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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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旧准则比较研究
马建威 孙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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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2月15日,39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成熟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以正式确立。本文旨在通过对新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比较研究,形成对新旧准则之间差异的清楚认识。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京颁布。在所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演变发展历史可谓是最为曲折的。
新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颁布之时,准则中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分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和不同类两种;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就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与否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项准则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执行上的困难。首先,关于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区别,企业很难掌握具体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其次,由于市场关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随意确定来进行利润操纵,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财政部于 2001年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的概念;同时为遏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取消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企业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经过修改后的准则一直沿用至今,将在2007年1月1日由新准则所取代。
二、继承的经验——新旧准则的相同点
新准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国际上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工具。同时,新准则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准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新旧准则所涉及的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新旧准则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三、发生的变化——新旧准则的不同点
相对于新旧准则中的相同点,新旧准则的不同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准则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和基本定义的变化
在准则的名称方面,“非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后者无疑显得更加准确一些。因为,企业进行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同样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性交易”,但实际上这种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应该执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况且,旧准则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此说来,“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准确性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准则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误解,不如直接将准则的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新旧准则所共同涉及业务的定义方面,如上所述,旧准则仅仅只是定义“非货币性交易”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相比之下,新准则的定义为 “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可见,新准则采取了部分列举法明确告知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上两个变化尽管微不足道,但却体现了准确性原则在本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二)入账价值和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
1.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作为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法的同时,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这个确认和计量的工具,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
(1)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对“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被认定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还规定,换出和换入固定资产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1。
2.在交易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旧准则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交易中,企业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易损益,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经过补价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公允价值法”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鉴于国内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保留了“账面价值法”以促进准则的过渡和衔接,同时对可能会出现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地方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在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补价情况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有较明显差异外,在不涉及补价和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3.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而在旧准则中第七条规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交易,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比较如表3。
(三)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变化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可见,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小得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其内部各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更符合国际惯例,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处理的业务更加专门化。
另外,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上接第46页)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加强。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方法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
(四)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
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据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由于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
在准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交易,在公允价值法下,没有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且没有进行账面处理的情况下,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尽管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量支撑的利润。
(二)以存货换入存货,或以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或)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非税项目除外),而存货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交换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五、结语
新准则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并且,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时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一律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必然会对企业的收入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损益表项目构成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尤其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很大的时候,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比以往更加科学和符合国际标准,但由于实际情况比准则本身所能预料的更复杂且多变,执行中会遇到很多困难。遇此情况,建议会计人员借鉴国际财务报告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使标准更加科学和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