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准则调整对银行经营和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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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中朝  张丽坤  来源:审计与经济研究  时间:2006-10-13 11:29:33
当世界其他国家的一些银行或企业还在对IAS39的实施进行讨价还价之时,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8月30日推出了中国版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银行和拟上市的银行中实行[1]。再加上此前财政部于2004年7月推出的《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至此,几乎IAS39的全部思想已被我国所接受。本文将探讨《规定》的实施给银行经营和监管带来的影响。
一、《规定》给银行监管带来的影响
1.银行资产负债确认准则的改变,将使基于原会计准则的监管体系可能面临扭曲。《规定》对于资产负债确认准则的颠覆式改变,使得一些审慎监管指标的设置有失偏颇、监管目标无法实现。按照《规定》中金融资产负债的定义,当银行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这种确认的改变将会至少导致以下结果:首先,由于监管口径与会计口径的紧密联系,在会计科目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前的监管口径将失去其原有含义,从而使得一些监管指标的意图被扭曲。例如,原来被置于表外核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规定》实行之后将被纳入表内核算,这使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因此而显著膨胀。这种膨胀将使一些参照资产负债规模设置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资产/负债的比例、最大十大客户的贷款/资产所占比例、资产增长速度等,显得不够审慎或者过于审慎。其次,可能会使监管当局所鼓励的一些风险缓释、金融创新等活动受到制约。由于《规定》判断金融工具是否构成资产或负债的主要依据是其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实质上发生转移,据此资产证券化等通过“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风险缓释活动将重新回到表内,这使监管鼓励的措施可能失效。
2.《规定》与某些监管惯例存在冲突,使得会计框架与监管框架的兼容问题日益突出。《规定》与现行监管框架的不兼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按照《规定》对银行负债的划分,银行负债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但负债的这种划分是建立在逐笔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某一类负债或者整个负债的综合考虑上,因此,每笔活期存款都应归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但是,由于活期存款组合中存在一部分“核心活期存款”,因此无论是银行的管理实践还是各国监管当局都认同核心活期存款中的长期属性,在考察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时就会专门测算这种核心存款的大小。《规定》将所有活期存款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做法无疑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偏差。其次,《规定》要求,对于按摊余成本计价的资产发生减值损失之后,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规定》的这种要求显然是为了防止银行操作利润,并无不合理之处。但是当前的监管现实是,为了鼓励银行强化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对于专项准备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回拨,这也成为当前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强大动力之一。因此《规定》与监管上的这种差异应当成为有关部门协调的重点。
3.《规定》的实行使得监管当局的手段和权威受到挑战。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强调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贷款五级分类真实性的检查[2]。从实践来看,这两个手段对于规范银行经营行为、树立监管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规定》的实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些手段的效果。
首先,《规定》的实行将使得刚性资本约束机制被软化,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低成本地提高监管所要求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行使得银行在收益、权益的确认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这样,如果银行的发展面临资本约束,银行就不会再有动力去努力降低风险资产,“分母战略”也不会再被重视,通过提前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权益,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等方式,银行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就可以轻易达到监管的要求。
其次,会计利润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将使得当前的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陷入尴尬。无论在理念上还是技术上,基于新准则的减值准备计提均与当前的监管实践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个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计提的理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规定》不要求银行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减值准备,而监管当局则要求对未来预期损失提取1%的一般准备;二是减值准备计提技术存在差别。监管当局当前依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采用简单的比例法来计算银行应该提取的专项准备,而《规定》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由于上述分歧的存在,在会计核算与贷款五级分类脱钩之后,贷款五级分类检查对银行的约束将流于形式。监管当局于是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放弃贷款五级分类对银行的约束,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性监管手段,如对银行资产未来现金流预测的审慎性检查等,要么将贷款五级分类检查与其他监管手段相结合如业务准入等。显然,这两个选择都会影响当前的监管效率。
