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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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8-11-28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浏览次数:210

    李女士在某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5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事实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她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被告知,因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李女士只好回到单位,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该单位不给她出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单位单方面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由于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李女士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查,责令单位改正;另外,若给李女士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劳动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签订劳动合同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椐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是可以量化计算的,如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因无此证明找不到工作的损失都是可以量化计算的。要避免增加用工成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因为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