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公权力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南方周末 2008-7-2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32:47
限制公权力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     2008-07-24 16:22:09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赵蕾

 


  专访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


  

  图: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在为基层代表授课。

  █(立法)一涉及到管辖、处罚、许可,就开始争,地方上的部门比中央部门厉害。这在人家法治成熟国家看来是很可笑的。

  █我听到一些人说,这个事情搞不动,干脆立个法。他的想法不是规范而是强制,不行我处罚,不行就抓起来,这就违背了法制的精神。

  █非得把它(指“法治”)作为一种信仰、习惯,至少大多数人发自内心奉行它、维护它,才算真正实现(法治)。照这样看,我觉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至少还要30年。

 

  张春生,本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聘任的特邀专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1979年,张春生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30年间经历了230部法律的诞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进程的重要见证者。

  近日,张春生接受了南方周末的专访,就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立法工作的公开化等问题作出了坦率的回答。

  协调部门争执不应是立法机关的事

  南方周末: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说,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地方的“法律体系”。这句话背后的涵义是什么?

  张春生:一个单一制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我记得1993年年终的时候列那届人大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列了150件左右。一些地方上也按照这个要求列, 一个沿海大省找我们征求意见,他们列的盘子却比全国人大的还大。我记得他们提出要建成本省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积极性很高,但这个口号明显是不对的,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只有一个。

  南方周末:是否存在部门借法扩权逐利的现象?

  张春生:这个在80年代早期到90年代一直存在。

  行政部门本来是执行国家公权力,不应该存在自身利益。“文革”前涉及到市长协调各部门关系的时候,大家遇到的都是谦让,都是说我们力量不够,还是请其它部门来做。现在呢,(立法)一涉及到管辖、处罚、许可,就开始争,地方上的部门比中央部门厉害。地方上,有的行政部门的首长列席人大常委会,列席会的人在会上吵起来,互相指责。这在人家法治成熟国家看来是很可笑的。

  南方周末:立法机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要协调部门利益。这个正常吗?

  张春生:原则上立法机关不应该做这个事情。部门权力,不应该由立法机关来管,它应该在行政机关出手的时候就解决,因为政府部门分工是政府的事,我们的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写得很清楚。

  南方周末:为什么国务院组织法已经写得很清楚的事,到了立法机关又产生争议了呢?

  张春生:有些是政府协调好的事,部门又提出来,有些是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的。全国人大好得多,省以下这种事情较多。

  因为我们不少组成人员是从行政机关过来的,住房、配车、秘书都在那儿,这跟我们的体制有关。这确实不应该有。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哪来什么利益?这就说明行政改革不彻底。

  限制公权滥用的立法最艰难

  南方周末:就您熟悉的公法领域,30年立法有没有一以贯之的原则?

  张春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这从彭真委员长开始就一贯坚持。首先表现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上。

  南方周末:这个领域的立法是不是最费功夫的?

  张春生:对。这里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有斗争。

  1983年出台海上交通安全法,当时遇到一个尖锐的问题,远洋船队如果不服海上交通监管部门的处罚,能不能到法院告?国务院提的草案没有规定,常委会委员提出必须规定,如果不服可以上法院告,于是加了一笔,这就掀起了轩然大波。当时的交通部长副部长不赞成,主管部门不赞成就不好执法,主管部门思想不通不能硬通过,得沟通。

  最有分量的一次沟通是当时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带着四个副委员长找交通部长谈话,交通部长说,我这个海监交通部门,帽子上是戴国徽的,让我戴着国徽代表国家执法权去当被告,不合适。彭真就让同行的法工委同志过来,让他读宪法第41条(记者注: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读完后,彭真同志说,这就是行政诉讼的根据,我们这是在执行宪法。一个船长和大副得十五到二十年才干上这个职务,吊销他执照就是砸他饭碗,难道还不许可他上法院讨个说法吗?

  后来他们就不争辩了。不过又提出,美国海岸自卫队,他们的处罚是不能上法院告的。法工委查了资料说,这个是不准确的。就是经过了这么艰巨的过程,最后才写上。

  南方周末:这样的事例是不是不在少数?

