机关,而不是视为一种社会职业。传媒的记者是普通公民,完全没有“执法”的权力,跟随交警出来,其职责只是事实的客观的记录者和报道者,不能也没有权利代表行政机关。若一定要说传媒和记者代表谁,那也应该代表公众,因为传媒通常被视为舆论界的代表。而在这个事件中,记者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看作行政当局的代表,正是从这种心态出发,女司机违章的行为才会被上纲到给贵阳市“丢脸”的份上。

    在这个事件中,记者如此迫切地追问女司机是否觉得给贵阳市丢脸,或许期望获得一种忏悔式的回答,以此显示整治活动的成效。只是被采访者“不识相”,不但不配合,反而过度反抗,爆发了冲突。

    媒体不应侵犯被采访者的权利   

    这位违章的女司机是普通公民,如果出现在电视新闻中,根据新闻从业的职业规则,应该对其脸部做遮蔽处理。然而,关于这一事实的电视新闻画面,没有一家电视台对当事人的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包括后来赶到的女司机的男性同伴,也被直接暴露在荧幕上,记者还一再追问他究竟是女司机的“同事还是朋友”。他与这件事情没有直接关联,不是社会名人或官员,更不应该公开其形象。该男子一再地用手遮挡镜头,要求“不要拍我”,媒体还是把他的形象直接放在电视上播出,这种违背当事人意志、在传媒上公开其形象的做法,侵犯了其隐私权。普通公民有权利拒绝接受采访,也有权利拒绝将自己的形象展示在媒体上。

    电视新闻不仅无遮蔽地展示了他们的形象,还在电视画面中给了该女子的驾照一个特写,上面可以清楚看到她的姓名和住址。有的电视新闻片中,还将其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信息也展示出来,在解说词中说出了该女子的名字。这种公布当事人基本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这个事件中,媒体主动将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公之于众,这些信息通过电视新闻再转向网络,产生的威力是巨大的,必然会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媒体应恪守职业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这一事件中,媒体已经成为当事的一方,这一方握有强大的话语权,可以随意动用这种话语权维护本部门和本部门的人,而对方则完全没有这种话语权,这是一种不对等的对决。当发生这类事件时,当事传媒原则上应回避,由其他没有牵扯其中的传媒来报道。同时,各传媒应该主动找寻女司机一方客观地采访,给予同等的表达意见的机会。传媒不报道涉诉的案件,这是国际公认的一项职业规范。当然,这件事情尚谈不上涉诉,根据其冲突性质,可以参照这一职业规范。传媒资源具有公共性质,不能用来单方面为自身谋利益。

    媒体曝光个人的信息,只在极为少数情况下才是可取的,例如公布通缉犯的信息。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只能报道其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事项,不能公开纯粹私人的信息。在这件事情中,被采访者只是普通公众,如果需要当时的情形,应对当事人面部做遮蔽处理;在当事人拒绝采访后,不得强行采访。

    去年以来整治酒后驾车的专项活动中,电视台曾经大量曝光酒后驾车者的形象,许多都没有对当事人面部做遮蔽处理,甚至有的地方交管部门还把“让媒体曝光”作为一种处罚手段,这是于法无据的非法行为;配合这样做的传媒也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纠正酒后驾驶的目的是正确的,但目的正当不能保证手段的合法;通过违法的手段去纠正违法行为,这是一种奇怪的悖论。打人事件发生后,当事的传媒索性把当事人的私人信息都展示出来,这已经远远超出其应当报道的范围,手段不合法,目的也不正确。

    媒体公器私用必然扭曲信息   

    为了维护当事电视台的利益,播出的新闻对于不利于记者的镜头做了剪辑,记者在那个提问之前,记者还说过什么,究竟跟了她多久,她有没有明确拒绝采访,都无从知晓。起因仅仅是这样一句挑衅性质的问话吗?女司机打记者之后,在最初的报道中,可以看到记者也动手了,但几乎所有媒体的报道都突出报道女司机打了记者,均没有明确提到女记者也动手了。在这一事件中,冲突的双方是记者和个体公民,媒体不应利用自身的话语资源无原则地站在自己的员工一方。媒体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然而许多媒体都把自己视为一种不可侵犯的利益单元,而不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在媒体的这种定位下,很难指望他们能够客观地报道那些涉及其自身或者其所在地域的事件。

    媒体对新闻信息材料进行选择性加工,本是正常的业务,但这种加工要尽可能反映事件的原貌,不能刻意扭曲。许多扭曲新闻事实的情形,并不是因为记者或者编辑的业务能力不行,而是他们自身的位置没有摆正。采访不足可以补充,观点争议可以平衡,这些都是技术活,关键在于媒体要守住客观、公正的职业工作底线。

    在诸多记者被打的事件中,打人固然是违法的,但也不应忽略可能存在的记者言行的不规范、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一面。身正,是记者从业立身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检讨从业方面可能的失误和差错,才是真正保护自身的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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