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福州规划局局长一审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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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 时间:2005年07月08日
本报讯 福州中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宣判原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姜燕生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福州市某鞋厂(后更名为福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对仓山区齐安村面积为44.91亩的土地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工业用地。在得知该选址申请未获该局业务会议通过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向被告人姜燕生贿送人民币10万元。姜燕生收钱后,擅自使该选址申请获得通过。 2002年初,因相邻公司对福州市某鞋厂的选址产生意见,遂由福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协调。在姜燕生的帮助协调下,最后由福州市某建设发展总公司以每亩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向福州某鞋厂收购了该44.91亩的土地作为安置地。为此,齐某某又先后三次送钱给姜燕生。分别为:2002年8月28日晚,齐某某在福州“潮福城”宴请姜燕生及福州市某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因涉嫌受贿罪另案处理)。饭后,姜燕生收受了齐某某贿送的美金1万元。2002年底的一天,姜燕生在其办公室收受了齐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2003年7月份的一天,姜燕生到齐家看望脚部受伤的齐某某时,收受齐某某贿送的美金1万元。姜燕生将其收受的钱款用于支付其儿子出国留学费用及个人开支。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燕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2万美元及11万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共约2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姜燕生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