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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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比较与应用分析 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江求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同时发布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即将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准则由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版和新增的22项具体准则组成。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一、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变化 (一)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 时      间
内                  容
1978年12
“健全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立法。”
1985年1月21日
《会计法》(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30日
“两则两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与13个行业会计制度。 改革口号:“与国际惯例接轨”
1993年12月29日
第一次修正《会计法》
1998年5月
正式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98年10月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
1997.5至2000、4月
陆续发布13项具体会计准则
1999年10月31日
第二次修正《会计法》(2000年7月1日实施)
2000年6月2日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1 年1月1日实施
2000年12月29日
《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实施)
2001年初
发布8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5项准则是对以前准则的修订。 改革口号:“与国际惯例协调”
2006年2月15日
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 改革口号:“与国际惯例趋同”
在具体准则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1)1992年—1996年间未发布一个具体准则,其原因是股份制试点,证券市场刚刚建立,出台式机不成熟。(2)1997——1999掀起发布具体准则的高潮。(3)2001年的修订高潮。新准则发布前,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第一层:《会计法》第二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层:《企业会计制度》 新准则发布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第一层:《会计法》第二层:《企业会计准则》,其内部又由三个层次构成:         基本准则(1个)         具体准则(38个)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项)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基本架构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改变了以往我国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的框架,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2项具有辅助作用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两大类会计科目、报表规定组成的。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准则中的准则”;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
具体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其中:1、一般业务准则。指规范各类企业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票期权、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基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指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3、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交易方披露等准则项目。
二、新旧《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比
基本准则的修订是以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为旧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内容上做了较多修改,语言更加言简意赅。总的来说,2006年的会计准倾向于以原则为基础,而1992年的会准则倾向于以规则为基础。具体变化:
(一)、总体框架
新旧准则框架基本一致,略有变化
1、新准则不再提“一般原则”代之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增设了“会计计量”一章,突出了会计计量的重要性;
3、将“财务报告”更名为“财务会计报告”。
(二)、总则内容变化
1、适用范围不同
2006年新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范围比旧准则有所减少。旧准则除此之外,还规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2、新准则增加了:
(1)财务报告的目标及使用者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和使用者。首次提出了“受托责任观”,并将其作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按交易、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3、在旧准则中“权责发生制”作为一般原则,在新准则中,将“权责发生制”提升为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属“基本前提”层面。
4、新准则删去了对记账本位币和记录文字的限定。体现了财务报告国际通用的指导思想。
旧准则第7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在新准则里删除了,现在的企业可以自由的选用记帐本位币了。
旧准则第9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在新准则里也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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