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17:53:57

  权利为西方人所特有,它分为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权利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利益,自由也是利益,也属于权利的范畴。中国本没有权利,有史以来就是一个完全人治和以人治为主的国家。从新文化运动开始,西方文化进入中国,权利这种纯西方的文化逐渐渗入我们的头脑,为我们所接受并重视起来。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人为本成为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在执政过程中逐渐得以落实,个体的利益个人的权利被社会尊重。

  那么,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要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其实,我们只要在两种情况下正确抉择、分清主次,就能兼顾两种利益,维护两种权利。

  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处于危急关头,我们的选择该如何才能兼顾两者,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得到保护和发展?世界的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的抗日战争都用事实为我们作出了榜样。那就是一切以社会利益为自己的理想、责任和目标。因为整体与局部原本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这是“有国才有家”的道理。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五言诗也为我们的抉择作出了精炼的阐述。自由就是利益就是权利。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一部份,社会利益不在了个人利益还会有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一个共产党员最基本的品格、最根本的党性,是党的干部最基本的思想素质和品德。

  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可以兼顾的时候,我们又如何分清主次呢?在思想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的今天,群众、党员、干部都处于艰难的抉择中。“先社后己、社主己次”,就是首先考虑和维护社会的利益,后考虑维护个人的利益,时时刻刻以社会利益为主,以个人利益为次要。

  同时,我们要坚决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个人利益的倾向,这是权利的极端社会化。二是忽视社会利益的倾向,这是权利的极端个人化。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极端社会化和极端个人化都不利于社会发展。极端社会化就是个人责任社会化,把属于个人的责任都转嫁给社会,由社会来承担,从而影响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一个人未必如此,一个社会都这样就严重了。权利的极端个人化就是过份强调了个人的利益而忽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责任,自身的利益和自由变得不可侵犯,甚至以自我为中心,把别人的利益和自由置之度外,为现在及以后的几代人留下了更多的责任。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及由其引发的生态破坏、资源浪费、偷逃税款等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利极端个人化。现在最可怕的就是这种倾向,它会使有的人成为权利的贩子。表面上看是为了树立权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联系,提高自身威信,事实是争取一种关于干部方面的权利,更好地在制约别人、把关于干部的权利贩卖出去获取利益;另一方面是争取项目,在做项目的过程中把权利贩卖出去获取经济利益。使有的人成为权利的零售商。他们把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一点一点地巧妙地卖出去,获取个人利益,“不给好处不办事”就是其典型的表现形式。使有的人成为权利的制造商。他们会充分利用组织给他们的平台,拉拢身边的工作人员,与自己分管的部门群体之个体利益粘在一起,或者把这些部门的利益占为己有,建立一个别人难攻难破的权利堡垒,更好地生产出权利的产品去兜售获取私利。他们都把社会权利私有化了,人民还能得什么? 社会权利即人民利益,被私有化了人民就不可享用了。甚至有的会产生不少社会负担,最后完全落到人民群众的肩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人都必须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但是必须平衡、适当,就是现在大家讲的“和谐”。我们所从事的是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人民的勤务员,我们代表的更多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只有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也才能得到保证。“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我们不主张公而忘私,更不主张把自己的利益奉献给社会。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不能混淆,不能让私人占了社会权利的便宜,也不能让私人占了社会责任的便宜。作为权利,不论是社会的还是个人的,都应依法保护,不得随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