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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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08-09 14:18  文章来源:商务部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财发〔2006〕281号
【发布日期】2006-8-8
【生效日期】2006-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务领域人才制归作,规范人才培训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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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商务领域人才培养的需求,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面向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各类业务培训项目,包括:配合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流通体制改革、"走出去"战略、"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科技兴贸"战略、吸引外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国内转移、多双边经贸合作以及全面提高商务领域能力建设等内容开展的相关培训项目。
第五条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培训对象:全国从事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相关业务的各类重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重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商务领域主要管理人员;从事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中介组织的人员;根据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国内转移等商务领域的工作需要,定向培训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培训项目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调研。通过下发调查问卷、专题调研等形式征询相关企业、中央和地方商务领域业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从事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执行机构、中介组织的培训需求和意见。
2.计划将调研结果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初步形成年度培训计划。
3.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培训计划和具体培训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培训计划和具体培训项目的建议。
4.立项。征求财政部同意后,确定并下发培训项目计划。
5.执行。选择并委托承办单位具体实施培训项目。
6.总结。对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研究编制下一年度的计划。
第七条使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的培训项目应本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办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执行。承办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多年从事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人才培训,具有丰富的相关培训工作经验;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商务部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与承办单位签定协议,规定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管理费、课程开发与设计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人员费用和其他必要开支。
1.管理费用:指商务部或受托中介机构为组织项目、跟踪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和会议等费用。
2.课程开发与设计费用:指在培训计划制定过程中设计、开发培训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资料印制费用:指具体培训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培训教材、翻译、复印、印刷等所发生的费用。
4.租赁费:指在具体培训项目执行过程中租赁培训设备、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5.人员费用:指聘请专家、教授及其他讲课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讲课费;承办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6.部分学员食宿费。
7.承办费用:承办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
1.上述第八条第1至5款,由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实行全额资助。
2.上述第八条第6款为定额资助。学员为国家公务员的,由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按国家有关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资助,不另外收取费用,其余学员由学员单位自行承担。
3.上述第八条第7款为部分资助。如项目全部由人才培训专项资金资助,承办费用按不超过人才培训专项资金10%予以资助;如项目采取收费与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承办费用不予资助。
4.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国内转移等商务领域工作需要,定向培养专业人员培训项目的资助,由商务部根据不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要求,在培训计划中明确。
第十条商务部根据每年经论证确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年度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计划建议,并根据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对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共同下发年度的商务领域培训计划通知,并由财政部将培训项目所需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对商务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现行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和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与事后拨付相结合的做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办单位。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并按规定在项目执行完毕30天内,编报培训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对清算申请进行确认后,提请财政部门对资金予以审核并拨付。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培训项目约定使用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商务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不少于30%的培训项目进行抽查。对未按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的项目,将采取责令整改、终止拨款、收回已拨资金等办法予以纠正,并商财政部重新安排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对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承办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商务部于每年培训计划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绩评估,并于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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