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应该劝辞“四类分子”-淮夷若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31:16

全国两会应该劝辞“四类分子”

 

     

淮夷若木 【原创

 

 

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应该对一些代表、委员资格跟踪审查,及时清辞,至少要对以下四类人坚决实行劝辞制。

一是不正常参加会和议讨论的,应该坚决劝其辞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职数非常有限,使命非常神圣,不是一般人就能当的,都应该是各族各界精英人物,都被人民寄予厚望,都应该积极履行职责。

然而,有些人没当代表、委员之前,很积极、很努力,当上之后很骄傲、很自满,连最起码的参加会议和讨论都不正常。去年就有人先是说实在参加不了,后来舆论哗然,劝其辞职,却又连滚带爬赶到北京。

连最会议和讨论都不参加,显然是白占代表、委员名额,显然无法履行神圣职责,显然愧对人民厚望,显然有损代表、委员名声,显然应该成为劝辞对象。

不对不正常参加会和议讨论的代表、委员坚决劝退,老百姓自然很不高兴,全国两会的声誉,也自然会下降。

二是不能撰写出议案、提案的,应该坚决劝其辞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履行自己神圣职责的集中体现,除了要认真参加会议和讨论,还要积极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

不积极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就不能为民代言,不代表人民反映诉求,参政议政也就成为空话。这样的代表、委员,显然很不称职。

可年年都有爆料,不仅非名人中有人不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各类明星大腕中,竟然也有人不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这种代表、委员,有与没有,要与不要,没有本质差别。与其“白养”,不如劝辞。

真正要撰写和提交有质量的议案、提案,前提是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倾听民众呼声,反映民众诉求,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建言献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不积极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主因有四:1,文化知识水平欠缺,实在写不出来;2,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不了解民众诉求;3,只把代表和委员当政治资本,不肯履行基本职责;4,忙于各种非必要应酬、捞外快,没有时间参政议政;5,对代表、委员荣誉报无所谓态度,参政议政兴趣不浓。

可见,对不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的人,特别是对两年以上不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的人,应该立即劝其“走人”。 没有必要再“挽留”。让其自欺欺人“白混”干吗?

全国两会不是养闲人的地方,代表和委员也不应是不作为的人,全国两会会议经费是全体纳税人的血汗钱,不能白白让人吃了不做事。

三是利用议案、提案搞炒作的,应该坚决劝其辞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所撰写和提交的议案、提案,是反映民众诉求,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治国方略建言献策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应该具有“全国”水准。

然而,近年全国两会期间,总是会爆出不少“雷人”议案、提案,今年依然如此。有些议案、提案,明显就是胡说八道,或者趁机炒作。

“雷人” 议案、提案的出现、存在和延续,不仅是对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神圣职责和高尚荣誉的挑战,也是对全世界瞩目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名声的挑战,更是对热切期盼反映诉求的全国人民的怠慢,是对全体纳税人提供全国两会各种开销的一种不恭。

“雷人”议案、提案产生的根源,不外四种:1,议案、提案撰写和提交人水平太洼,根本不配做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2,议案、提案撰写和提交人的动机有问题,有的人明显是在利用全世界瞩目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政治机遇,炒作自己,炒作自己所在行业、地区、部门、职业;3,议案、提案撰写和提交人,根本没有认真对待参加全国两会这中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没有把全国两会当回事;4,议案、提案撰写和提交人政治素质实在太差,不知道自己该怎样做,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神圣职责和全国两会这样政治活动造成了多么糟糕的影响。

如果全国两会不严肃纪律,容忍“雷人”议案、提案继续“雷人”,今后还不知会再出什么样新的“洋相”。

四是法律和道德观念都低下的,应该坚决劝其辞退。2010年3月5日中午,笔者从一家很严肃的门户网站看到《两会新议题: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该报道称:“昨天,将同性婚姻提案再次交给我认识的人大和政协委员,同时还提交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

可以肯定地说,《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是非常荒唐的提案。它绝对不是一般的“雷人”问题,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和政治问题。

提案人声称,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 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

积极建言献策,是全体代表、委员的合法权利。代表、委员就法律法规调整问题撰写和提交议案、提案,也未尝不可。

但是,要求取消“聚众淫乱罪”的理由,实在太荒谬。提案人称:

——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有相似之处。

——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的权利。

——国家法律干涉这种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

——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

从中不难看出,这个所谓提案显示,提案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都非常低下,低下到了不足挂齿的程度。

还有一议案、提案,虽然问题不像这个所谓提案这样严重,但却也公然挑衅中国法律,公然挑衅社会公德,公然挑衅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不可容忍的。人民绝对不答应!

若谁稀里糊涂敢把这类所谓议案、提案提交给全国两会,谁就应该受到黄牌警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该立即被劝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