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廉政准则》主要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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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廉政准则》主要内容比较

2010-4-12 10:35:04    作者:尚永福 巨海军 

  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政准则》究竟作出了哪些新规定,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笔者试就《廉政准则》和《试行准则》的主要内容作些浅显的比较。

一、“总则”内容的比较

《廉政准则》对《试行准则》的“前言”做了较大的修改调整,除把制定目的和依据保留为前言外,原前言部分的其他内容,全部独立出去单设为“总则”,在结构设计上使这部分内容更加突出。

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更全面、更系统的阐述。将原来的“重要前提”、“重要保证”发展为“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增加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的表述,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将《试行准则》的“三个必须”发展为“五个必须”,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三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廉政准则》总结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

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比较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从“6个禁止、31个不准”到“8个禁止、52个不准”,是新旧廉政准则最显著的变化。《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中,保留《试行准则》的原有规定3项,修改、调整《试行准则》有关规定形成25项,增加新规定24项。

《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是第(四)、(五)、(六)项,主要是针对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保障性住房等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为第(二)项和第(六)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为第(六)、(七)、(八)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问题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为第(二)、(五)项,主要是针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问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8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为第(四)、(五)、(八)项,主要是针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5个不准”。新规定的内容为第(二)、(五)项,主要是针对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是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规定,为新增加的条文,具体规定了“5个不准”,主要是针对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廉政准则》第八条是关于“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规定,也是新增加的条文,具体规定了“6个不准”。新增加的内容为第(一)、(二)、(四)、(六)项,主要是针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三、“实施与监督”内容的比较

《廉政准则》“实施与监督”一章共规定了7个条文,《试行准则》该章共规定了5个条文,新规定包含了原有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形势需要补充完善了一些内容,同时对原有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修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将《试行准则》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修改为“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这一修改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更为明确,责任落实得更加到位,强化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中的责任。

二是对对照检查《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有关要求作了修改。将《试行准则》中“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修改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三是对《廉政准则》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结果运用作了修改。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修改为“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是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修改。补充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加的内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内容,主要对各级党委(党组)提出了两项新要求。一是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廉政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要求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附则”内容的比较

《廉政准则》附则部分共规定了4个条文,与《试行准则》附则规定的内容相比,主要有以下两处显著变化:

一是对适用国有企业有关人员的规定作了修改。将廉政准则适用于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的规定,修改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

二是增加了授权有关组织可以根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的内容。《廉政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试行准则》未授权有关组织制定具体规定。

(作者系麟游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麟游县纪委审理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