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代表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7:37:04
封丽霞 人大代表代表谁?这还用问吗,当然是代表人民!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的代表,所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绝对是天经地义的。现在的问题是:人民又是谁?“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在人民内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非绝对地统一和齐整,不同民族、行业和社会阶层的人民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利益差别,城市与农村、地方与地方的人民,以及脑体劳动者之间也存在诸多客观上的利益区分。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经济利益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独立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求也会越来越强烈。“人民”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愈加地丰富。 如果我们要对“人民”作进一步划分,会发现有多种划分标准,比如民族、职业、性别、学历、收入、党派、阶层、地域等等。在宪法学和政治学中,一般的划分标准是职业和地域。把“人大代表代表谁”这个问题用地域或职业来衡量,就具体化为: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人大代表,比如说全国人大代表,在行使职权时是应该代表其所属地区、单位的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呢? 大部分人会说,全国人大代表应该代表其所在单位和地方的人民的利益。这是因为,人大代表是由各地区和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当然应完全服从和代表这个地区和单位的利益,对其负责,为其服务。否则就是违背原选区或单位的利益,选民和选举单位就可以罢免他们。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强调人大代表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那就是忽视了人民内部存在的利益的多样性、差别性。而且,人大代表作为各种利益主体的代表,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单位和地方的情况最熟悉,各方面信息了解最全面,同所来自地区和单位的人民联系也最紧密,最容易了解他们的意愿和心声,也就最能代表他们的利益。 但是,也会有人说,全国人大代表当然应该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全国人大代表”,顾名思义,就是全国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个地方或单位的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一点决定了来自五湖四海和各个行业的人大代表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由于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其利益直接与地方和单位的实际收益挂钩,如果人大代表只代表其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利益,那么在与其他地方和单位所属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就很难保证其相对公平性。 在学理上,这个问题涉及到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一种代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的问题?即是绝对依附于选民的代表,还是相对独立的代表?这涉及到两种学说:一是“委托关系说”,它源于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选民与代表之间存在类似于私法上的委托关系,代表必须严格遵从选民的训示,不得另作主张和自由行动。这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约束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防范代表滥用职权。二是“代表关系说”,它强调代表一经选出,即处于完全独立于选民的地位。这有利于代表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职权。 随着议会实践的发展,各国宪法逐渐否认了“委托关系说”,而采用了“代表关系说”。如,法国宪法(1958)第27条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其本人”;意大利宪法(1947)第67条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德国基本法(1998年修改)第38条也规定:德意志联邦议院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拘束,只凭他们的良心行事”。 英国政治学家埃德蒙·伯克曾经这样对布里斯托尔的选民们说:“你们的代表不应只是以他的勤奋,而应以他的判断来完成他对你们应尽的责任,如果他听了你们的意见而放弃了他自己的判断,他就不是为你们服务,而是辜负了你们的信任。”因此,人大代表,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的是全国人民,而不是某个地方或单位的人民。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时,他们不应囿于其所属地方和单位之利益,而应基于全国人民的利益,以个人的良知和能力来判断和抉择,采取他认为合理与明智的行为。也只有每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从单纯的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表达中超脱出来,认识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归属,凭借自己的智慧与良心来判断行事,才能更好地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