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时期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1:30:36
吉林省临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哲敏
内 容 提 要
腐败是危及经济健康发展、干群关系融洽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一大公害,严峻的腐败形势引起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腐败现象的高度关注。我国学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领域,而从经济学方面研究腐败现象的成果较少。本文依据我国转型期间腐败现象的特点阐述了腐败的内涵以及这一时期腐败现象的特征。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现象进行分析,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的体制成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及寻租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分析了腐败产生的深刻经济根源。鉴于转型期腐败现象具有影响资源有效配置、抑制经济增长和损害社会公平与效率等经济后果,本文提出了治理腐败的一些有效对策。
关键词:转型期   腐败    影响    经济学分析
目录
一、腐败的涵义与特征
(一)腐败的涵义
(二)转型期间腐败演变的规律及特征
二、转型期腐败的成因分析
(一)体制原因——相关制度缺陷
(二)前提条件——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失灵
(三)运行状态——寻租理论和供给与需求
(四)经济根源——低成本高收益
三、转型期间腐败的经济后果
(一)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抑制经济增长
(三)影响社会公平与效率
四、治理腐败的对策
(一)完善用人制度,提高腐败者成本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寻租机会
(三)改变官员待遇,实施高薪养廉政策
(四)降低反腐败的社会成本,提高反腐败效率
(五)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大腐败行为的经济成本
结    论
参考文献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后    记
引  言
腐败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世界各国的许多学者曾从多个角度对腐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找一些遏制乃至根除腐败的有效措施。为此世界银行和国际透明组织等国际机构也不断关注和组织研究腐败这个国际难题,并取得了一些可惜成果,比如对腐败的定义以及提出相关的治理措施等。总之各国政府、学者和国际组织都有这样一个良好愿望,那就是尽力减少腐败及因腐败浪费的资源和财力,把有限的资源和财力用于发展经济,造福于世界人民。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腐败问题便是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而且我国的腐败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社会现象,从多方面查找原因,探寻治理腐败的对策,遏制日益严峻的腐败发展态势。防止因腐败问题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进步伐的不利局面的出现。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体制改革、规范干部行政行为、完善干部选拔制度、加大惩治力度等非经济因素方面,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未能弄清腐败产生的经济根源,并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治理腐败,我国的腐败现象仍有加重的趋势。因为现在的腐败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和法律领域中少数人不道德或恶意违规的个别现象,而是一个有着广泛的经济根源和深刻制度原因的普遍的客观存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我国转型期间腐败现象中的经济因素进行分析,揭示其行为规律,有利于制定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对症下药,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腐败的涵义及转型期间腐败演变的规律及特征
(一).腐败的涵义
研究腐败,治理腐败,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腐败?那些行为和现象属于腐败?这就是腐败的内涵问题。然而,如何定义腐败,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讨论腐败问题之前,应首先对腐败这一概念做一个准确的界定。腐败的原意是指腐烂、变质、变坏。在此意义上,草木之枯萎与衰朽,皆可谓腐败。这里所指的腐败是自然界的现象,是一个中性词,但将腐败一词的本义移植到社会生活领域和人的思想观念上,腐败的含义就扩大了,是指道德的堕落和官员的滥用职权。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凡个人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违背社会道德、法律和传统规范的行为,都被视为腐败行为。生活糜烂堕落,吃、喝、赌、吸(毒)等,思想道德卑下,一味追求私利、私欲,贪图安逸、享受等行为,尽管发生在私人领域,也是一种腐败行为。这种腐败行为与在公共领域的腐败行为难以截然分开,有时前者是后者的诱发因素,或者是它的社会基础。从狭义上说,腐败是指个人运用公共权力来达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当前正在蔓延、滋长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就是腐败的典型,也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主要的表现。[①]当前国内外最流行的定义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这一定义在国际上的广泛流行与世界银行有关。1996年10月,世界银行行长詹姆斯·沃尔芬森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年会上宣布向“腐败之癌”开战。翌年9月,世界银行反腐败行动计划工作组发表了题为《帮助各国同腐败作斗争:世界银行的作用》的研究报告,报告中对腐败作了上述的定义。世行的这个报告被公认为全球反腐败行动的框架性文件,这个定义也就随之成为国际上最流行的定义。