4.混合会计制度的采用可能引致一些监管陷阱。《规定》采用的是一种混合会计制度,即对交易性质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会计,而对银行账户则采用历史成本会计(摊余成本)。这种混合会计制度可能导致的一些监管陷阱,已被很多国家监管当局所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合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导致“亲经济周期”效应的出现,即由于经济景气导致交易账户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银行利润的上升和资本的增加—银行资产的扩张—推动经济的进一步景气;相反,当经济下滑时,亲经济周期效应将会使得经济进一步下滑[3]。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宏观经济的波动中,中小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而往往首当其冲,因为亲经济周期效应将会促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配额供给,从而加剧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考虑到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对亲经济周期问题决不可忽视。二是《规定》的实行可能导致银行资本信息的噪音增大,从而干扰监管判断。例如,如果银行自身风险增大、信用下降,将会出现银行信用下降—债务成本上升—银行现有债务公允价值下降—(资产价值不变的情况下)银行权益资本增加。因此,银行经营不善并非通过银行的经营努力就能使其资本总量得以扩大,同时银行风险状况的恶化还会使得银行的资本结构优化。例如,信用下降—长期次级债务价值下降—附属资本下降—重估收益增加—核心资本增加。通过上述机制,原本属于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转化为属于核心资本的未分配利润,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得到了提高,这些显然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5.《规定》的实施将使监管当局更加倚重巴塞尔协议第二、第三支柱实施监管①。一方面,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中的资本监管由于上述原因被软化,这在客观上使得第二、第三支柱的重要性有所上升;另一方面,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也使得第二、第三支柱的重要性有所上升。首先,《规定》实施所引发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可靠性的问题,使得第二支柱——监管评价对确保审慎监管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银行理论上存在三个层次的选择(完全依照市场定价、参照市场定价、依照估价模型订价),而在每个层次上银行也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如模型、参数等)。由此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银行公允价值的确定很可能出现“有多少银行就有多少种做法”。这均可使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等问题在《规定》实行之后可能更加突出。有效的监管评价将有助于监管当局对各种估计的合理性、审慎性以及对资本监管的影响作出合理的判断。其次,《规定》的实行在某些方面可能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监管套利等行为,使得监管评价等手段相对而言更为有效。由于资产账户的“四分法”和部分账户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及银行拥有很多资产的私有信息(如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银行有动力将市场价格高估的资产纳入交易类账户从而确认收益,而将市场价格低估的资产纳入银行账户。通过这种“账户套利”,银行虚增了收益、隐藏了损失。通过监管评价等手段,银行这种套利行为将会暴露。
6.《规定》在某些方面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便利。首先,《规定》所参照的IAS39,国际上一致认为其对提高银行透明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一点与巴塞尔协议的倡导正好一致,如针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重大损失,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便能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从而对银行的管理层形成一定的压力。再如,对于贷款嵌入期权(如提前偿还安排等)的披露,可使监管人员能够将自己对贷款主观判断与相关期权信息相结合,综合评价贷款的实际价值、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和核算经济资本。其次,《规定》的实施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监管当局多年来力推的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分离。虽然《规定》对于银行资产负债的分类离监管分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规定》基于混合会计制度的差异化管理的做法和监管当局基于风险账户的划分,两者具有相通之处。最后,《规定》的实行也与监管当局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相吻合。例如,对于套期会计的使用,将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其功能进行区分,即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工具进入交易账户,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工具进入银行账户,并且银行可以将衍生金融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损益情况合并后轧差处理。这种做法真实地反映了银行的风险暴露,同时也为银行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风险提供了一定的激励。
二、《规定》的实行给银行经营带来影响
1.《规定》的实行将考验银行计量、估价技术。《规定》的特色之一是各种估价技术的运用,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待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估价,持有到期资产和贷款等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在当前的背景下,国内银行估价可能面临如下挑战:首先是估价基础信息的可获得性。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缺陷,银行的估价缺乏可靠的参考,要实行《规定》首先必须克服这种信息上的制约;其次《规定》的实行要突破技术上的一些障碍。《规定》提供了三个层次的估价技术,而各层次技术适用的前提不同,对于交易活跃的资产负债,如国债等,可以直接按照市场价估价,而对几乎没有交易的资产负债则要求银行采用估值技术,如期权定价。这对银行的人才储备、预测技术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规定》的实行将使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规定》的实施给银行的核算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对于一项资产在初始确认为某一类账户之后,如果后来对市场的判断、管理策略发生改变,管理层就可据此对初始确认结果进行调整。由于类似的调整很容易被管理层滥用,从而掩盖风险、虚增收益,因此《规定》对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换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而这种规定的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银行内控管理的有效运行。再如,《规定》的实行需要对很多方面作出预测,如贷款减值测试过程中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对资产持有期限的估计等。会计上对此的基本要求审慎合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惟有严密的内部控制方能保证这种预测的可信度。
3.银行风险管理行为将发生一些结构性的变化。《规定》通过影响银行各个会计科目的核算,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银行风险管理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风险将显著增大。随着银行交易账户的确立,该账户的资产呈现不断膨胀态势。由于交易账户损益的提前确认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放大机制,市场变动将更直接地影响银行各项财务指标的波动性,由此银行的市场风险将显著增大;二是由于公允价值和减值测试的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甚至曾建议全面采用公允价值核算),银行各项资产的交易属性越来越明显,资产的流动性大大加强,这将导致银行更多地将风险转嫁出去而不是由自己来承担,如通过发放浮动利率贷款等。
