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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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机制作者:涂小雨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4-17 9:47:58阅读量:80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强烈冲击各种利益群体。面对渐变的社会、激荡的时代和严峻的考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自己的执政理念,坚定不移地代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先进文化的根本要求、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公有制占主体和人民共同富裕,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为此,就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利益调整机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利益诉求机制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交往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由此引起的利益诉求越来越突出。能否让各种利益诉求都有通畅的表达渠道,使各阶层的利益压力得到适当的释放,进而保持社会稳定,是执政党必须面对的问题。

  表达是接受的前提。利益只有表达出来,才有可能被接受。如果利益表达渠道被堵塞,利益诉求被漠视,最终会导致社会离心力的增强和社会凝聚力的下降。对于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必须极力避免发生这种危险情况。为了听到人民的声音,了解人们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利益诉求,以便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就应该时刻尊重和关心人们的利益,努力拓宽人们表达利益的渠道。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增多,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人们的利益诉求渠道不是很畅通。从许多群体性事件暴露出的问题看,许多利益冲突本来是可以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的。只是由于利益诉求渠道被堵塞,人们找不到合适的表达途径和宣泄出口,致使许多简单的问题堆积起来变成复杂的问题,使许多小的矛盾演化成大的对抗。从一个角度讲,社会转型时期也是利益冲突的频仍时期;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个时期正是需要执政党拓展利益表达渠道的关键时期。

  (一)完善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表达机制

  我国传统的利益表达渠道有两条:一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选民与代表之间形成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使人大代表能够真正倾听选民的呼声,勇为选民利益鼓与呼。人民政协组织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并且集中各阶层的精英积极参政议政,有效地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共产党联系职工、青年团员和妇女儿童、表达广泛群众利益的得力助手。发挥这些组织的整体优势,代表更多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有助于巩固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二是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信访制度为核心的个体利益表达机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最贴近群众,能够最具体地表达、关注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增强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反映群众利益方面的独特优势,使人民通过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利益和保障权益。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人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最直接渠道。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确定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的信访责任制,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力求信访渠道更加畅通,利益诉求更加有效,一度实现全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量的“四个下降”。

  (二)确保人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

  没有一定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人们就不可能在利益格局中拥有一席之地。利益表达上的话语权就是真实地、客观地、不受压制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主观感受。话语权代表利益表达的自由度与开放度。在事关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如果忌惮于某种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的报复与打击,不敢发出自己的声音,就会在利益博弈中丧失应有的地位。形式上的言论自由和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不可能实现话语权。只有实质上的言论自由和宽松的社会管理体制,人们才能敢于表达利益,实现话语权。执政党应当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氛围,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公民有权作出利益表达。只有真正参与到利益活动中去,公民才能明白自己要实现什么样的利益。这种参与不能是被动的和受制约的,而应该是主动的和积极的。执政党必须为公民表达利益提供参与权的制度保障。没有知情权,利益表达就失去客观基础,同样谈不上正确的利益表达。对于执政党来说,把利益关系神秘化,使人们经常处于不明真相的状态,只会增加和激化利益矛盾而不利于和谐与稳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公开所有的利益活动,人们的利益表达就会更加准确、更加有效。监督权的重要性在于,人们能够全程跟踪将要产生的利益结果和已经产生的利益结果。这是利益表达的民主要求,也是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环节。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够保证利益关注和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监督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利益表达,防范利益真相被掩盖,也会有效地制约相关的利益失范。总之,有效地实现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是畅通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保证,也是判断利益表达机制有效与否的客观标准。

  二、利益平衡机制

  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做到“均贫富”、实现无差别的利益一致。因为,人的客观能力不同、主观努力各异,加上思想道德因素的影响,以及来自个人以外的、不可抗力条件的制约,都会造成利益差别。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进行政策调整,更容易导致利益不平衡。但是,如果利益差别持续拉大,甚至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健康的,也是不能持续发展的。

  因此,执政党的共产党必须构建社会的利益平衡机制,借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让人民过上安全、富裕的日子,让人民时刻受到公正的对待。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提升社会和谐水平,是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的最高道德要求。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利益平衡导向

  美国现代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人类的生存是以两个正义原则为指向的:一是政治权利平等,二是消除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在社会经济利益问题上,要求实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同时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核心思想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2]。这一思想,可以给我们平衡社会利益提供有益的借鉴。

