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3:55:27
【摘要】本文在分析非货币性交易的制度规范及其变迁的基础上,分析了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主要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企业会计的可能影响。
一、新准则的变迁及主要变化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的前身是《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于1999年6月28日首次公布,并在2000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 行。1999年版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然后针对两 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是否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没有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 认为当期损益。显然这一规定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29号意见书《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比较类似。
由于国内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一些人认为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其意义,较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会使企业在会计实务中 带有随意性,当时很多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绩差公司为了改善业绩,利用资产重组中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为了防止利用会计 准则操纵上市公司业绩,在该准则施行了一年左右后,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其进行了修订,要求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 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即使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2001年的准则修改淡化了公 允价值的概念,对于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部分限制关联交易、打击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活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非货币交易实践的发展和深化,2001年版的非货币性交易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许多问题。如非货币性交易主要以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 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准则主要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可能会使企业资产由于取得途径不同,其入账的计量方法也随之不同。比如,同样取得固定资产,用货币 交易取得与非货币交易取得可能会导致其入账价值产生很大的差异;又如,补价的25%界限,企业既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补价进行操纵,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将 非货币交易直接货币化,或将货币交易非货币化;再如,交易双方均支付补价的情况下会计如何处理,也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ST中侨(现已终止流通) 2002年用两项账面价值几乎减记至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一个非“非关联方”(在该项交易实施前将关联方关系斩断)置换了价值为3.75亿元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还收取了3200万元的现金补价。在具体交易时,先用一项投资置换6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并收取3200万元的现金补价,由于现金补价超过了25% 的界限,按货币性交易ST中侨一次性确认了8959万元的投资收益。其次再用另一项账面价值几乎为零的投资项目置换1.63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按非货币性 交易处理;余下的1.5亿元土地使用权作为对ST中侨的捐赠。就这样,ST中侨制造了利润,优化了资产结构。
而本次发布的新准则与1999年版和2001年版的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仍然一致,其主要不同在于:新准则借鉴了国际 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损益。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新准则中,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提法,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是2003年才首次出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 和设备》中提供了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参照标准,主要考虑由于该项交易的发生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新准则(第五条)基本借鉴了以 上做法,规定当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之时;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并且其差额 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又是重大之时,才可以认定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在第六条规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 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第七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 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除此以外,准则在名称上也更准确,直接称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适用范围上看,不包括1.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权支付》。
通过对这项会计准则变迁的了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界更好地处理会计实务,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维护国民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新准则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分析
任何一项改革,包括会计改革,都会影响相关集团的利益,有些是正面的,有些是负面的,有些是正负并存的(陈信元等,2003)。
(一)正面影响
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确保中国会计准则顺应会计国际趋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等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和现实意义。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这些规定将使得上 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具有可行性,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公允;但另 一方面,大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方式来不断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虽然这些非经常性损益不会直接改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优质资 产的注入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甚至还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成长出现拐点。新准则将极大地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推动上市公司资产 重组,优化资产结构。
(二)负面影响
新准则也有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1.上市公司可能采用新的盈余管理手段
会计准则的修改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企业的盈余管理。新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使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且对决策更加有 用。因此,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来根据对公司经济预期的改变调整会计政策。因此针对新准则 的规定,企业可能会以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来应对。如新的准则仍然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劳务虽然不是企业所持有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 的交易活动中也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转让,这与具有实务形态的商品、设备差不多。在现实的交易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比如我国 的建筑公司为国外客户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务资产,如钢材、木材等等;又如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 则差额对企业当期的损益、净资产等影响较大,客观上增加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这会给企业盈余管理提供机会和空间。
2.可能会加大投资者分析的难度
2001年的准则要求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金额。新准则除了要求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还需要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 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新准则对企业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财 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需要反映企业的经 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投资者分析的难度。
存入“我的阅览室”
龙源期刊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