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怎么剁就怎么剁”的权力太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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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份,在温州市经营酒店的黄某因超生而被处以86万元罚款,黄某不服,找到鹿城区计生局一名戴姓女副局长讨要说法。戴副局长表示这个数字已经是“有领导的面子在”,“我们说了算,因为你现在就是我砧板上的肉,我想怎么剁就怎么剁……”(5月7日《青年时报》)
黄某超生的女儿落户在广东省大埔县,同样的处罚,大埔县计生部门原先提出的方案是征收社会抚养费64850元。由于鹿城区的交涉,大埔县撤消了这一决定。抢回处罚权的鹿城区计生局随即开出了86万元的价码。黄某夫妇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不但没有得到政府和法院的支持,鹿城区反而在2009年1月重新作出决定,将征收价码提高到1095800元。再加上戴副局长“砧板上剁肉”的狂言威胁,相信不仅仅是黄某,便是局外人对此也会感到义愤填膺。
不过,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规定,对于征收对象个人年实际收入超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还应按照其超过部分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对照之下,不能不说,无论是起先的86万,还是后来的109万,鹿城区计生局开出的价码都在条例的规定范围之内。
换句话说,鹿城区计生局所提出的征收数额,其实属于法律条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不违法。而当事人黄某之所以感到不服和委屈,网友之所以表示强烈反感,更重要的在于戴副局长的“想怎么剁就怎么剁”的雷人狂言,以及她基于条例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之上的随心所欲。
毋庸讳言,法律、条例、规定往往具有某些不确定性,存在比较大的弹性空间,这为执法者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也使许多案例的处理结果有时候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比如黄某被要求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从6万多到86万再到109万,差距之大令人咋舌。
问题就出在一些执法者将自由裁量空间当成自家的菜园子,任凭个人意志自由驰骋,从而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油水案这类让人挑不出错却备感冤屈的执法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戴副局长的“砧板上剁肉”其实是一句大实话。(卢荻秋 原题:合法空间里也容不得“砧板上剁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