在内涵方面,世行定义认定腐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权力或公共职位,腐败行为的主观动机是谋取私利,准确地揭示了腐败的本质。在外延方面,从最宽泛的意义上来说,这个定义基本上能够覆盖公职人员以获取私人或私人小圈子谋取利益为最终目的的任何行为,这确是一个比较科学的定义,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引用。但它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局限:
首先,它没有明确界定腐败行为的主体。任何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腐败都是公职人员与他人双方共谋、共同实施的行为。贿赂是最普遍的腐败形式,贿赂就是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但是,定义省略了主语,很容易使人们仅仅把公职人员看作腐败行为的主体,而使另一主体从反腐败斗争的视野中消失,至少是容易导致忽视这个群体在腐败中的作用。
其次,这个定义不能包括那些并不直接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的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顾问、著名反腐败问题研究专家瓦特·坦茨提出:“公共权力的滥用不一定必需与私人利益相联系,它也可以是有利于某一官员所属的党派、阶级、部落、朋友、家庭等等。事实上,在许多国家,腐败的发生是为了从财政上支持某一政党的活动”。世行定义给人的印象是只有直接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算腐败,这就大大缩小了腐败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处在转型期。中国社会的转型不像原苏联、东欧国家,不是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同时发生全面、彻底、急剧的变革。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内容是从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政治结构没有受到根本触动,因此,政治与经济之间政治经济结构与管理体制的各个层面之间、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之间等多种关联因素呈现出不平衡、不对称发展的特点。社会转型期和转型过程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的特点。考虑到我国转型期间腐败现象的特点,我认为这样对腐败下定义比较适合我国当前转型期的特殊国情:腐败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私人和私人小圈子谋取私利或为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上述定义有以下四个优点:(1)明确指出了腐败行为的主体是两个而不是一个,而且没有确定两个主体在腐败行为中的主次,这就弥补了多数传统定义没有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主体的缺陷;(2)把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围,使对腐败主体的界定更加全面和适合中国特点;(3)把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如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规定为腐败,覆盖了我国普遍存在的那些并不直接为个人谋取私利但却严重侵害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腐败;(4)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并列为腐败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涵盖了转型期社会最容易发生的以国有资产为直接掠夺对象的重大腐败行为。
(二).转型期间腐败演变的规律及特征
转型过程中腐败的发展演变带有以下几个规律性因素:(1)特定形式的腐败往往会随着某一领域体制改革的启动而发生发展,而随着该领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新体制的日益完善又会逐渐消退。[②]如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价格双轨制”的实行,我国出现了“官倒”、“官商”等特定形式的腐败,随着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生产资料市场中的“官倒”、“官商”行为也越来越少了。(2)凡是通过政府行为人为地保持和制造垄断的行业或部门,腐败行为就会长盛不衰。因为这种垄断权,人为地制造一种“卖方市场”和“垄断性”“利润”或“租金”,享有垄断权的部门可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坐享垄断性利润。(3)凡是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腐败发生的频率就会高于其他地方。众所周知,腐败行为发生的频率同它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率成反比,当从事腐败活动获利很大而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很小时,腐败行为就会愈演愈烈,反之亦然。正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致使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就会有更多的人效法腐败分子从事腐败活动,腐败行为发生频率就会越来越高。
转型期腐败的特征:(1)从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来看,经济转型时期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个人对利益的追求逐渐得到认可和提倡,长期以来被压抑的物欲冲动突然释放出来,从而产生不择手段追求物质利益的倾向。近些年来从一些地方或部门挖出的窝案、串案的增多,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案件的上升,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均说明了这一点。更为可怕的是人们对腐败的态度也由最初的深恶痛绝逐渐变为麻木,最后甚至是羡慕和效仿。(2)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甚至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案件受到查处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力度在加大,令一方面说明腐败行为确实在由基层向中高层蔓延的严峻趋势。