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意识比制度更重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18:09

制度通常的含义是指一系列的显示的或潜在的规定、条例与规则,而人们一般把意识定义为人类独有的一种高水平的心理活动,指个人运用感觉,知觉,思维,记忆等心理活动,对自己内在的身心状态,和环境中外在的人,事物的变化进行感知、判断并由此做出行动决策的心理过程。在“如何构建创新型社会”的观点中,许多人认为,创新制度的健全是最重要的,但笔者认为,创新制度在创新型社会的构建中是很重要的,但创新意识的培养比制度的健全更为迫切和重要,也更可行。
  
  记得读初中时,在冯云主持的午间半小时节目中,听到这么一件事。说当时中国和日本的中小学生一起夏令营,日本的学生事事都表现的自主能力很强,所有事情都是自己独立完成,而中国的学生则许多都表现的娇生惯养,甚至夏令营期间还有家长不放心跟过去,帮着自己的孩子背包、拿东西等等,很怕自己的孩子受点委屈。在一次比赛中,设置让一个中国学生和一个日本学生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工具箱中去找寻一个几号扳子,以便把一个规定的螺丝拧下来。而工具箱中是肯定没有这个扳子的,不然就失去了测试的意义,但有可以替代使用的钳子和多用途扳子。结果日本的孩子拿回了多用途扳子,而我们的学生却空手而归。测试后日本的带队老师和我们的带队老师说,你们的这一代孩子,将来是比不过我们的。虽然一个学生并不代表所有的日本中学生都比中国的强,但这个小小的故事对于受过正统中国历史教科书教育,并具有强烈爱国心与民族自尊心的我,当时触动却很大。这说明我们的学生遇事不会变通,思维刻板固化,缺乏创新意识。
  
  制度具有激励与约束的功能,良好的创新制度可以激励人们创新,规范人们的创新行为,保障其创新收益,从而进一步激励人们创新。但单单有了制度是不够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其意识或潜意识直接支配下发生的,而不是制度。制度只有内化到人们的意识中,才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意识与制度的辨证关系中,总是先有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而后再要内化为人们的意识当中,才能指导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意识在制度形成前、形成后都是很重要的,它直接影响人们的对客观世界的感知、判断与决策。在对事物已有认识与观念的突破之后,对其有了新的了解、认识和判断,从而有了创新意识,才会为人的创新行为提供了可能。正如郎咸平在财经频道系列讲座中所言,在证券、金融的某些方面,我们有比发达国家还严厉、健全约束制度,但我们却无法控制一些违轨现象。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制度不是万能的,它不能直接支配人们的行为,只有意识才是直接支配人们行为的标向灯,所以创新意识在人实实在在的创新行为或活动的发生中,比制度的作用更为直接和重要。而像某些人所说,没有创新意识,不敢突破陈规的群体,宛如一个没有自己灵魂的人,由此,创新意识的缺乏比创新制度的不健全更为可怕。所以,在“构建创新型社会”的过程中,制度的革新是必要的,但未必是解决创新能力缺乏的万能良药,创新意识的培养才是最重要的。
  
  构建创新型社会是历史的潮流,也是我国增强国际竞争力与提高国际地位的压力使然。既然如此,又是什么导致我们创新意识的缺乏,从而压抑了我们的创新呢?
  
  笔者认为,我国现今创新意识的缺乏,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在文化与教育方面,一方面,长期以来,受“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的困扰,偏重于应试教育,同时,争做“好孩子、好学生”等的观念激励,使得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不能被很好的激发与培养,导致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形成缺乏先天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棒打出头鸟”的社会文化氛围,使人们过于拘泥于传统的东西,裹步不前,压抑了人们的个性的创造性发挥。大家都很怕出格怕受人闲言碎语,不敢勇于表现自己,有点新异的想法也都会被扼杀在摇篮里了,哪里还有创意与创新能力。其次激励与约束方面。关系的制度替代功能的泛滥,在一个更注重关系,而不是单纯(或起码相对单纯)凭靠自己能力选择职业与参与社会分配的社会环境中,大家更注重关系的维系与培养,缺乏创新的压力和冲动也就不足为怪了。最后是现有相关信息量的供给不足,缺乏准确的、有启发性的海量信息对人意识的冲击。
  
  由此,笔者认为,与层层叠叠、反反复复的草案、决议、方案等等逐步改革我国的创新制度相比,在我国构建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通过社会舆论等各种渠道和途径给人们充分的信息量,去影响人们对事物的观念与认识,从而激发和培养人们的创新意识则更为迫切和必要,也是更易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