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不容否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04:54

动物权利不容否认

辛普里

 

动物权利的观念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代表着人类道德发展的方向,但我国民众乃至学者了解不多,常因误解而反对。李隼博士后在12日的《新京报》上发表的文章“离开人类中心主义环保有没有出路”,就是一例。

任教于北卡来罗纳州立大学的雷根教授是动物权利哲学论证的最重要提供者。雷根教授从大家普遍接受的人类拥有权利入手,指出人类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人类具有意识,是精神世界的生活主体,是一个能够体验福利的独立主体,其生活质量独立于他人的评价。而许多种动物和人一样,也符合生活主体的概念规定,因此与人一样也都具有权利。尽管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基本的生存权、不受折磨虐待的权利是一样的。

无论是动物没有理性、缺乏智力、不会说话,还是动物不能履行义务等等,这些理由都不能作为动物没有权利的根据。因为人权并不是建立在理性、智力、语言能力和义务之上的。一切严重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不会说话的婴儿,无力履行任何义务的病人和老人,尚未出生的胎儿,我们都必须尊重其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在逻辑上能够拒绝动物权利唯一的前提就是,动物不属于人所在群体。而这种将权利基础诉诸身份的做法,在逻辑上与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并无二致,是不折不扣的物种歧视。这种思路在伦理学上是最糟糕的辩护。

李隼先生的文章中存在大量的逻辑问题,例如他写道,“说动物具有内在价值,当我们言说的时候,这个价值就外在成了人的价值,而无从‘内在’。”这是没有道理的。动物的内在价值,不会因为我们言说,就变成了人的价值,而失去其内在性。难道说,那些不能说话的婴儿的内在价值,一经我们说出就会变成我们的价值,从而失去其内在性?

 

李隼先生在文章中通篇以只有人才有权利作为不言自明的假定,这当然在当今中国是很有代表性的。但是,他忽视了人类对于权利认识的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例如,在奴隶社会中,只有贵族具有完全的主体权利,平民只有部分的权利,而奴隶则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在美国历史上,印第安人和黑奴曾经被当作不完全的人,妇女也没有政治权利。只坚持落后过时的权利观念,反对权利范围的扩大,就会重蹈捍卫奴隶制、性别歧视者的覆辙。

 

从法律上讲,连无生命者也可以是成为的权利拥有者:公司、船舶、市政当局都具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它们被人类社会当作“法人”或者“公民”,今天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曾几何时,这些观念也简直是不可思议的。那么,我们今天坚持与人类更为接近类似的动物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什么荒谬之处呢?

 

在西方发达国家,动物权利的观念不仅在伦理学学理上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而且更为激进的自然物权利已经通过成功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上得到了肯定。最近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也积极地从事了捍卫自然物权利的公益诉讼实践,体现了我国学者的进步,值得肯定。

 

当然存在着动物的权利和人类的基本权利可能发生严重冲突的极端情况,但这丝毫不能作为否定动物权利的理由。要知道,在人的权利之间也会发生这样类似的权利冲突。我们当然不会因为肯定人权,就放弃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乃至执行死刑的惩罚。但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的某种权利,并不意味着全面否认人权,即使犯罪分子也有其受到法律保护的神圣权利。

 

同样,人类作为动物家族的一份子,当然有其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尊重动物权利而践踏。人与非人动物的权利关系,将会通过制定一系列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其前提必然是既承认人类权利,也承认动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