(3)从腐败的需求来看,社会转型是从单一同质社会到多元异质社会化转化过程,社会日趋多元化和多样化,过去同类的社会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特殊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纷纷求助于政府,对政府施加影响,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不同利益驱使。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普通社会公众也往往被腐败风气所影响,希望能够通过送礼、贿赂等形式与官员建立特殊关系,借以获取利益,这样一来,整个转型期社会中对腐败的需求急剧增加。(4)腐败行为已经从改革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散到了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就连被视为社会良知守护神的新闻出版界和学术教育界也未能幸免。(5)从腐败的供给来看,转型期的政府仍然有广泛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支配着大量稀缺资源。而且,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政府管理经济的随意性很大,往往人为地创造垄断和租金,政府供给腐败的能力和空间依然很大。
总之,经济转型时期出现了个人利益至上的倾向,新旧体制的交错使得制度约束锐减,社会各阶层通过腐败牟利的需求急剧膨胀,政府及其官员供给腐败的能力和激励也十分巨大。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腐败高发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体制改革发展不均衡,在有些方面旧的体制尚未受到触动,渐进式的改革使得新旧体制长期并存,以及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制度建设落后于宏观水平上的体制改革等,这些都为腐败行为创造出一种有利可图的机会。
二、腐败的成因分析
(一)体制原因——相关制度缺陷
邓小平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③]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制度缺陷,即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在这种不够完善的制度下,即使正直诚实的人一旦获得权力,也会很快坠入腐败的泥潭中,成为制度性腐败的俘虏。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官员直接掌握生产资料和物资分配的权力,对经济运行进行直接的行政控制,这种直接干预的体制,为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和权力之便提取租金提供了机会与条件。在当前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占主导地位,但目前各级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量的生产资料的分配权等项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权力。也就是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是转型期腐败现象严重泛滥的体制根源。
首先是经济转型初期的“价格双轨制”现象。由于我国实行渐近的增量式改革,计划和市场两种价格机制都对经济起调节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受各种因素作用,就出现了市场价格与计划内价格的不小差价。这样有些掌握重要经济资源的官员及国企的领导就把其掌握的生产资料低于市场价高于计划价的价格转手给私营企业或别的经济主体,从中牟取暴利。也就出现一大批“官倒”、“倒爷”,还有一大批暴富的私营企业主,可以说也正是“价格双轨制”这样一种体制缺陷给了这帮人腐败的机会和条件。
其次是行政审批权限过大过多。目前,各级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还掌握着许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资源,诸如投、融资等许多经济制度还主要是实行行政审批,市场化程度不足,市场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受到很大制约。各类企业为了获取投资、贷款、项目审批、配额、减免税等,他们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腐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竞相“公关”、“进贡”。与此同时,一些手握权柄的行政领导也借机大量“抽租”,并积极“创租”,与一些经济主体之间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活动。
再次是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潜规则腐败。比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假借法律赋予的经济管理权力,以“吃”、“拿”、“卡”、“要”等各种方式用潜规则与相关经济主体进行腐败交易。相当多的企业为了获得这些经济管理部门的照顾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他们都会无奈的遵守这样一个潜规则,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导行贿。
当然了,导致我国目前腐败现象严重的制度缺陷不止以上谈到的那几点,众所周知,转型期的中国在公职人员中出现了较大面积的腐败,有专家称此为制度性腐败或体制性腐败。它表明现行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在诸多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它诱使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活动并提供了相应的机会,而从事腐败活动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很小。换言之,腐败已成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风险很小的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为许多公职人员所选择。在此情况下,反腐败如果仅仅着眼于案件的查处和单纯强调思想教育以及强化自律意识显然是不够的。新制度经济学进而认为制度是影响个人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的选择。制度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个人选择就是在制度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的。