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杀人恶魔——一个律师的办案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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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目光穿越车水马龙的繁华,好像看到在某个遥远的地方正有一对父母在翘首期盼他们的孩子回家……
2004年4月19日到北京市
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指派辩护工作
早晨8点钟来到办公室,刚坐下,电话响了,是张国文主管找我,他负责业务管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所里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你办理一下吧。忙不过来让梁德普配合。”
法律援助,是律师无偿为当事人打官司的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我这次接手的是个杀人案,是二审,一审判的是死刑。一审判决书开头就不一般,仅仅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基本情况就写了将近两页。我感到有些奇怪,再看案情事实,没看完我就被深深震惊了。直觉告诉我这不是一般的刑事杀人案。为了方便叙述,我简要摘录一审判决书的一部分内容。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为了防止伤害他人,我对这个真实案例的所有涉案人员使用化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一中刑初字第XXX号
李平:男,汉族,42岁,北京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1980年因流氓罪被判处管制一年;198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03年6月因杀人罪、抢劫罪再次被逮捕。
犯罪事实:
1.李平因对社会不满,1995年4月,晚上翻墙进入一干部家里,把房屋财产点燃,导致九间房屋及屋内物品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巨大。
2.1995年5月,李平为报复原所在保健食品公司老板宋某,夜晚携带尖刀闯入宋家,先后持刀威胁并捆绑宋老板夫妇及其女儿。后用刀分别猛刺三人头部致死。李平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又放火将宋家点燃,烧毁七间房屋和屋内财产,并盗走财产若干。
3.2002年11月21日晚,李平在北京市朝阳区长城饭店附近将一女青年诱骗至家中,嫖宿后杀死并用尖刀碎尸,掩埋于海淀区一垃圾沟内。
4.2002年12月,一日晚,李平在北京市朝阳区天意宾馆附近,诱骗一女青年到其家中,嫖宿后杀死,用尖刀碎尸后掩埋于一垃圾沟内。其妻董某帮助清理作案现场。
5.2003年1月,李平将化名常某的一女青年诱骗至家中,嫖宿后杀死并碎尸掩埋于一垃圾沟内。董某曾帮助杀人,并清理现场。
6.2003年4月,李平将一女青年诱骗至家中,嫖宿后杀死,并掠走部分随身财物。
最后,法院判决李平死刑,董某有期徒刑15年。
看完案件材料,我像做了一场噩梦,第一感觉是这小子死定了。案情重大,必须与人合作。我找到梁德普律师,并给他看了资料,他同意合作。梁律师对刑法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理解,有他配合,我心里塌实多了。接下来是事务性的工作,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告知指定辩护情况,确定正式阅卷时间。
2004年5月13日梁德普律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阅卷
今天,我有急事出差南京。偏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安排李平案阅卷。我只好请梁德普律师代劳了。梁德普律师尽管现在还是个实习律师,但是他曾经做过7年的公诉人,是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对证据把握,诉辩攻防是个行家里手。我相信,哪怕案卷里有一粒灰尘,他也能挑出来。
5月15日,我一下飞机,就急忙赶往办公室,希望尽快了解到李平案件的详细情况。
到办公室,梁德普正在赶制一份文件。他递给我几十页复印材料,有些疲惫地说 “李平死定了。没有在案卷里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基本上就是判决书上列明的那些证据。除此以外,案卷里几乎全是充满血腥的照片。我复印的这份材料主要是李平自己交代犯罪行为的一些亲笔供述。对掌握全部案情有帮助。不过,我提醒你,里面太血腥了!看之前,希望你有些心理准备。”
这话出自一个检察官之口,让我既警惕,又好奇。最完整的一份供述材料共16页。第一页是一张图表,画得歪歪扭扭,仔细分辨,这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自绘的埋尸方位图。接下来是被告人李平的亲笔供词。下面我做一些摘抄。
我叫李平,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我用我驾驶的出租车,先后将常某等5名卖淫女以卖淫的方式骗到我家中,发生性关系后将她们杀死,并将其中4个女的碎尸,同时吃了3个女人的肉,后将5名女的尸体埋在我家村西的垃圾填埋沟内,抢劫了5名女青年的随身物品。
杀第一个小姐是2002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给了她1500元钱中,把小姐带到我家北屋里。发生性关系后,在床上我用双手把她掐死了。死后,我把小姐的尸体抱到我家南房西侧的浴室,用我自己自制的一把尖刀把她碎尸。我把小姐的头、胳膊、大小腿全卸了,还把小姐小腿的肉割下来,割了有半块砖头一样大,肉放在盆里了。尸体我分装在几个事先买的黑色塑料袋内,全埋在我家村西垃级沟内。肉第二天我在家炖了,两天吃完了……
看完这份材料,我止不住想吐。当天晚上,和朋友吃饭时,我还为这些事情反胃。其间,朋友几次问我怎么了,是不是病了。
2004年5月17日下午:和梁德普律师到北京市看守所会见李平
李平羁押在秦城监狱旁边的北京市看守所。在案卷里找不到对李平有利的证据,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会见。盼着他当面能谈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要不然,我们的辩护工作就会不痛不痒。另外,我和梁律师都有一个想法,这小子手段这么残忍,是不是有精神病。精神病也是一个法定的有利被告人的情节。直觉告诉我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他每次作案都精心安排,沉着冷静。同时我又有一些好奇,什么原因使这个人丧失了人性。在车上,我们把可能出现的情况讨论个遍,辩护思路也逐渐有了轮廓。
会见室分内外两部分,中间下半部分是墙体,上半部分是厚厚的玻璃,完全封死了。里面的人和外面的人说话,必须通过连线电话。