  张春生:确实很多。原来我们治安管理有一种叫收审,针对两种人,一种是流窜作案,一种是犯了法被抓住了不讲真实姓名,这样我们的公安管理中就建立了收审制度,程序不太严格,先扣起来再说。我在承德调研,一个四川小姑娘夏天被收审,冬天看没什么问题,放回去了。

  后来修改刑诉的时候要不要取消收审,争论非常大。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坚持取消,中央也支持,因为收审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主管部门就有不同意见。当时有人说,现在这种治安情况,没有这个行吗?在中央支持下,人大还是取消了收审。

  再有,原来我们行政处罚法出来之前,国务院统计过,各种行政处罚有上百种,罚法五花八门乱七八糟。你闯红灯,给你穿上小黄马褂,你得逮住下一个才能走,这不是乱来吗?现在就剩四个罚种,警告、罚款和没收财产、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

  南方周末:立法机关现在是不是依然要面对这类问题?

  张春生:对,这里面有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下子解决。

  立法法实行立法保留原则,确立了十项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当时也有不同意见。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没有权力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地方更没有。当时在地方征求意见,河南有个同志说,你给我们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定权吧,我们不会乱来的,你要相信我们省委和省人大。我们说这个不行,刑事立法权严格控制在最高立法机关,这个绝对不能动。

  所以立法法出来,跟这个违背的都得改。比如当时一个沿海省把监视居住的规定改了。我们这边查出来了,当时法工委联合内务司法委员会直接找到省人大相关领导,要求他们改过来。这些都得一点点推进。

  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进行中

  南方周末:可否介绍一下人大立法规划的性质?

  张春生: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是个工作文件,它不是个法律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按我理解它是不能按立法程序表决的。第一,它不好审议,对常委会委员来说, 每个委员不可能对每个法律的可行性很了解,把意见讲得很中肯,审议也可能走形式。第二,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案,将来审议中会遇到什么难题,很难意料。第三,很难进行投票。即便以多数票通过了,但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你完不成,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自己列的规划没有完成,后果是什么?也没法追究自己的责任。所以不适宜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只能作为一个立法工作的指导文件。但如果完不成有个说法,会更好一些。

  南方周末:民法典的制定现在进入到什么样的状态?

  张春生:在抓紧工作中。因为制定民法典是个目标,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确定的。我多说两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走了一个特殊的过程。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说,中国要有民法,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这个想法搞了很大一个班子。起草中国的民法典,这个班子力量很强大,像芮沐、陶希晋等大法学家都来了,搞了一年多搞不下去了。这主要是改革刚刚起步,日后是怎样的一种经济体制,许多问题看不清楚。矛盾没暴露,规范看不准,法律是起草不出来的。

  后来从婚姻法、收养法、合同法,一直走到物权法制定出来,就是变批发为零售,也就是随着改革的实践发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1986年搞了个民法通则,民法主体民事行为搞了个基本的规划,现在看民法通则是很好的一部法律,但是线条粗了一些。现在,一个是侵权责任,还有一个就是国际民事冲突规则,这些单行法制定出来,民法典的诞生就不远了。

  立法如何更加公开化和注重实效

  南方周末:最近深圳在尝试,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向民众开放。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何时能让民众旁听或者完全对媒体开放?

  张春生:总的来说,立法是不断推进民主参与的过程,原则上是应该公开的。

  南方周末:有人建议立法中引入公开辩论的程序,您认为可行吗?

  张春生:在我们立法制度上还没有,但是我赞成条件成熟可以搞。从发展上我赞成有,其实我们的听证会是有辩论的性质在,但是参与的范围有限。

  南方周末:常委会讨论法律案的记录是不是应该公开?

  张春生:人大常委会开会,分组讨论的意见都很详尽,速记完让本人核对,分发有关人员。随着立法民主的扩大,这些审议意见也会逐步扩大透明度。当然,也有阶段性的保密。比如反分裂国家法、澳门驻军法,审议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的政治斗争,少量的我认为还是要保密。

  南方周末:30年立法中,虽然出台了二百多部法律,可以说平均每年8部,您觉得立法有没有搞政绩工程?