[④]只有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以改变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减少腐败得以发生的机会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二)前提条件——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失灵。公共权力源于人民,接受广大人民公共权力委托并代理运行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观念化的象征物,而其真正的职能需要通过有关具体部门及其官员来负责执行实现,这就产生了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权力稀释理论,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即便是在严格的私有制下,也不存在绝对的或无条件的私有权利。任何人的私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都会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从而牵制各自私有权利的正常实施与获利,即权利的残缺或稀释。权利的稀释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把各自所享有的私有权利部分地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有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保证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就因而获得了广大人民委托的公共权力。这个机构就是政府。民众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就形成了公共权力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民众与政府之间便会产生信息不对称,会出现民众的意愿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民众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等委托代理关系失灵的现象。
有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机器仍然无法正常运行,因为国家机器的运行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来操作,这样政府与官员之间、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又会形成多层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委托代理关系的失灵风险又进一步增大。依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在公共事务领域,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那么,民众与官员之间形成的隐含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契约的链条无论有多长,他们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特征及其公共权力执行结果都完全了解。此时,民众和官员作为经济人的本性使他们具有充分的理性和无限的计算能力。由于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不会失灵。因为双方不论在公共权力委托代理的隐含契约形成以前还是以后,民众对公共权力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成本为零并积极监督,官员也知道如果自己执行与实施公共权力不力,会失去代理人资格,因而双方都没有机会主义倾向。
但是,如果信息是不完全的和不对称的,情况就不同了。由于广大民众之间私有权利的相互冲突与相互制约性,导致对公共权力执行掌握的信息不充分,使民众与官员之间的与公共权力相关的信息分布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世界中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双方都是只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计算能力,双方都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因而在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运行中,谁对公共权力运作拥有的信息多,谁就在这种隐含的委托代理契约及其执行中拥有潜在的优势。因此,民众、国家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运行本身就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失灵的可能性。
当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时,我们假定代理人面对两个选择:腐败或廉洁;同样公众也面对行贿或是不行贿两种选择。决定代理人或公众最终选择的因素,是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我们集中分析代理人的选择问题。对于代理人,假如选择廉洁,可以得到合法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与精神和道德上的满足;若抵挡不住贿赂的诱惑而选择了腐败,那就可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付出道德上代价。若代理人是一个有着极强投机心理的经济人,当腐败带来的非法收入减去可能受到的惩罚(由腐败被发现的概率与处罚程度的积决定)大于其合法收入时,他就会选择腐败。如果用W表示代理人的合法收入,MS表示他选择廉洁时所获得的道德满足,那么选择廉洁的收益为W+MS。设b为受贿赂量,p为代理人从事腐败时被查处的概率,d代表查处后的处罚,MC代表代理人从事腐败活动时所付出的道德代价。假定以上各项标准化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比如用货币单位计量),U(·)表示代理人的效用函数,那么,代理人选择腐败的预期效用为E(U):E(U)=pU(W+b-MC)+(1-p)U(W+b-d-MC)其中,W+b-MC为代理人选择腐败没有被发现时的收益,W+b-d-MC为代理人选择腐败被发现后的收益。代理人选择廉洁时的确定性效用为U(W+MS),那么,如果E(U)>U(W+MS),代理人将可能接受贿赂。除了谋取腐败的非法收入的驱使外,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特别是委托人获取关于代理人行为的全部信息的高成本,也增加了腐败者的侥幸心理。
影响代理人选择的另一个因素是腐败在社会中的蔓延程度,如果腐败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那么,腐败的道德代价就趋向于零,腐败者就不再有道德的压力和罪恶感。
(三)运行状态——寻租理论和供给与需求