坐在会见的位置上,把笔录纸铺开,写上例行公事般必须问的话,然后我开始不停地喝水,借以平静心里莫名的不安。梁律师也在不停地整理着自己的小物品,不停地说着话,看来他的内心也有些躁动。
李平长得什么样?是不是像《沉默的羔羊》里面的那个吃人的人,傲慢、冷酷、智慧、凶悍,并且有着丰富复杂的内心世界?过了十来分钟,窗外传来了金属锁链的声音和狱警大声的命令。我故意不转身不抬头,一直等他走到我的面前坐下,我才打量了他一眼。他跟我想象的差不多,个子中等,一副大落腮胡子,隆额深目,举止得体,一看就是个性格刚强、意志坚决的人。由于戴着重重的枷锁,他的行动有些迟缓。他的目光自重而不放肆,平静地看着我们。
按照我们原来拟订的会见提纲,梁律师开始发问。先是常规发问,然后重点是下面几个问题:1.上诉的理由;2.有无精神病史?有无立功、自首表现;3.犯罪的动机;4.对辩护工作的要求等。
下面是他的回答:我认为一审判决是公正的,我早就是个该死的人了。
我上诉是因为感觉对我媳妇判重了。在案卷中,我所有的交代都是真实的,没有人对我刑讯逼供,除了最后杀的那个小姐,其他几起犯罪都是我自愿说的。很多人看了我的案卷认为我变态,我很正常,家族里也没有精神病史。我烧乡干部家是因为我痛恨腐败,认为当官的都不是好人;杀宋某全家,是因为他让我下岗;杀那些小姐是因为她们都是社会的渣滓。当然,我也是社会的渣滓。
我已经不把自己当人了。我生活在社会的底层,也受过各种伤害,被黑社会欺负过。是他们把垃圾、把丑恶埋在了我的心里。
我快死了,我想把我杀的人全说出来,让我的内心和被杀的人的内心都得到清净。我杀的小姐不是判决书上认定的4个,而是7个,还有3个。其中有两个是在外面杀的,杀完以后,扔在一个小河里了。有的我也和侦查人员去现场看过,什么都没有了。没找到尸体,就没有算。
给我辩护请多谈一谈社会的原因,我不是想攻击政府。我媳妇不该那么重。都是我干的……
临了,他站起来,对我们深鞠一躬,然后老老实实地按照看守人员的指令坐在一边,目送我们走远。尽管有一些心理准备,听到他的思路那么清晰,听到他新的血案,我们都再次感到了震惊。
2004年5月20日开庭
李平和董某被带进来之后,在他们身后坐了4个法警。
法庭调查开始。由于一开始李平就承认了所有犯罪事实,认为一审判决是公正的。审理的重点变成董某是否帮助杀人。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李平没有辩护意见。梁律师发表了两点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梁律师做律师时间不长,还没有完全从检察官的角色转变过来,让他为这样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从道义上总感到底气不足。第二轮辩护,我提出三条意见:
1.被告人李平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可知:李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和部分放火罪的不同种犯罪,属自首;李平如实供述的杀害另外3名小姐的犯罪事实,虽然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同时也属于“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范围。对此情节,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认定。
2.一审判决对李平第三起、第四起犯罪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这两起犯罪事实的有效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经被告人指认后挖出的尸块。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害人身份、被害人死因、死亡的确切时间、杀人的凶器、手段。从判决书看,现场勘察笔录是在案发一年后所做。笔录中所述的物品无法与被害人物品印证,现场刀具无法确定是杀人凶器,现场血迹也无法确定是哪一起被害人的血迹。指控被告人杀害这两起案件被害人的时间是在勘察现场前一年,并且公诉人还举证证明犯罪现场经过董某的清洗,被害人的血迹怎么还可能保留一年呢?辩护人还提请法庭注意:这个现场勘验笔录还是指控被告人杀害其他两个被害人的证据。所以,这份证据不能用来证明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
3.被告人李平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人不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行为特征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当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发生了惨无人道的凶杀案时,在痛恨犯罪的同时,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一下社会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成了犯罪的土壤。在社会转型时期,大量人员下岗失业,人心动荡。如果社会保障措施好一点,对下岗人员的安抚措施到位,也许就不会发生宋某灭门血案;如果没有社会上卖淫嫖娼泛滥,人们对此现象深恶痛绝,也许就不会发生数名小姐连环被杀案;如果不是社会暴力影视文化的影响,也许李平杀人的手段就不会这么残忍。社会问题不是李平杀人的借口,却是诱发犯罪的动因。一审判决宣判李平死刑是在用杀人的方法制止杀人。人的生命是可贵的,在尊重人权和废除死刑制度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的今天,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什么是真正的法制文明?我们应该倡导什么样的法制文明?在我们极力反对暴力、保障人权的今天,为什么还要在我们的法制活动中掺进去那么多的暴力呢?
公诉人辩说: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已写明,供述同种罪只能算坦白;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充分的;社会原因导致的犯罪是否应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审判长见我们无心再战,宣布辩论结束。
最后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李平使劲感谢法官,对辩护人看也不看一眼,好像我们不是在给他辩护。
休庭以后,书记员立即要我的辩护词,我说要回去整理。我想用自己的辛苦来实践对法律的尊重。
走出法院,外面阳光明媚,花红树绿。这一切多美好啊!忘了李平他们吧,这种人渣很快就会被处死。可是导致这种悲剧发生的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要不然,还会有无辜的人像本案中那些被害的女孩子那样死得不明不白,魂无归处。孕育犯罪的社会因素不会因为李平的死而消除,而我们这些每天忙忙碌碌的芸芸众生还要生活在这个不安的社会上。
我的目光穿越车水马龙的繁华,好像看到在某个遥远的地方正有一对父母在翘首期盼他们的孩子回家……
(《法律与生活》2004年6月下半月刊 杨航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