  公平正义是社会团结合作的道德基础。维系人类生活,就要坚持利益的获取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样才能在利益差别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提升社会凝聚力。没有政治权利的平等,人们在利益格局中只会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无所谓利益平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重在平等行使政治权利。不能借口多数人权力而否定个人权利。民主集中制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必然说明决策时的少数就是错误的。很多时候,少数人的观点反而代表正确的决策方向。因此,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以实现利益的最终相对均衡。经济利益的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中国共产党推进改革开放,一度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这样做是为了实现发展效率、不得不一定程度地牺牲社会公平,有其内在合理性。但是,这种牺牲只能是暂时的。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利益诉求的高涨,公平正义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表明公正再也不能处于被“兼顾”的地位,而应该成为主导原则、优先导向。失去公平正义,社会发展就失去内在动力,社会和谐只能遥不可及。十六大以来,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关注焦点;解决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理念。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事业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化解利益矛盾,关切各方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转型时期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的正确选择。

  (二)坚持机会均等与规则一致的利益平衡原则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要以公平正义为指针来平衡社会利益,使社会各阶层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绝不是贫富两极分化、利益差别悬殊的社会,而是增进共同利益,人人都能够享受发展的成果、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机会均等、规则一致。否则,不能激发人人参与竞争、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当然,坚持机会均等、规则一致,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没有均等的机会,利益创造和利益竞争会失去公平、公正的导向;没有一致的规则,利益创造和利益竞争会陷入混乱失序的状态。机会均等与规则一致虽然不是实现利益有效平衡的充分条件,却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实现社会和谐,首要的是达成利益的公平正义。创造机会、制定规则及监督规则的执行,是执政党促进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只有机会均等、规则一致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在制度层面形成对利益竞争的硬约束,人们才会在利益差别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平衡心理,提升心理承受力,认同和依赖执政党的各项改革措施。

  三、利益调整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侧重于协调个体利益之间的差异,利益调整机制侧重于协调群体利益之间的差异,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差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差异化的经济发展战略,给予东部沿海地区特殊的政策优惠。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急剧跃升,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发展相对迟缓,地区之间的差异逐渐拉大。在部门之间也是如此。很多居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企业凭借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的政策扶持,创造巨大的垄断利润,逐渐拉大与其他行业、企业的利益分配差距。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转向城市以后,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失去许多政策和制度的有力支撑,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仍然困扰我国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致使城乡利益差别日益拉大,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势必危及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与执政合法性。通过统筹兼顾,灵活运用财政、税收、保障、福利和救助等多种政策调控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调整机制,有助于缩小城乡、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正当获取社会利益。

  (一)加强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

  从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来看,中央提出“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希望东部沿海地区在经济发展达到较高水平的时候,能够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各地都有相对独立的局部利益,要求经济先发展起来的东部沿海地区主动帮扶中西部地区摆脱落后,除了倡导和引导,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动力机制和帮扶机制。从全国一盘棋的大局出发,立足于各地区的协调、平衡发展,执政党充分运用中央权威,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更加倾斜于中西部落后地区,调动它们开拓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近来来,中央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等重要举措,有效地推动落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大改变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在发展基础、发展环境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再推动东部沿海地区加强制度创新、加快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调整,再上新台阶。而中西部地区要找准自身的优势,用足用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挖掘发展潜力,更新发展理念,实现跨越式发展。

  当前,改革开放已经从沿海到沿江、沿边扩展到内陆,大开放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中西部落后地区应当利用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环境,迎难而上,开拓发展新路。中部地区充分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西部各省区市加强交流,搞经济协作和联合建设,充分发挥大开发的整体优势。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新条件,努力形成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3]。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

  从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来看,有些垄断部门关系到国计民生,如电力、燃气、铁路、通信、石油等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支柱。问题不在于垄断与否,而是有些垄断行业利用政策优势,把超额垄断利润进行了不公平的部门内部分配,扭曲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其实,这些超额垄断利润在理论上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在实践中却被转化为部门利益。垄断在本质上排斥竞争。垄断行业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而国有经济或多或少又是“所有者短缺”的经济。在利益分配中,本应代表国家利益的单位法人,往往不从国家利益出发,而异化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过分重视个人利益,以至出现企业亏损、职工收入增加的现象。

  当前,要加强监督垄断行业,特别其分配环节,建立健全利益分配的约束机制,使垄断部门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确立正确的利益分配导向,遏制“利益部门化”的倾向。要建立激励与约束经营者的机制,抑制垄断行业职工收入水平过高、过快增长。根据各类垄断行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调控,变过去工资总额单控为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控”;加强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规范收入来源渠道。

  (三)加强城乡之间的利益调整

  从城乡之间的利益调整来看,造成收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分配差距的根源在于,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发展体制。两种体制造成两种类别的社会身份:城市人和农村人。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工人阶级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制度供给、政治参与及文化认同的障碍,使农民工生活、工作在城市,却不能真正融入城市。这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和城乡协调发展。所以,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制度、法律、政策等多方面着手,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前,主要是从外围着手,先易后难,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包括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党中央实施的惠及亿万农民、调整城乡关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行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完成的重要使命。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这是破解农业、农村、农民工作难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城乡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根本举措,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1.

  [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3]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江泽民文选: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