自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西方寻租理论传入我国以来,人们便很自然地将寻租与腐败联系在一起了。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取代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经济运行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必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存,并且都对我国经济运行起规范和调节作用。在这一经济社会转型期,由于存在价格“双轨制”、二元户籍制度等因素,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手中掌握了资源配置权、就业安置权、城乡户籍的迁移权等项寻租的资本。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的垄断特权可以产生形式各异的“潜在收益”,经济学中把这种“潜在收益”称为“租”。由于垄断特权是获取经济利益的潜在源泉,尤其政府管治下的垄断特权更是如此。任何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都会对潜在的经济利益趋之若鹜,这样就会出现众多的寻租者。人们对租金的竞争,有时这种竞争是合法的,有时则是违背各种法律、法规,采取非法途径获得垄断特权,从而依据垄断特权获得“租”,这种非生产性活动就是“寻租”。寻租理论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寻租经济人愿意投入资源获得政府创造和保护的垄断特权。当这种投入采取了不合法的形式或到了不合法的程度时,寻租就形成了对腐败的需求。
张刚和孟凡平在《寻租和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对盛宇明的研究结果[⑤]进行简化指出,寻租者对腐败的需求D是预期净效用Y和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Ω的函数,即:D=f{Y, Ω},Y=U-P,其中U:表示预期效用;P:表示预期价格。U=R(1-ρ),R:表示寻租所带来的利益;ρ:表示寻租(主要指行贿)被发现的预期概率。P=F+CF·ρ,F:表示寻租费用;CF:表示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惩罚=罚款+处分、判刑等精神损失乃至生命。那么腐败的需求量就可以表示为:D= f{U-P,Ω}= f{R(1-ρ)-(F+CF·ρ),Ω},根据上述函数模型我们可以知道,要减少腐败的需求量就要减少政府管制以减少寻租所能得到的利益,增加监督力度以增大寻租(主要指行贿)被发现的概率,增大寻租费用和惩处力度,以期源头上减少腐败的需求量。
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经济人”,无论是政府还是各级官员,他们都有自己的经济利益,都具有经济人特性,对经济管制政策的提供不可能是无偿的或是无条件的,他们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将自己手中的特权出卖给相关利益人或利益集团。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的寻租行为有四种:一是政府定价,对价格进行管制往往造成黑市盛行和倒爷的存在。二是政府订货,如果订货不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来进行,那么它就可能被某些权势者所垄断。三是政府颁发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获得特许证就可以获得额外利润。四是政府关税和进口配额,这不仅给走私者以可乘之机,而且极容易保护落后产品和企业。部分官员在寻租活动中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异常积极和大胆,通过各种途径想法设法进行创租和抽租等腐败行为。那么政府(或官员)对腐败的供给又是什么决定的呢?
我认为政府官员腐败的供给量取决于腐败供给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腐败的供给也符合商品供给与需求的市场经济规律:当腐败的预期收益等于或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的供给就会存在,并随着预期收益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当腐败的预期成本很大时,它的供给量会逐渐减少。腐败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预期收益(E)=腐败所得(R)×(1-ρ),其中:腐败所得为腐败活动得到的各种好处,包括贿金、物品和关系资本的积累等。腐败供给者的预期成本:预期成本(C)=心理成本(C1)+惩罚成本(C2)+机会成本(C3),其中,C1是指腐败行为给腐败者自身的精神压力以及腐败行为被发现后所受到的社会舆论的谴责等心理受折磨的付出;C2是指腐败行为被发现以后腐败者受到降级、免职、判刑直至死刑等项惩处所遭受的损失,C2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惩处力度(β)有关;C3是指因腐败行为被发现将失去的各项合法收入,包括货币的、实物的、隐性的等各项合法收入(I)与剩余工作年数(N)的积。那么腐败的预期成本C= C1+ C2×β+I×N。则腐败的供给量(S)=(R)×(1-ρ)-(C1+ C2×β+I×N)×ρ,我们可以从这个函数模型中看出,腐败的预期成本C越小,腐败的动力越大。更进一步说,I越高,C越高,腐败的动力越小,此即高薪养廉的理论基础;N越低,C越小,腐败的动力越大,此即所谓“59岁现象”的一个深层经济原因;ρ和β越高,C越大,腐败的动力就越小,这是严厉制裁的威力。ρ和β取决于制度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有效性。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供给方(政府及其官员)对腐败的预期收益越高,供给量就越大,腐败现象也就越严重。目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因此产生腐败的权利资源比西方国家丰富多得多,这也是转型期我国腐败现象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经济根源——低成本高收益
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与腐败发生率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上升,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与我国腐败的低成本、高收益有着直接关系。腐败成本主要有:腐败的直接成本和腐败的受惩成本,腐败的直接成本是指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付出,受惩成本是指腐败分子为其腐败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腐败的收益是指权力拥有者从事以权谋私的活动时所获得的实际利益。
