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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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纪委,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部门,区直各纪委(纪检组):
《关于实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的暂行办法》已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和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局。
中共宿城区纪委
宿城区监察局
2006年6月19日
中共宿城区纪委    宿城区监察局
关于实行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纪律处分决定准确及时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纪律处分决定是指全区各级党的组织、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纪依法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惩戒性处分决定和审查结论。
本办法所称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组织。
二、责任与分工
第四条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党组织是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党组织负责人是党纪处分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组织是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组织的负责人是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纪检组织要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党纪处分执行工作;各级监察组织要协助本级行政组织做好政纪处分执行工作。
三、处分决定执行内容
第七条  党纪处分执行内容包括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的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或者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  政纪处分执行内容包括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及其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受到行政降级以上(含行政降级)处分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的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九条  部门和行业对本部门、本行业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后还有部门或行业特别规定需要执行的内容。
四、操作程序
第十条  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组织在送达处分决定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告知书应将执行内容告知清楚。受送达单位应在审理公文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组织还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文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受送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上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并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签名、盖章后连同相关附件送回原送达机关。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送达单位要适时了解受送达单位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督促受送达单位及时完成执行内容,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
六、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区纪委、监察局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党政纪处分。
七、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区实施。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相关条款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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