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曾经的律师公会——追寻已逝的律师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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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律师公会——追寻已逝的律师传统作者:王利平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0-2-28本站发布时间:2010-2-28 10:17:24阅读量:108次

    作为律师行业组织,曾经的律师公会,如今的律师协会,在社会中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对于任何一位法律人来说,应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如今的律师协会究竟起了什么作用,事实都已摆在那儿了,无需多费口舌。这里要说的是曾经的律师公会,也就是民国时期的律师公会,这段已逝去的历史传统,也许更值得当下中国律师去追寻。

  一、积极推动冤狱赔偿

  当下,依法治国虽已入宪,然冤狱并未绝于中华大地,经媒体披露,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等,在这一个个冤狱之中,有敢于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却鲜见律师协会挺身而出,这让我想起了20世纪30年代由律师公会发起并领导的冤狱赔偿运动。

  冤狱赔偿运动正式开始于1931年。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上,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保障人权的提案,并提出政府对“未决拘留”或者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予以赔偿,但“未蒙采纳”。1931年6月,全国律师公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会上再次提出我国实行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933年6月4日,全国律师公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青岛召开,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向大会提交了沈钧儒等提出的《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案》。该提案经大会通过后,以律师公会的名义,向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提出。1935年5月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5日为“冤狱赔偿运动日”,同时确立了《冤狱赔偿法原则草案》、《冤狱赔偿运动工作大纲》和《冤狱赔偿宣言》。1935年6月5日,第一个冤狱赔偿运动日,全国律师公会招待了党、政、司法各界长官和公团代表,沈钧儒在大会上做了主题报告。与此同时,一系列活动陆续有序展开,一些专家学者在相继在著名的法学期刊上设立专栏,研讨冤狱赔偿问题,各大主要媒体、报刊业纷纷做出了报道,表示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也纷纷表达了对律师协会和冤狱赔偿运动的支持,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冤狱赔偿运动的高潮。1936年5月5日,在各方面社会关注和民主宪政的口号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中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就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做出了规定。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宪法专条的形式规定国家赔偿制度。冤狱赔偿运动取得了一个重要成果。1937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命令立法院制定颁布冤狱赔偿法。6月2日,初稿完成,名为《无罪被押受刑补偿法》。该法案通过了刑法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审查,虽然还并未实际颁布施行,但是这已然标志着中国律师界数十年的奋斗终于有了实质性结果。

  二、竭力保障律师权益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一股重要力量,它的力量体现在对公权力的制衡上。基于公权力易腐性、侵犯性和扩张性的特点,公权力天然地存在想要控制律师的冲动,因此,当公权力对律师加以攻击的时候,作为律师行业组织能否顶住压力,这将关系到每一位律师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真正的保障。如今,在讲政治,顾大局的召唤下,律师协会正忙着将党支部建在律师事务所上,正忙着制定有关律师如何参与群体性等重大敏感案件的规范上,简而言之,律师协会正忙着帮助公权力管着律师。这与竭力保障律师权益,追求独立与自治的曾经的律师公会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1912年,国民党赢得了年底的国会选举,成为国会第一大党,但还没有来得及组阁,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就于次年3月被人在上海火车站暗杀了。杀手被捉拿归案,由租界工部局移交给中国当局,原本预备在上海审判厅受审,但还没来得及开庭,一个杀手武士英就神秘地死在了关押场所。宋教仁一死,让刚刚有点眉目的政局陷入了混乱;而武士英一死,让刚刚有点眉目的宋案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宋案受到空前关注。另一个杀手应桂馨的家属替他请了上海律师杨景斌。杨景斌首先以辩护律师的身份抗议警察未经合法程序就关押了他的当事人;然后又写信给江苏省都督程德全,要求程德全保证应桂馨的人身安全(因为程德全曾经说过,犯罪证据确凿,不需要律师),不会像武士英那样死得不明不白。鉴于有人提出来要将宋案提交一个特别法庭审理,杨景斌就给司法部打电报说,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应该就在案发地所在的上海的普通法庭审理此案。他同时要求司法部,将与宋案牵连的北京内阁秘书洪述祖从青岛的租界引渡归案。一切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没想到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孙中山受“宋案”刺激,发动“二次革命”倒袁,上海成了战场,被告应桂馨没等到案子开庭,就趁乱跑了。杨景斌碰到了大麻烦。司法部以他代理应桂馨期间侮辱法官为由,吊销了他的律师执照。结果,是成立才六个月的上海律师公会站出来支持了杨景斌。上海周边几个地方的律师协会也开会通过决议,如果律师惩戒委员会要审判杨景斌,将派律师为他辩护。来自职业共同体的坚定的道义和技术支持,最终迫使司法部承认,对杨的指控是无稽的,恢复了他和其他六名被指为“乱党”的律师的执业资格。这是上海律师公会第一次和国民党发生纠葛。