其次从腐败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出发:腐败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还依赖于它产生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只是证明了腐败产生的潜在可能性,充分条件依赖于当权者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权者是否腐败取决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当权者的需求偏好、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法律法规、权力制衡机制等等。以下借助一个经济模型来分析腐败的产生原因及时机,文字表达如下:如果说当权者搞腐败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那么,突破上述种种约束的努力就构成其腐败活动的成本。具体而言,腐败成本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其一,当权者在做出腐败决策时,首先就需要突破来自其自身的种种心理障碍,他必须改变其道德观念,放弃循规守法的操行,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等等,这些都构成腐败的心理成本(C1)。其二,由于种种体制、法规的存在,腐败行为一旦暴光,将会受到相应的政纪法规处罚,这是任何一个理性当权者在决定腐败时所必须考虑的,这种由于腐败行为败露而招致的惩罚,可称其为惩罚成本(C2)。其三,当权者在位时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种种“制度特权”(如小车、住房、移动电话等等),另外还存在一些灰色收入如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等,如一旦腐败行为东窗事发,则以上利益就会丧失殆尽,这种风险构成其腐败决策的机会成本(C3)。总结以上论述,可见,腐败行为既会带来腐败收益,也会产生腐败成本,其中,我们把腐败的心理成本、惩罚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加称之为腐败总成本。当权者也是人,他在进行腐败决策时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设当权者对腐败行为不能被暴光的概率估计为p1,所获得的收益为R;而对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估计为p2,所得到的处罚损失为L,那么他应该得到的期望损益值为:E=p1×R+p2×L当期望损益值大于或远远大于腐败总成本时(E> C1+ C2+ C3),当权者才会实施腐败。
再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一点精力,如打打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但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却是非常巨大的,在厦门远华案中,赖昌星利用几千万行贿各地官员,却从中偷逃税款300多个亿,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等的少量付出。由于我国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机制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很大的精力。腐败的净收益是十分可观的。有的腐败分子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聚敛到数目惊人的财富。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前主席成克杰利用手中的职权,帮他人升官,帮一些单位承包或分发工程,在他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期间共受贿4000多万元,按照他正常的工资标准,他贪污受贿的涉案金额是他任职期间工资收入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也是他铤而走险的经济根源。应该说赖昌星和成克杰只是众多腐败案件中的两个典型,但他们的腐败事件也反映这样一个现象:由于我国目前行政制度存在某些缺陷,行政工作不够透明,对腐败的惩处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的成本远远小于其收益,巨大的经济诱惑力诱使部分官员不惜以身试法。
三、转型期间腐败现象的经济后果
腐败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相当严重的,也是多方面的,下面着重对腐败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抑制经济增长、影响社会公平与效率,作一下分析。
(一)腐败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对许多生产要素和资源仍采取计划分配,且具有垄断特征,如土地批租!进出口配额、优惠贷款额度、股票发行、出国名额、提职等,在这些资源的分配上存在着较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由于这些资源的分配在短期内无法市场化,人为因素较多,暗箱操作,而且又很难根除,我们可称之为寻租型腐败。
寻租型腐败的经济效应是,如果政府官员或经济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分配稀缺资源时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则他们有可能从垄断地位中谋取好处。过多的需求追逐过少的资源,在自由竞争市场中必然迫使价格调整和供给调整来实现均衡,在供给弹性为零的状态下,只能调整价格以恢复均衡。如果这个价格也是不可调的,那么,此时资源分配者则处于完全控制地位,于是就产生了利用权力寻租的条件。由于这种资源的取得就意味着净福利的增加,所以资源需求者有获得这种资源的激励,其获取资源的方式之一就是将生产者剩余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权力租金,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得到资源所有权。
所以总的来说,腐败造成资源配置方式的扭曲,形成虚幻的市场。由于腐败,使资源配置中的价格信号失真,体现在低价配置资源时的无效需求的增加和高价配置资源时无效供给的增加,因而产生一种虚幻的市场。如,在市场配置资源条件下,招标无疑是一种获取资源的好方法,但权力介入市场则只能扭曲资源的配置,这种介入会使投标者的成本上升,也会使招标者的支出上升。腐败不除,这种虚幻的市场就难以消除,资源配置难以均衡,难以有效率甚至导致无效率。
