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缉毒民警酒后拔枪射杀保安 庭上辩称走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0:22:01
四川缉毒民警酒后拔枪射杀保安 庭上辩称走火2010年03月03日 13:12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4

 

>>关于自首

公诉方

民警抓犯罪嫌疑人是职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国清身为国家公务员持公务枪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原来的同事虽是缉毒民警但也是警察,看见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警察的职责,所以李国清不应算自首。

辩护人

被告人客观上有自首行为

庭审中,李国清坦言,在事件发生后,他跟老家的妻子打了电话,原本他想逃离现场,但在与妻子通话后,他放弃了这样的想法。本来完全有机会跑而没有跑,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同时,他还叫自己的同事用手铐把自己铐起来,应当算自首。

其辩护人认为,直到当天庭审,被告人都一如既往地以悔恨的态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证实了其主观上具有自首的意图,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同事证言

冲进案发酒店按倒缉毒搭档

“一名保安跑出来说,有人用枪打死人了。”被告人李国清的同事在证言中称,当晚看见酒店大堂内发生冲突,意识到是他们的人出事了,他们冲进酒店,见李国清呆呆地站着,此时,只见倒在地上的一名保安身上有明显的枪眼。估计是李国清出事了,他们便将李国清一把按倒在地。

>>相关

家属获赔65万

民事赔偿上,辩护人称,在被告人原在单位的积极帮助下,案发六天后,李国清的家属就对死者高邦的家属做出了65万元的经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李国清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高邦家属没有对李国清提起民事诉讼。

辩护人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等情况,对被告人作出留有余地的处罚,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凉山州公安局相关领导旁听

2日,受害方及从四川赶来的被告方家属共计20余人,提前等候在昆明中院刑事审判庭21法庭门口。受旁听席限制,少部分家属站在门口听庭。上午10时,在法警的押解下,45岁的被告人李国清被带进法庭,看见旁听席上的家属和前来旁听的凉山州公安局领导,他微笑着点了点头。

据《生活新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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