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体制不改,抓再多的南勇也不管用-法律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31:22

足球体制不改,抓再多的南勇也不管用

法律界 http://www.mylegist.com 2010-03-02 09:16  中农人家 http://news.mylegist.com/1604/2010-03-02/21414.html

昨天传来消息,南勇、杨一民、张健强被依法逮捕,这只能对净化足球环境有用,但对中国足球本身所谓的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甚至杜绝“假赌黑”不见得管用。中国足球要想发生质的变化,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加强监督,在阳光下运行,否则一切免谈。

南勇们只能说是中国足球体制的牺牲品,他们作为足球界人士,应该说从能力到业务都是佼佼者。特别是杨一民的多部专著和博导身份就能说明一切。邓小平曾说过,体制好,坏人也不能做坏事;体制不好,好人也有可能出问题。中国足球只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关键还是体制。

足球可谓中国体育项目的改革试点,最先进行联赛改革和与市场紧密联系。联赛是与市场联系了,但管理体制却仍然停留在计划体制的模式。足协官员高高在上,官本位严重,权力集中。足协成为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它既没有很好地维护球员的权利,也没有保证俱乐部的利益。最明显的是俱乐部欠薪,球员欲告无门。再加上管理理念滞后,与国际脱离,导致周海滨们出逃,而足协的规章又无能为力,实在是中国足球的悲哀。

市场经济有正面作用,能够促使人们打破等靠要的思想观念,有利于开拓进取和树立竞争意识。但他也有着很大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再与计划管理体制相联系,肯定会殖生腐败,假球、黑哨、赌球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中国足球要想真正改变,不是抓几个腐败分子了事,而是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否则,韦迪不见得就比谢亚龙强多少。

 

【法律界提示】南勇们该当何罪?

由于中国足协的特殊情况,南勇等案发前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两种身份,而在《刑法》中不同身份量刑标准大不相同。南勇等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决定其罪名和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南勇仅仅是以原足协副主席身份定罪,那么他将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最高仅仅是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南勇是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党委书记的身份定罪,那么他将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刑法》等三百八十三条和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最高可以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