腐败导致资源配置的巨大损失和浪费。由于腐败的存在,使政府部门包括银行信贷部门不会基于经济效益标准来做出投资的决策,巨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消耗于错误的投资项目中。在资源的计划与市场配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腐败的政府官员又往往为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差额所吸引,从事资源的转手倒卖活动,获得计划配置资源的企业也往往从事倒买倒卖活动,从而导致资源配置上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二)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一个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腐败通过间接(降低投资率)和直接(导致投资在各部门的错误配置)两种机制影响经济增长。类似地,在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中,腐败能影响收入的稳定水平(例如,通过导致产品在各个部门的错误分配),从而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当经济在低于稳定的收入水平上运行时,腐败将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我们认为除了这些机制,腐败还通过影响外国直接投资(FDI),人力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和社会稳定等因素阻碍经济增长。被新古典增长模型视为外生变量的技术、人力资本、社会制度等因素在罗默(Romer)等人的新增长理论中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的今天,FDI在一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除了广阔的市场、可观的利润和吸引人的优惠政策以外,简明的公事程序,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前苏联,外商要想在该国投资,必须向牵涉到的每个政府机构行贿。明显的后果是外商不愿在那儿投资。可见,腐败对外商投资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人力资本、制度绩效、社会的稳定性等因素对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任人唯亲”,“任人唯钱”的人事腐败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无效配置。在我国,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在一些地区,很多名牌大学毕业生、有真才实学的大学生回到家乡都找不到能学以致用、发挥一技之长的工作岗位,而那些关系户的子女和亲友在一些培训学校一年半载就能堂而皇之地走进工商、税务、银行、公检法等令人羡慕的部门。腐败和制度绩效的作用是相互的:严格、有效、绩效较好的制度能减少腐败的机会;制度中一旦有腐败的可乘之机,腐败行为就会严重影响制度的绩效,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变革的环境中尤其如此。腐败的盛行还会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人们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而无论对哪个国家和地区来说,稳定的社会局面都是保证良好的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腐败对人力资本、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影响也会阻碍经济增长。
(三)腐败影响社会公平与效率。在20余年的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由收入分配比较平等的格局转变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格局;由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变成一个收入差距比较大的国家,而且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还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由于高收入阶层中的部分人的收入同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中的许多人不是依靠权力致富,就是依靠与官员的各种关系致富。靠权力致富和靠关系致富以及靠从事非法活动致富,不仅损害了社会公正,而且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因为它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法则,削弱了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的意愿和能力,诱发了各种经济犯罪,最终将损害经济效率。腐败者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积聚公私财产而富裕起来,造成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另外,由于某些腐败活动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降低了政府对低收入者的生活、医疗等方面帮助的能力,拉大了分配的差距,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反而由于腐败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而减少,他们的行为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利益
“权钱交易”的腐败活动,表面上看是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使双方都获利,这是极具诱惑性的,实际上“权钱交易”只是一种净福利的转移支付,社会总福利不但没有增加,损失。另外,腐败还通过产生外部负效应损害利益。外部负效应的本质特征是腐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由此产生的外部负效应会严重损害效率。
四、治理腐败的对策
