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选举法修订的进步和缺憾-许志永-搜狐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07:12:03
四分之一选举权问题备受关注,但其实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修订不过是在形式上解决了固有理念上的一个内在悖论,并不代表权利实质性的进步。
教科书上经常指责美国19世纪黑奴只有五分之三的选举权,可是21世纪的今天,中国农民居然只有四分之一选举权,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用城乡人口比例来论证曾经的八分之一选举权的合理性是荒谬的。1950年代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0%多,但当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也是如此,为什么别的国家没有这种歧视性规定?如果说今天城乡人口接近了所以选举权平等了,那么将来有一天城市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80%,那是不是要规定城市人口只有四分之一选举权?
用人口比例来论证八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选举权的合理性,背后是一个代表理念的逻辑悖论。农民职业身份的人代表农民,工人职业身份的人代表工人,这是中国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逻辑,所以大会才有了头扎白羊肚毛巾的“农民代表”,身穿各色服饰的“少数民族代表”,才有了“增加基层代表比例”的主张。这种逻辑之下,如果选举权平等,那就意味着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要有2500名以上农民,整个成了全国农民代表大会,权衡利弊所以还是规定了一个公然的歧视制度。
其实这个逻辑悖论完全是假想出来的。农民一定能够代表农民利益吗?终身代表申纪兰作为村书记可能和农民利益刚好对立;不是农民就不能代表农民利益吗?很多知识分子为农民鼓与呼农民也愿意选他们作为代表;当了代表还是农民吗?代表的身份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成员而不是工人农民。把人的利益简单按职业或民族(种族)划分,忽视了人众多的利益诉求以及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投入,并且假想某职业身份的人才能代表该行业或种族群体的利益,最后由官员根据自己的逻辑“选出”这些代表,怎么可能代表公共利益?
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把大致相等的人口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选区,每个选区一个代表名额,公平竞争,选出来谁,不管他(她)原来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她(他)就是这个选区的代表,另外,某些地域辽阔但人口很少的地区可以特别增加名额作为补充。
原来觉得八分之一选举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改也不是,不改也不是,简直束手无策,其实想通了根本不是问题。现在终于想通了这一点,好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实是自己解决了一个自己想象出来的逻辑悖论,对于农民政治权利而言并不意味着实质性进步。间接选举,又没有竞争,四分之一选举权的时候谁当选代表实际上和自己无关,现在虽说平等了,只要没有开放竞争,谁当选还是和自己无关。
这次选举法修订,最明显的进步当属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选民资格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计票等等每一个环节都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在选举中至关重要,如果选举委员会被操纵不能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选举结果当然也不可能代表选民利益。但在以前的代表选举法中,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和工作,实践中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指定并在其领导下工作,一个领导不中意的候选人即使得票很多也会被“酝酿”出正是候选人。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由选民选举产生,或者通过其他法定形式产生但一定要确保中立。
这次修订变“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为“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从“可以”到“应当”是一个重要变化,这就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见面要求,就应当有见面,也就会有沟通、讨论、认识,也就有了对比,也就有了选择,一些真正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民才有机会成为代表,“选举”才真正落到实处。希望2011年的人大代表选举能够借此法律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具有竞争性。
选举法仍有很多缺憾,其中最重要的是间接选举。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能实现直接选举,中国人为什么就不能?目前选举法规定除了县乡两级之外都是间接选举,比如北京的市代表由各区代表投票产生,北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市代表投票产生,候选人都来自主席团推荐和十人联名推荐,而主席团背后是执政党的组织部门。本来区代表选举中都缺乏竞争,导致大量听话的官员代表,再由他们选上一级代表,本来就很弱的民意层层衰减,全国人大代表连自己的选民是谁都不知道了。这样的代表与其说是人民的代表,不如说是上级官员的代表。另外,由于间接选举,贿赂成为可能,有的企业家通过贿赂书记当选代表,这个过程更是看不到选民的影子。
20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