  1927年4月18日,南京政府成立,四天后是上海律师公会循例举行春季大会的日期,会长通知律师们说,由于国民政府还没有制定律师法,大会要延期召开。但当天仍有六十七名律师到会(不足法定人数),要求对律师公会进行改组。同时到会的还有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派出的一个代表。到场律师选出了三十人的改组委员会,并邀请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从三十人名单中挑出十五个人担任正式委员(其他十五人为候补)。当律师公会的会长拒绝交权时,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和政治分会发给改组委员会一个书面指令,命令他们接管了上海律师公会。新的律师公会执委会成员全部是国民党员。三个月后,北京政府颁发的律师执照被宣布失效,律师必须向南京政府申领新的执照。国民党随后宣布,和其他社团组织一样,律师公会必须在国民党党部以及教育局或社会局登记注册。向律师公会“掺沙子”绝非行业管理的需要,而是“出于政治控制的目的”。历史的复杂在于,即便是那些党员律师,也仍然“拒绝将上海律师公会变成国民党的政治啦啦队”。公会领导人和会员中存在一种情绪,即抵制接受国民党的政治灌输和对国民党表现政治忠诚。例证是律师公会拒绝在国民党党部登记。律师提出的理由是,为了保障人权,保持司法独立,律师的职业行为不容党派干涉。在给国民党上海市总部的信里,律师公会说,为了使“律师得尽量依据法律而为人权之保障”,律师执业必须独立于党派,就如同“议员在国会中进行会议不受会外任何干涉”一样。

  根据南京政府的《律师章程》,律师公会不能从事政治活动。国民党接管上海之后,要求上海律师公会在全体大会和新的执监委员就职时,必须诵读总理遗训,向国民党党旗鞠躬。九一八事变之后,对国民党深感失望的律师们废除了这个做法,代之以向抗日烈士致敬。公会的执委、党员律师李时蕊因此被国民党开除出党,他所属的党支部要求司法部吊销他的律师执照。接着又传出风声,说他可能被秘密逮捕。还是律师公会立刻出面,致电国民党中央和南京政府,一边为李的清白辩护,一边申明,坚决反对秘密逮捕和审判,从而点破了党国的计划。李时蕊安全着陆,得以继续上海的律师生涯。律师公会对职业共同体的利害的考量,超越了个人在理念和行为上的分歧。他们否决过一份要求律师学习国民党党义的提案。不久,提案的党员律师本人办案时,被上海市公安局的看守打伤,并送到南京入狱七天。律师公会照样出面,抗议政府的暴行,替他争取权益。最后,上海市公安局长被起诉。案件转移到南京审理时,当地的律师公会出面,为被打的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