  张春生:立法还是把握住了不搞“大跃进”,不搞“高速发展”,有一度快了,八届时有过这样情况。带动地方也快了,后来得到了纠正。

  原来80年代初(立法)是一审制,像婚姻法的时候。后来彭真同志主政,建议两审。到了九届,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三审制”。一个法律案得开三次常委会,一般得半年,这就表明不求速度数量,注重质量。

  南方周末:有人说现在法律确实很多,但是感觉很多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可操作性弱。这个如何解决?

  张春生:客观上说,我们的法治环境有缺陷,主要是地域发展不平衡。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的不平衡,给中央层面的立法带来很多困难。

  有些是可以一竿子插到底的,像刑法、民法,全国都要执行同一个具体规范。有的行政管理规范统一,实行起来有难度,比如饮水,传染病防治法,草案规定,不论天南地北,饮用水不能含致病性微生物,但是行不通啊,因为水源不一样。大城市喝水很讲究,每个月买矿泉水,到乡县喝井水,牧区喝滩水,陕西山西农村喝的是窖水。最后那条不敢写上,写上了也执行不了。

  怎么处理最低工资标准,常委会立法的时候意见也很不一致。有人说要具体写上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但是细研究行不通,当年我们去了深圳,最低标准比较高,贵州甘肃就很低。如果按深圳来定,西部根本行不通,按西部来定,广东就吃亏。所以劳动法只能写第一,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具体标准由地方定。

  这就是我们所处的法治环境,必须由地方法规来配。所以说,法律有些写得不细,要由法规来配套执行。我不是为立法机关辩护,可能有些法律也是该细的不细,这两种情况都有。

  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实现至少还要30年

  南方周末: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利益集团或多或少影响着立法,包括立什么法,要不要写入立法规划,到最后法律具体条文,利益集团是不是会通过一些途径来左右立法?对此你有什么体会?

  张春生:利益群体凸现是从90年代以后,明显表现在劳动合同法。

  我们的劳动制度原来对劳动者统包统配。劳动力进入市场后,原来的体制被打破了,现在是两个利益群体:雇主和雇员。1994年的劳动法里只是个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对合同年限、工资、劳保这些进行协商。(但)执行起来,因为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客观上劳动关系向雇主倾斜,现在通过劳动合同法只是把过分向雇主倾斜调整到大致平衡的状态,这就触动了雇主的利益。现在还说不上向劳动者倾斜。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很民主的。通过传媒向全民公布,收到的意见有几万件。立法机关反复协调,包括劳动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都参与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法工委下到各地,去浙江广东多个省市征求意见。参与的程度很广,费时比较多。通过以后,意见仍不够一致。

  这是一个明显的利益群体问题。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法律一旦通过,大家都要一体遵行。

  南方周末:从立法层面上,还有哪些和“法治”相悖的东西?

  张春生:夸大法的强制力,是一种思想上的偏向,不少部门都有这个问题。我听到一些人说,这个事情搞不动,干脆立个法。他的想法不是规范而是强制,不行我处罚,不行就抓起来,这就违背了法制的精神。法只有符合规律,符合多数人意愿,才能行得通,社会主义的法,尤其如此。

  南方周末:您认为“法治”的本意是什么?

  张春生:“法治”无非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立规矩,规矩立好后,从国家最高领导到普通公民,一体遵行。

  南方周末:制约“法治”实现的因素有哪些?

  张春生:我们看世界历史,法治社会多产生于商业社会,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转向法治社会的还极少见。中国缺少“法治”的传统。

  欧洲从古罗马时就开始有了。中世纪巴伐利亚国王在慕尼黑远郊建了座大宫殿,借别人的钱盖的,后来还不起,就把宫殿还给了人家。中国没有这样的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承认老百姓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传统的欠缺。

  南方周末: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有多远?

  张春生:彭真同志在制定民法通则闭幕式上说,我的有生之年绝对看不到中国成为法治社会。他很清醒的,不是有了法就是法治社会了。法律完备其实也是相对的,即使完备了,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觉得,非得把它(指“法治”)作为一种信仰、习惯,至少大多数人发自内心奉行它、维护它,才算真正实现(法治)。照这样看,我觉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至少还要30年。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zmzg/20080724013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