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废除伪科学”(四)“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不可以写入《科普法》吗? - 求索天地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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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5日,由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所研究员宋正海发起签署联名信,要求“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     其实在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后,即有人要求取消第八条中“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提法。不过仅仅是在《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的论坛等为数不多的网站中活动,而不久《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的论坛关闭了,剩下比利时的李长铎先生在自己的网站中,有时也到别的论坛上继续提出,但没有多少人注意。这次由于有联署签名的活动,不仅在网上迅速传播,2006年11月19日,即宋正海发起签名活动后四天,新闻出版署下属的报纸《中华读书报》在头版发表了记者李晋悦的报道《伪科学”一词应退出《科普法》?》,随后,香港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又组织了辩论《反“伪科学”是否阻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和《反“伪科学”是在维护科学还是在扼杀科学!》两场闹剧,反对反伪科学者趁势祭起维护传统文化、反对全盘西化的法宝,和以反伪科学扼杀了中国科技创新的危言耸听,适应了部分人情绪上的需要,一时甚嚣尘上,似乎伪科学一词真的要不得,用不得。
然而由于他们提出的反伪科学会使中国传统文化灭亡和扼杀科技创新的神话,没有几个人会相信。而向反对伪科学者大打政治棍子,上纲到“与中央提倡的弘扬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科技创新型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对抗”的高度,甚至指控这些人是为反华势力服务。他们的作法不得人心,在网上公开征集签名,结果是参加者有自然科学背景的仅数十人,而且其中不少人涉嫌搞伪科学不为同行所认同,虽然一时受人关注,不过因其动作有喜剧效果。
值得注意的,倒是所谓“科学文化人”的活动,他们从动摇人们对科学的信任开始,宣扬世上无真理可言,步步为营,将社会上对科学本来已有的共识,用他们的哲学诡辩搅乱,变成科学与伪科学 ,乃至科学与迷信都无法分辨,无分轩轾,这一来,《科普法》写入“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没有意义。他们本来蔑视所谓“民科”,这回是殊途同归了。
但事实胜于诡辩,“伪科学”一词的使用,不仅是逻辑上、语言上的必然,更是客观存在事实。 199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
“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有些地方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致使科普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科普阵地日渐萎缩。与此同时,一些迷信、愚昧活动却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有关伪科学活动的事实一直有大量报道。如《伪科普何以泛滥成灾》(作者:马建波),《严防国外伪科学著作混入中国科普市场》(作者:王艳红),《谬误+色情+神话+伪科学-如此科普岂不误人子弟》(作者:小寒),等等。(有的所谓“科学文化人”也曾参与对伪科学的揭露与批判,今天他们可以改变观点,但事实是无法抹杀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科普法》中列入“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条文。是根据伪科学在中国社会已大量存在的事实作出的决定。(参见科技日报主办的科报网科普文选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
今天宋正海等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据的事实错误或现在已不存在。
当然宋正海先生等作为中国公民,有不同意见,完全有权提出,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不是写入《科普法》,那是政治层面的事,不是科学技术界需要讨论的问题。
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求真,科学和伪科学需要区分,伪科学必须反对,在科学界没有分歧,而区分真伪要求结合实际来具体分析,不是抽象讨论定义,关键还在事实。
科学家区分真伪,不计利害,只问是非;只要有伪科学出现,就必定要受到科学的反对;半个多世纪以前,“八卦宇宙论”一出来就受到中国天文学界的抵制;当时还出现过“生命自然发生说”,有人宣称他已作出实验证明可以成立,但他那个实验经不起检验,在受到科学家质疑后销声匿迹。因此无论“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否写入《科普法》,乃至有没有《科普法》,对科学家反对伪科学都不会有影响。
当然,如果从政治层面来考虑,“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否写入《科普法》,是可以讨论的,政治家需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像科学家那样不计利害,只问是非,有时不能不权衡利害。不过我相信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一定是经过全面考虑的结果。“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是就科普工作而言,并非对公民相信或研究伪科学有什么限制,“伪科学”也不是判罪的法律用语,事实上并无人获过“伪科学罪”。至于别人要说你研究的是伪科学,那是公民的言论自由,犹如现在有人将弘扬科学精神称为“科学主义”,“科学主义者”或“惟科学主义者”的帽子满天飞,也是他的言论自由,因此所谓“滥用”伪科学一词会造成冤案,不能成为在《科普法》中剔除“伪科学”一词的理由。
有人提出,《科普法》中写入“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无可操作性,也有人解读为仅具有宣示的意义。这倒是值得考虑的。
在《科普法》公布后不久,2002年11月,我在科技部主管的科技政策理论刊物《中国科技论坛》的“科普法”笔谈中发出《科普立法以后》,其中曾说:
科普法明文规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如果假借科普的名义,传播伪科学,就是违法了;而如何确定其违法,显然就不是几篇批评文章所能确定的,那么有谁来评判呢?按法制的精神,出现争端,最后还得依法解决,因此司法部门也应有这方面的准备,否则官司打的可能没完没了,伪科学仍可能泛滥成灾。
再有,我以为伪科学的传播者,不少人是认识不清,思想问题只能从思想上解决,推行科普法,恐怕很大的工作还是在教育,那么这些事该谁来做,如何做?现在宣扬伪科学的东西天天有,有的还是作为科普在那里流通,但是出来纠正的人似乎不多,有那么几位,而也就被戴上了“判官”“恶人”这些帽子,到现在还在挨骂。个人挨骂并不要紧,问题是有些明明是错的、假的东西,打着科学的旗号在那里招摇撞骗,但是出来过问的人不多,有点像最近报道出来的:坏人在车厢里强奸妇女,周围的人却袖手旁观。海外有个年轻人方舟子倒是干了不少,骂他的人也不少,但也有人称赞他为“少侠”,历史告诉我们,事情闹到由侠客来干预,就是法治不行之故,现在有了法,希望不再是个人行为,而是运用科普法使我们的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李长铎先生曾多次引用我这些话,来证明他要求修改《科普法》的合理性。然而他忽略了我在文章中是要求司法部门作好准备去执行《科普法》,并非认为“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的条文无法执行而需修改。因为结合具体案理具体分析,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一部分用常识即可辨别其真伪,如“永动机”、“水变油”;一部分邀请专家参加陪审或评议,也是可以分清是非的,如“八卦宇宙论”、“超浅水船”;也会有些一时不能确定的,可以保留,事实上似乎也没有出现这类案例。
当时我注意到,2002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的《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座谈会》上指出:“科学技术部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普法确定的原则,研究制定科普法实施办法。各地也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已制定的,应根据科普法进行适当修改;”。彭珮云指出:抓紧制定科普法配套法规。”我认为彭珮云副委员长讲的很对,引来作为《科普立法以后》一文的结束语。
时间过去四年多了,根据网上搜索的结果来看,一些省市已出台了科普法实施办法,特别是浙江省的多,但科技部的科普法实施办法没有找到,而像对“伪科学”如何对待的问题。窃以为科技部是应该有一个意见的。更为遗憾的是,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刘子华家人状告方侵权一案时,回避了“八卦宇宙论”来看,我所期待的司法准备,仍是准备不足或者还没有准备。因此今天我依然是当年的意见,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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