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阶级社会到阶层社会的过渡,从身份社会向公民(选民)社会的启动 中国选举法修改:没有欢呼的民主进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7: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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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法修改:没有欢呼的民主进步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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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两会期间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也彰显了“选举”的真实性问题:一位知识分子政协委员公开抗议政府没有通知他就把他选为政协委员:他是从电视上才知道自己当选的!这恐怕不能说是这位委员得了便宜还卖乖。
亿人瞩目的2010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3月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除批准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报告、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等例行会议议程外,今年代表大会的一项非例行议程就是审议并最终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修选”,除具体事项的修改外,一项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选举法规定中国的农民和工人具有1:1完全平等的选举权。
此前六十年里,农民和工人的选举权重比是8:1、4:1,也就是说,八个农民或至少四个农民的选举权等于一个工人的选举权。
相对于此前的不同票同权,这次修改无疑是重大的进步:中国从此开启了选民平等、城乡“同票同权”的平等时代。《选举法》修改一小步,中国民主政治前进一大步!   此外,从社会转型的角度看,这次“修选”也标志着中国从阶级社会到阶层社会的过渡,从身份社会向公民(选民)社会的启动。
意义如此重大的修改本应赢得人们的欢呼与喝彩,但是会议十天的议程,除了当天媒体热议外,其后似乎集体有意识的失语。此外,本次修选的最大受益者——中国的广大农民并没有很多的谢恩和欢呼,更没有高呼万岁。
是中国农民太冷漠太无情了吗?相反,是中国的法律和政治冷落、忽视甚至歧视了他们整整六十年:合法地缩水了他们的选举权。同时,“修选”也揭示了一个尴尬的事实:普通民众并不是选举的真正参与者和决定者。
“被” 缩水了的农民选举权
根据中国宪法,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他们的民主权利。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被确立为一项最最重要的宪法原则。《选举法》本应责无旁贷地保障公民依法平等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事实并非这么简单。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 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一人。按照选举权等价计算,即八个农民等于一个工人。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更加明确:全国为8∶1;1982年修改《选举法》,改为可以小于4∶1直至1∶1;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仍确定为4∶1。
这次“修选”,按照中央确定的公民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三原则,最终决定按“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也就是说,建国六十年之后,中国的农民阶级才取得了和工人阶级平等的选举权利。
在长达六十年的时间里,农民的选举权被严重缩水了。
当然,从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史来看,并非所有的人都必定拥有选举权:因为种族、性别等原因而不被赋予选举权是存在过的。即使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还存在着严重但是“合法的”种族歧视。这种长期以来基于阶级划分、城乡二元而在政治、经济上产生的农民和工人的不平等权利和不平衡发展,不过是不平等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因而,这次“修选”与其说是赋予农民平等的选举权,毋宁说是废除了工农之间的不平等、不平权,恢复了中国农民本来就应该具有的宪法上的平等权利!恢复了他们缩水了60年的基本政治权利。他们没有增加什么权利,没有欢呼也就不难理解。
“修选”并非农民主动争取
况且,这次“修选”并不是最大的受益群体——中国广大农民自己争取的结果,而是中国政府渐进式自觉推进民主进程的一部分。
事实上,大部分农民虽然知道他们和工人实际上是不平等,甚至争取做一个城里人是他们一生的梦想,但我敢说,他们当中没有多少人会知道,在法律上他们和工人的权利也是不平等的!似乎没有人告诉他们这样的法律规定。
工人有工会,有强大的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虽然人数众多,但作为弱势群体,中国的农民不仅没有自己的政党,也没有单独为他们的利益奔走的群体——农会或协会。虽然他们整个阶级被当作盟友对待,但朋友再亲毕竟是朋友。他们的权利保障主要靠上层的良心发现而自觉自为。这次 “修选”也是一样,农民是“被”赋予平等选举权而不是积极争取的。没有争取、没有期望,自然就没有争取胜利后的欢呼了。
人大代表选举缺乏真实性
不错,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不管是选民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但事实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一样)多为内部提名,然后平衡、协调、安排确定的。也就是说,代表资格是分配的而不是选举的,更不是公开竞争选举的。如此平衡协调的结果,就是中国的人大代表构成中官员占了绝大多数。北京市58 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官员30名,占51.7 %;准官员(院所领导)6名,占10.3 %;企业家8名,占13.7%;社会知名人士13名,占22.4 %;基层工人1名,占1.7 %;基层农民0名,占0.0%。
控制性很强、失去真实性的选举,再加上官员代表占有如此高的比例,民众对“修选”漠然也就不难理解了。
本次两会期间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也彰显了“选举”的真实性问题:一位知识分子政协委员公开抗议政府没有通知他就把他选为政协委员:他是从电视上才知道自己当选的!这恐怕不能说是这位委员得了便宜还卖乖。其实,真正从事学术研究的知识分子并不愿意浪费时间从事行政事务,虽然安排者往往把代表名额的分配看做一种荣誉的授予,一种奖励。
选举缺乏竞争性
选举应该是通过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而选民进行比较、选贤举能的过程。《选举法》并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至少要二选一的竞争。《选举法》也不允许代表侯选人在选举前进行竞选演讲、自我介绍与宣传,选举缺乏竞争性。选举更像是安排、平衡、协商后结果的合法的化过程,这就给地方政府官员操纵选举留下了大量的空间。
相反,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相比,另两项选举更具有真实性和竞争性:2000年开始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和2004年开始的城市居住小区的“业主(房屋所有者)委员会”选举。虽然这两项选举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选举是基本真实的和竞争性的。另一项具有民主政治意义进程的是基层社区的行政选举开始试点,一些小城市也开始试点竞争性上岗(竞选)。中国的人大代表选举(议会选举)的竞争性远远落在后头。
显然是注意到了中国的社会发展并不和经济发展同步,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开承诺:将在任期的最后几年更加注意“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鉴于胡温政府的亲民性,人们有理由期待中国此后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和民权保护的加强。
作者是北京资深律师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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