  1931年1月,南京政府颁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任何以破坏(或鼓动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组织集会或社团、宣扬与三民主义相违背的思想而危害民国者,可以判处十五年徒刑、终身监禁乃至死刑。在紧急治罪法之下,戒严地区的军队和剿匪区里由县长和承审员组成的特殊法庭有权处决被告。这些伤害人权、危及法治的条款引起了上海律师公会的严重不满。该法颁布只有四个月,公会就提出修改建议,要求类似案件必须公开审判,被告必须有法律辩护和上诉的权利,而且,南京政府必须说明该法何时过期。南京政府对律师界的呼声置若罔闻,而为了修改乃至废除该法,上海律师公会可以说不屈不挠,屡败屡战。1931年12月,上海律师公会又向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会致电,要召集全国司法会议,废除《紧急治罪法》,解散法院以外的其他审判机构,除了士兵以外的所有被告不得由军事机构来审判。1935年,他们再次向司法部请愿,要求废除该法。

  1936年,沈钧儒、李公朴、邹韬奋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救国会,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中共谈判,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1月,救国会七名领导人物被逮捕,其中有四名上海律师公会的成员(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和王造时)。次年4月,“七君子”均被以《紧急治罪法》中的罪名被起诉。1937年6月11日,案子第一次开庭。上海律师公会一共派出了二十一名知名律师,代表“七君子”(每人三名)出庭。为“七君子”辩护,对上海律师公会来说,是政治选择,也是职业行为。“七君子”中,律师占了四个,为他们辩护是法律共同体的义务,也是人之常情,虽然有风险,但别无选择,这支“上海历史上空前强大的法律辩护队”反响空前。

  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替“坏人”辩护,给弱者代言,与强权抗争,为权利斗争,这是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律师行业组织应尽的社会责任。目前,在中国律师中,不缺大腕,缺法律英雄。律师业仅为一个谋生的职业而非追求正义的事业,律师执业时考量更多的是眼前利益而非正义,许多律师正在抛弃理想,勾兑权力,突破底线,沦为法律掮客。中国律师界普遍缺乏法律人精神。这让我想到曾经的律师公会在《江声日报》总编辑刘煜生被杀事件挺身而出,呼吁呐喊的历史场景。

  1933年1月21日,《江声日报》总编辑刘煜生被押上刑场,这是国民党政府自建立以后发生的第一起报案,也是唯一一起新闻工作者以文字狱被错杀的冤案。 刘煜生之死,顿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抗议,一时间函电交驰,势如雪片。中国民权保障大同盟发表宣言,指出“此一血案,实与北洋军阀在北京枪毙邵飘萍、林白水之暴行,如出一辙,全国人民应予以严重之注意。查人民应享有言论出版之绝对自由权,为近代文明国家之国民应享之权利,即使刘煜生有轶出自由范围以外之犯法行为,亦应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审判,行政机关决不能非法拘禁,更决不容非法处死”。 随后,上海各报社239位记者发表联合宣言,愤怒谴责顾祝同冤杀刘煜生,论事实则断章周纳、颠倒黑白;论法律则前后不符,违法越权,人间何世,有此冤狱!于此同时,南京、北平、天津、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杭州、郑州、徐州、芜湖、南昌、蚌埠、长沙、香港、太原、汕头等地新闻界都纷纷举行集会,发表宣言,通电全国,强烈要求严惩顾祝同,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落实“训政约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全国律师公会也通过决议,呈请司法部指定审判机关,对顾祝同提起控诉,以维护法律。面对一片抗议声浪,国民党当局宣布改组江苏省政府,由陈果夫取代顾祝同,并发布《保护新闻事业人员》的通令,由于这个通令是9月1日发布的,因而后来就把这一天定为民国时期的记者节。

  说到曾经的律师公会,作为一名法律人,真有说不出的感慨。今天,中国执业律师数量已达到16万人,可16万律师又有什么用呢?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注:本文中引述的史料参考:1、《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2、评《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律师权益的保障;3、民国第一报案:刘煜生是无辜被杀还是取死有道?4、30年代冤狱赔偿运动与民国律师协会。在此,本人对上述文章作者致以谢意。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7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