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振钰:坚持科学精神,反对与抵制伪科学作为“科普法”的条文是必要和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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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科普法总则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制定和颁布科普法的根据:“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第八条又明确指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与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从理论上讲科普法的出台是有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依据的。宪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法。我们现在依据的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五部宪法(前四部是: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并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法律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依照宪法授予的权限,制定和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它的具体的法定方式:如条例、规定、办法、决议、决定、通知、纲要等。归纳起来法律的出台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第一,在相关法律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使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并便于执行;第二,根据现实中出现的新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先出台一些行政条例、法规,待时机成熟,再作出法律规定;第三,任何法律的出台,都要遵循宪法的准则:“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准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及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科普法的出台,完全符合上述的状况。
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不仅取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社会的巨大进步;同时也会带来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解决。仅从1979—1986年期间的统计,就制定了56部法律和5l件补充,修改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107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400多件。1986年以后的二十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成倍的增长。《科普法》的出台,以及其中总则中指出《科普法》出台的根据和第八条“反对与抵制伪科学”的具体条文都是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所以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从实践上来讲,引用两个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12月5日颁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迷信、愚昧、伪科学活动状况时指出:“……一些迷信、愚昧活动日益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还指出,“要明令禁止有关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精神的猎奇报道以及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对某些不易划清界限或暂时不能定论的内容或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罚;对个别触犯刑律的,要予以制裁。”
科技部、宣传部、中国科协、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局制定的《2000—2005年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纲要(1999年12月)的文件中也指出:“一些地方不健康的精神生活方式和愚昧迷信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甚至出现了‘***’等邪教组织蒙蔽群众大肆进行反政府、反社会的恶性事件”;“揭露批判各种打着科学旗号进行的反科学活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科学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活动的,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这两个文件非常准确地描述了当时的情况、背景以及愚昧、迷信、伪科学的泛滥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灵学(人体科学)、占星学两大伪科学的泛滥,造成了中国大地二十年之久愚昧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肆虐与传播。其传播时间之长、传播面之大、影响之深、流毒之广,在近、现代科技史也是少见的。其所造成的某些党政干部参神拜庙,青少年追逐神秘、热衷看相、算命、占卜,学界的学术腐败,长久地留在社会上。
三大伪技术(水变油、超浅水船、无隙过盈装配技术)的传播,造成中国大地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的广泛流传,至今阴魂不散。伪技术的流传,不仅给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在科学与法律面前,也让法律蒙羞(多少次的科学与伪科学的诉讼案中,都使科学一方败诉);让一些领导干部现丑;一些专家、学者露馅。这些问题,单靠学术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因为它已不是单纯的学术问题了;也不是教育问题,更不是认识问题。所以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
作者简介:申振钰,中国科普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科学与无神论》双月刊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