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方明:中央政府应掌控香港的立法主动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24:52
刚刚结束的推委会选举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香港民主发展的进步,然而,自九七回归以来,为何拥有了比港英政府年代多得多的民主和自由的港人依然还是不满意,一些人"逢中必反",对中央政府的任何政策好象都要反对。一些人一方面极力鼓吹普选,另一方面却又继续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23条立法"。
香港实行普选,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中央政府的管制权威,保证香港仍然处在中国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否则,做惯殖民地的香港,不知何时还会有新的麻烦。如果中央政府把"
23条立法"必须完成作为香港实行普选的前提条件之一,港人又会怎样?
为了维护香港这个法治之区的长期繁荣,中央政府应当不断地针对不同的问题而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系统地立法,不断扩充基本法应有的功能,正确引导香港朝着法治、积极、民主和良性的方向发展,切不能以为只要有一部基本法,就能解决治理香港的所有问题。
加强基本法体系的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香港一部分"法治精英"把香港当作主权国家来实施他们的目标,排斥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目标,鼓吹立法制衡行政,反对香港现行的行政主导立法的政制模式。
而港英政府离开之前,曾制订和修改了三大"后遗症"法律:《香港人权法案》、《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加上《基本法》已完全授权给香港拥有司法终审权,这本来是中央政府给特区政府和港人的最高信任,但眼下,这些都成为可以对抗中央政府管制和人大对基本法的特别解释的目的法律武器。加强基本法体系的立法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和制衡香港的政治局面。可以说,建立基本法体系势在必行。
英国和日本管制殖民地的经验值得借鉴
基本法是一个法源众多的法律基础,完全可以根据中央管制的需要,围绕有效管制和控制香港的目标,制订一系列的法律,与基本法相呼应,形成以基本法为中心、由多个法律构成的法律体。
英国侵占香港后,曾逐步建立"香港宪章"为核心的香港法律体系,包括《香港宪章》(1843)、《九龙敕令》(1860)、《新界敕令》(1898)、《英皇制诰》(1917)和《皇室训令》(1917)等数以百计的条例,巩固了其150多年的统治。
日本统治台湾时期,为了推行"皇民化"统治政策,日本前往设立"总督府",任命总督并颁布"总督府63号命令",总督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直接对日本天皇负责。并且基本大法都是由中央政府根据不同时段的政治需要来制定的,而那些具体的部门法或条例则是授权给地方政府立法的方式来制订的。
从法理而言,香港基本法是低于宪法但具有宪法性的二位法,是为政治管制服务的,其前提是香港必须是共和国的一部分;其制定,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的政治需要,考虑香港的历史政治文化等特殊情况,由中央主动给香港立的法。
尽快建立香港基本法体系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基本法在香港发挥作用受到种种限制,也成为一些反对派对抗中央政府的工具。
如何主动制定香港的上位法呢?我认为,关键是收回香港特区政府未能及时行使的立法权,根据基本法条文的政治内涵,进行扩充解释,从而为制订上位法提供理论依据。
比如,从法理而言,23条立法是"授权立法",如果被授权的特区政府未能完成立法、或者全国人大认为需要收回授权的,都可以主动收回立法权,自己行使。基于特区管制的需要,完全可以根据法理原则,主动宣布冻结香港政府23条立法的效力,收回该项授权立法的权力,而后主动制定并颁布出新的法律和命令,直接适用于香港。
又如,任命特首和高级官员本身是中央行使最高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实体权力而不是形式权利,但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来维护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权威。全国人大可以制定一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高级官员任命程序法",把效忠宪法、效忠国家、效忠基本法写入宣誓词或法定的就职演说稿。
中央政府还可以主动立法,放开香港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会计师、医师、律师、教师等职业。
总之,主动建立以基本法为中心的、多部上位法法律组成的基本法体系,对顺利实施"一国两制"意义重大.
(作者是旅居香港的投资银行家,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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