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一篇好文章 — 律师眼中的婆媳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00:24
律师眼中的婆媳关系
文:谭红琳
古往今来,婆媳关系的好坏直接关联到夫妻关系的质量,甚至关系到夫妻关系是继续还是结束。现实题材的婚恋剧几乎无一能够绕开婆媳这个敏感话题。是啊,婆媳是天敌,甚至有人说比起婚外恋、赌博、吸毒等,婆婆才是夫妻关系的第一杀手
那么到底婆媳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婆媳关系是姻亲关系,但是从婚姻法上来讲,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51个法条中却没有一条直接调整婆媳关系;婆媳共处于一个大家庭中,财产关系密切,但是从继承法上来看,法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彼此没有彼此的身影,除非极端情况(丈夫已亡,妻子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这种有条件的继承使得婆媳关系就和普通的商业交易没有太大区别了,或者可以理解为和遗赠抚养协议相类似的规定)。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调整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的二部法律基本都没有婆媳关系的阐述。也就是说,婆媳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怎么会演绎成天敌呢?
我认为,主要问题出在偏偏婆媳认为她们之间是有着莫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婆婆来看,她往往认为,媳妇娶进门就应该孝敬她、尊重她、伺候她,维护婆婆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嘛,这句古话,值得玩味);一旦发现媳妇有不同于自己的意见、习惯、观念等,就视为异己;如果发现儿子婚后忽略了她,那也全是媳妇的错;儿媳和儿子一样承担着赡养婆婆之责。从媳妇来看,娘家妈妈一直是以自己为中心的,所以婆婆也应该和亲生妈妈一样将自己视若掌心的宝,应该在家做家务、带孩子,如果小夫妻打算买房子,婆婆也应该是要倾其所有,无偿捐助毕生积蓄的!......婆媳之间双双远离法律的诉求,是不可能得到完美实现的!于是各种各样的婚姻悲剧便每天上演!就在我写这篇文章时,一个电话打过来,又是一宗因婆媳关系而引起的离婚案件!
从法律的角度看,儿子对妈妈有赡养的义务,媳妇没有;女子成年后,亲生父母也没有义务再尽抚养之责,婆婆更没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特定情况除外)。
从社会的角度看,儿子是自己生自己养的,妈妈要一点回报,无可厚非;媳妇是刚刚认识的,婆婆对她没有付出,所以媳妇也无从回报;夫妻婚后就该另立门户,传宗接代,也不能将负担向上转嫁。
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拯救婆媳关系进而稳固夫妻关系呢?既然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婆媳之间既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社会学上的血缘关系和相互的情感回报关系,那么婆媳实际上就是很有缘分相识的二个陌生人而已。
我们能否将两个陌生人的相处之道移植到婆媳之间呢?从这个角度来思考的话,我觉得婆媳相处应坚持这样几个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婆媳平等,彼此尊重,互不干涉。婆婆不可骄横跋扈、居功自傲,媳妇不可恃宠而骄,挟天子以令诸侯。
2、自愿原则
双方交往的广度和深度,根据自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3、独立原则
婆媳不长期同居。
4、互助原则
从婚后开始,在自愿的前提下,互帮互助。从媳妇来讲,如果婆婆在你怀孕、生子等方面对你有所照顾或者只是一句问候,那么媳妇也应记得这份人情。从婆婆来讲,如果对于媳妇既没有金钱投入,也没有感情投入,那就不要苛求媳妇克尽孝道。
5、包容原则
说到底,婆媳之间可能是终身关系,和普通陌生人的关系有所不同,所以,都要尽量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彼此包容!
6、爱心原则
处理所有的问题,都在一个前提下进行,就是婆婆爱儿子是真的,婆婆爱孙子是真的;媳妇爱丈夫是真的,媳妇爱孙子是真的;丈夫爱婆婆是真的,儿子爱儿媳是真的。而且这一切的爱都是正常和美好的,千万不能演变成彼此的伤害。问责婆婆前,想想会不会让丈夫伤心;同样批评儿媳前,想想是不是公平,会不会因此造成事实上的儿子媳妇的感情不和。相信爱可以化解一切,包括婆媳矛盾。
我来自婚姻的围城,我是别人的儿媳,我的妈妈也是别人的婆婆。风风雨雨中走来,感慨良多。婆媳关系本身是一道难解的题,本文篇幅很短,成文时间也有限,一定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欢迎大家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