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立法是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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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铸《 人民日报 》( 2010年11月23日   22 版)
美国:新版空间政策——引导外空游戏规则,维护空间绝对优势
今年6月28日,美国奥巴马政府对外发布新版《国家空间政策》,系统宣示美国在空间问题上的政策原则和指导方针。美国新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加速国内航天工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航天市场,扩大国际合作,实质是维护美国在空间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掌握“外空”这一新“战略边疆”的制高点。
横向来看,这是奥巴马上任后进行的一系列专题政策调整的一项,是继《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弹道导弹防御系统评估报告》、《核态势报告》等之后的又一份纲领性文件,是奥巴马“巧实力”外交的重要体现。纵观美国历史,自艾森豪威尔总统时代起就有发表空间政策的传统。奥巴马的新空间政策虽在内容上与2006年布什政府的空间政策多有不同,但基本原则仍保持相当程度的一致,即维护美国家安全和利益,通过主动设置外空技术及安全门槛、主导议程等方式,动员和获取更多国际支持,将美国关心的外空安全问题变成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将“美国的问题”转化为“国际社会的问题”,从而引导外空领域“游戏规则”的制定。
各国:重视国内立法——维护本国空间利益,干预外空国际规则
放眼世界,像美国这样通过制订体现自身利益的国内法或国家战略政策,在维护本国空间利益的同时干预外空国际规则的走向,已经渐渐成为趋势。1958年美国颁布《航天法》以来,已有俄罗斯、德国、法国、巴西等20多个国家先后制订了空间立法。另外,各国也通过各种方式宣示空间战略政策,俄罗斯出台《2006—2015年空间发展计划》,欧洲提出《航天政策决议》,日本通过《宇宙基本计划》,印度制定了《2020年空间远景规划》。
这一系列立法和政策反映出在空间国际立法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国内法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现有的5项外空条约均在1979年以前达成。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逐渐缓和,空间技术应用获得长足进步,外空领域商业化和私有化趋势迅速发展,外空活动主体趋于多元,各国的直接利益冲突凸显,现有5项外空条约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而达成新的国际条约难度很大。于是各国纷纷将视线转回国内,通过制订国家战略政策并适时调整来应对新时期的空间挑战,并以法律形式落实空间战略,为空间活动的开展保驾护航。另外,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等也致力于加强各国的外空法制建设,将有关外空条约项下的义务转化为各国国内法律,以这种方式曲线推进现有外空国际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逐步发展。
我国:急需航天立法——宣传和谐太空理念,创造有利国际环境
反观我国,对空间政策、战略的研究和航天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几十年来,我国的航天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从“神五”升天到“神七”实现太空行走,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快速组网到探月工程的稳步推进,航天事业不断给国人带来惊喜与骄傲。然而,辉煌成就的背后,航天事业亟须法律层面的支持。我国先后于2000年和2006年发表两份《中国的航天》白皮书,提出了中国航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目标,但一直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目前,航天活动呈现多头管理、多元参与的局面,只有《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调整空间活动的公法制度和规范空间商业活动的私法制度都不健全。另外,自1980年成为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成员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但是,这些外空条约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配合落实,影响了我国在国际航天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缺少通过本国立法影响国际规则制定这一渠道,使我国受制于美、欧等航天大国制订的法律和规则,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因此,一方面,有必要结合新的形势发展,在战略高度上完善和创新空间政策;另一方面,制订全面的航天立法以保障我国的航天战略利益,已刻不容缓。制订全面的航天立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空间权益的现实需要,航天立法可为我国重大空间项目提供法律支撑,规范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促进航天产业的有序竞争、和谐发展;航天立法可为空间活动提供清晰的指引,提高私营企业参与空间活动的积极性,顺应空间商业化和私营化等新趋势。另外,以国内立法形式确保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符合我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为国际合作搭建有力平台;也可以法律形式宣传我国的“和谐太空”理念,对外空国际规则的制订施加影响,创造对我国有利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