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演:心虚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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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演:心虚者言2010-2-27 1:57:09

 

 

     [ 陈有西按]这是我的助手的一篇分析文章,但难得被我转贴于此却非出于偏爱。他跟我奋身入渝,已经学会了冷静观察和分析。这样的青年律师,一定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

比较《李庄“造假”案始末》

一文二日之不同

2010-2-26 23:57:37

   

发文始末:

     一、2月25日上午八时许,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2/25/content_13044736.htm)发布了署名为“新华社记者朱薇、重庆日报记者陶卫红”的文章:“重庆“打黑除恶”:“李庄造假门”案件始末”;

     二、当日晚间,该文章网址打开后为“抱歉!您查看的是已删除或过期的稿件”;

     三、2月26日凌晨一时许,华龙网发布题为“李庄“造假”案始末(组图)”,来源为重庆日报,署名为“新华社记者朱薇、重庆日报记者陶卫红”,网址:http://cq.cqnews.net/szjz/hljzq/201002/t20100226_4140225.htm

      四、26日早上六时许,新华网再次出现“重庆打黑除恶:揭秘“李庄造假案”始末 ”一文,来源为华龙网-重庆日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0-02/26/content_13049977.htm

 

比较不同:

    1、来源不同。25日新华网文章来源是“新华社2月24日电”,26日变为“华龙网-重庆日报”,将自己脱身剥离。

    2、收费情节不同。25日新华网文章内容为:“按李庄要求,提前打到了他的账户”,次日的文章不再提打到谁的账户,仅仅是说“龚刚模堂弟龚云飞汇出的20万元到账后”。因为事实上,该钱入的是康达所的账号,也是康达所出具的发票,并非25日文章所言的打到李庄账号。

    3、龚的回答不同。25日文章在提到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说看了龚的口供,几个脑袋都不够掉。龚的回答是“我已经签字了,怎么办? ”。但在26日的文章中对龚的回答删去了“我已经签字了”。因为事实上,前篇的文章也验证了龚刚模已在笔录中是向警方承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杀人、贩卖枪支等罪行,龚后来在庭审中却推翻了自己的供述,何以是李庄去教唆其翻供?

    4、教唆细节不同。25日文章中只提到了龚刚模说李庄向其“边说边眨眼睛”,26日增加了“他靠近铁栏杆,小声告诉我”。

    5、删除了李庄对同监舍说。25日文章中两次写道了李庄向自己同监舍的对话。“ 12月23日,李庄还对同监舍的人说:“代理这个案子已经收了150万,龚家还给我准备了300万活动资金,只要能保住龚的命,龚家还要给我出2000万。””,“1月12日,李庄曾对同监舍人说。。。”,以伪证罪被抓的李庄似乎在看守所内很快找到了知音,也改不了其吹牛脾性。但在26日文章中全部被删除。

    6、增加记者验伤。26日文章中增加了记者查看龚刚模手上伤痕的情节,其描写所看到的结果与二审开庭中两位辩护人近距离检验龚刚模伤痕的结果差异较大。同时也丝毫未提及当初一审开庭所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的内容。

    7、增加二审五个细节。26日文章中增加了体现“控辩交锋、法官中立”的五个细节,但事实上这也是仅仅可以提供的保障辨方合法权利的五个情节。一是审判长在检察员重复发表意见时,几次予以制止;(事实上审判长对辨方发表意见的制止次数要远远多于检方)二是辩方对证人证言质证时,发问遭到控方反对,法庭依法裁决控方反对无效(事实上,仅有2次裁决控方反对无效,控方多次无理反对得到了支持);三是当证人与律师关于律师能否“讯问”证人发生争议时,审判长明确裁定律师并无不当,继续讯问(事实上,一开始审判长自己也未清楚法律规定,在律师读完法条规定后才依法裁定了律师并无不当此);四是李庄要求查看证人笔录,法庭许可他花近10分钟查阅和记录(事实上,证人笔录理应当庭质证,一审上不给被告人查看,二审只是依法保障了其权利);五是有的证人不能用普通话正确表达意见,为保障辩方权益,法庭特为其配备了普通话翻译。(事实上,全部证人都谎称自己不会说普通话,连吴家友律师两位警察都如此。) 

    8、增加了对律师事业的肯定。26日文章增加了对律师事业的肯定性评价,将李庄作为律师界的反面教材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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