(一)完善用人制度,提高腐败者成本。反腐败首先要设法加大腐败的成本,使成本大得让欲腐败者感到难以承受,不得不打消念头。第一,加大腐败者成本要把住源头,使心术不正者跑官买官的成本加大。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制度意义上说,民主是以选举为主要形式的一种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机制,它包括选举、限任、质询、弹劾、罢免等多项具体内容。而在权力意义上讲,民主就是通过民权限制官权的制度,比起非民主的制度,在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方面,民主制度有诸多的优越性。第二,要对权力的使用加以监督和制约,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让法律、制度来制约权力,让人民来监督权力,让欲腐败者感到难度太大、代价太高而只好罢手。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寻租机会。当前,政府管了许多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行政干预过多,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了过多的寻租机会。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职能从无所不包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具体来说,一是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应当也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二是要打破政府行政垄断,鼓励市场竞争,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三是要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事务的控制权和干预权,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四是实行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取消暗箱操作,让广大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拥有切实的知情权。此外,当前还应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通过完善的电子政务,消除信息不对称,让广大群众可以更方便地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使政府的政务活动更加公开和透明,更加易于受到监督。同时,电子政务变过去找政府办事时的人与人接触为“机与机”接触,进一步减少了腐败机会。
(三)改变官员待遇,实施高薪养廉政策。现在官员的工薪收入并不高,但在官员的工薪收入之外,还有相当可观的经济特权。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往往把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作为低工资的一种补充,造成腐败滋生蔓延。应该摒弃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让公务人员一方面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失去工资以外的其他特权。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较高的正当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从而能尽忠职守,抵制一些物质诱惑。另一方面,公务人员也不可能利用特权谋取其他经济利益,消除非分之想"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适当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下决心砍掉目前他们不适当享有的种种经济特权,这是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获取经济利益进而走向腐败的必要条件。
(四)降低反腐败的社会成本,提高反腐败效率。腐败有成本,反腐败也有成本,包括反腐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经费的保障,还有办案的支出等。如果社会用于反腐败的成本大于腐败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那么这一工作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从理论上说,如果要保证不出现腐败,必须使纪检监察机构对行使公权的人行使充分而到位的监督,但由于当前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手中握有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自由裁量权的人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如果要对这么大的一个群体实施全方位监督,社会要付出大得难以承受的成本,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所以必须减少需要监督的对象,降低监管的难度。有两项措施很有必要:其一,要通过制度创新,改革行政管理模式,大大减少行使公权的人的数量,然后,通过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办事程序,尽可能减少这部分人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而,通过各种制约和监督机制,对他们行使权力的过程加强制约和监督。其二,要加强各种媒体对公务人员进行监督。应该鼓励媒体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通过正当的手段,行使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权力。这不仅大大加强了反腐败的监督力度,也大大降低了监督腐败的社会成本,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同时也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作为政府官员,由于手中掌握了一定的社会公权,就必须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个人隐私权,这是符合现代社会游戏规则的。
(五)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大腐败行为的经济成本。我国目前反腐败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但还有一些空白。因此,我们要强化法治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经济处罚手段的功能,用物质力量打击腐败者在物质上的贪欲,剥夺腐败者在经济上所得到的好处,剥夺腐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用法治和制度加大腐败行为的成本。让腐败分子
在经济上受到惩戒,以至倾家荡产。
结  论
反腐在转型期的中国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大胆的试验,巧妙的借鉴,提出科学有效的反腐措施,适时的推广和不断的创新。这项工作将长期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定型与完善,腐败现象必将逐渐减少,腐败严重困扰社会的势头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并向完全消除腐败现象的终极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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