4.市场波动因素考验银行的内外协调能力。随着资产负债定义的改变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等采用公允价值,银行资产、收益等会计科目的波动性将会大大加剧,这将带来多方面的效应。一是银行当前内部管理在很多方面是参照规模指标,如经费的分配、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银行这些规模性指标的频繁变动将使得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结果变得不可预知,这无疑会损害管理效率;二是对于一些未实现的损益、权益的确认会增大银行的各种协调成本,如对未实现收益的确认会削弱银行跨期的收益平滑能力[4],因而可能会面临股东要求分红的压力、税收负担加重。银行权益资本的显著减少可能会遭到监管当局的质询和检查,而财务指标大幅波动可能使银行的各种融资成本上升。
5.银行的经营模式将会有所调整。《规定》总的指导思想是将潜在损益予以显化,将未来损失提前确认。在这种指导思想下,银行的经营模式可能面临如下调整:首先,银行经营的短期化行为可能会得到某种程度上的遏制,如现金流折算是被国际银行实践所证明的科学、客观的减值测试方法,通过该法挤出银行资产的一些水分,从而对银行的非理性扩张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其次,由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一部分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一部分采用摊余成本核算,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部分可以反映潜在收益,而采用摊余成本核算的部分则不能。在当前管理层偏好于短期收益的情况下,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可能向交易账户倾斜,短期资产的比重可能越来越大,长期资产如贷款等份额可能下降,银行经营的传统模式将会有所调整。
三、几点对策
1.尽快全面评估会计准则变化对银行审慎监管和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各种影响。《规定》的实施对于银行等微观主体的竞争力提升、监管当局的监管效果甚至宏观调控均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于IAS39推行的各种可能效应,其他国家的一些银行和监管当局一直在进行跟踪研究,巴塞尔委员会也与IASB保持着充分的沟通。因此国内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也要尽快全面评估会计准则变化对原有监管体系影响的机制、领域、大小以及性质,综合分析《规定》给银行经营和审慎监管带来的各种影响。
2.监管当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影响,尽可能在新准则实行之前提出相关监管指引,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的兼容工作。《规定》给银行和银行监管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已经明确上市银行和拟上市银行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规定》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银行经营预期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应尽快就相关方面出台指引,明确监管立场。从世界各国对IAS39的反应来看,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监管当局至少要明确监管资本的定义、监管资产负债计算的口径、账户与交易账户划分的详细标准、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取舍等,其中监管资本的定义、监管中资产负债的计算为了实现监管意图应该保持现有规定不变;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制定账户划分的相关操作性指引;为了保持监管的持续性,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在近期可以保持不变,长期来看可以结合《规定》的思想对现行办法作出修正。
3.监管当局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寻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组合,重塑监管权威。针对当前一些有效的监管手段可能面临被软化的可能,监管当局首先应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如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基于五级分类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以部分修复五级分类的约束力;其次监管当局也要研究在当前银行监管法规的框架之内有哪些潜在手段可供挖掘、组合,在有效整合这些内外监管手段的基础上重塑监管权威。
4.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利用新准则实施给监管带来的某些便利,更好地落实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精神。总的来说,《规定》的实施是我国银行会计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不仅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方向,也为银行监管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便利。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利用《规定》在某些方面与巴塞尔协议的相通之处,在提高当前监管手段效率的同时探索新的监管手段。例如,对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于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的差距过大,会计信息对监管判断的支持作用不强,非现场监管长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规定》的实行将缩小两者之间的这种差距,进而为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5.银行要以会计准则转换为契机,大力改善内部管理。首先,银行要切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会计准则的转换将使银行的各种风险暴露得更及时、更彻底,银行将风险管理能力转化为盈利能力的渠道更为通畅,因此各家银行要把风险管理能力定位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着力培养。例如,由于现金流套期会计允许银行在单个衍生工具、银行的资产组合两个层面对利率风险进行管理,银行利用司库制度集中利率风险管理,将会获取收益增加与风险减少的双重好处。其次,为了适应新的会计准则,体现新的核算、管理理念,银行应该考虑对现有的部门设置、职能划分、流程优化作出重新安排,从而实现管理的整体改进。
6.银行要抓紧时间为实施新准则做好全面准备。《规定》的实施不仅意味着银行财务制度的变化,而且银行统计、监管制度也会相应作出调整,因此银行应当在充分掌握《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与银行统计、监管部门的沟通,尽可能地提前把握其变化动向,研究如何在不同的会计环境下适应监管、统计要求等问题。另外,会计制度调整短期内肯定会给银行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对于转换工作量大、成本高等问题银行要尽早拿出方案。最后,银行还应该做好实施《规定》的人才、系统、技术上的准备,通过借鉴国内外同行经验,确保《规定》如期实施。
注释:
①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是指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S].2005-08-30.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S].2004-02-23.
[3]Mary E Barth.Fair value accounting for liabilities and own credit risk[R].2005(2):16-45.
[4]Xavier Frexas,Dimitrious P Tsomocos.Book vs Fair value accounting in banking and inter-temporal smoothing[R].2004-09-07:6-44.
本文转载自《审计与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