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结果“保持一致”是种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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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结果“保持一致”是种障眼法http://view.QQ.com  2009年06月24日09:21   中国江西网  沈洪溥 

沈洪溥

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删了不少很有意思的内容。其中,堪称最有意思的,或许当是这样一条崭新的规定,即“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根据部分主流媒体一厢情愿的断语,此乃“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重要且必要举措,善莫大焉。不过,许是笔者驽钝,就是搞不大明白这“不一致不得公布”,与“确保公信力”之间,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系。

再多嘴几句,人民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能靠人造的“一致性”来确保吗?

先要指出的是,在统计数据发布之后,引起范围不一的讨论、争论,受到质疑,乃至被某些人批评,都是正常不过的事。平心而论,历数种种争议、非议,当真因各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所发布数据缺乏一致性所引发的,不过占很小的比例。事实上,社会上多数围绕统计数据的争论、议论,并不是空穴来风,还是来自普通民众通过切身感受比对的居多。

举个身边的例子吧,按照咱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居民可支配收入涨幅那是连年累月嗖嗖彪,让人既眼晕又自卑;可五环内房屋的均价却在实际涨幅令人惊掉下巴的同时,统计表现稳定得让人既焦虑又愤怒。这显然和天使说的大多数们的感觉存在很大的距离。既然有一两点距离,那总要允许别人说三道四。

又何况,我泱泱大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岗位差异、智识能力差异等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就使得来自客观事实的主观非议在所难免。就算咱们哪天当真通过几代人奋斗,跨越初级、中级、高级等阶段,到了连各种客观差距都能完全一致的那一天,可也不能靠定点清除解决了那些“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碗骂娘”,有意低估发展成绩的一小撮不是?

从上述理由出发,民众感受和议论总是无法完全和统计数据保持一致的,这也根本无碍统计数据公信力的建立。因为在理论上,即使是公信力饱满,在概念上也并不等于100%全票通过。

从这个角度说,在统计的口径和结果上,有点差异是好事,搞数据大合唱不仅没意义,反而更可能不利于领导决策;而在对统计数据的理解和态度上,有点杂音也不是坏事,多几个角度解读,多几个侧面来比对,也更有利于统计技术、分析手段的完善。

显见,当前仅靠结果一致,辅之以行政处罚,提高统计数据公信力实在难说可取。真正的问题或许在于切实提升我国各类统计数据质量、价值同时,再谈提升统计部门工作的公信力。鉴于马克思老先生说过,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同时产生的。笔者建议,或可先考虑考虑从统计工作的开放性、全面性入手——改政府统计部门一家包办统计,为吸引学术机构、咨询企业等多方参与统计;改政府统计部门一家专揽发布数据,为各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学术机构都可以区分口径、各有侧重地研究分析。这绝对并非臆想,在我国,建国前就曾有影响极大的非官方统计指数——南开经济研究所坚持制作近三十年的华北地区物价指数;在美国,也有由大学、投行等制作发布的密歇根消费者信心指数和标普Case-Shiller房价指数等。

但无论如何,不宜从“保持一致”这种障眼法入手。因为,绝对的信息权集中、垄断,也可能从此导致统计工作的质量无从比较、无从考察。

总而言之,通过法律形式,搞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做法,是倒退,而不是进步;是怯懦,而不是勇敢;是模糊,而不是透明,是看似法治(rule of law),实则法制(rule by law),既无助于统计者真实水平的提升,也根本无助于部门公信力的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