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杀妻案”情法对垒(南方周末 2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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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杀妻案”情法对垒[法治]


    纺织专家徐建平杀妻碎尸,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是,近200人投书法院,为其求情。面对求情书,二审法官必须在情与法之间谨慎地作出一种选择———要么对杀妻碎尸的被告人处以极刑,要么留他一命;而后者的代价,可能使法官们面临“法外施恩”的指责。

  一审法院拒绝“法外施恩”

  2003年4月4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使得那些联名上书企求法官“法外施恩”的人士颇为失望。

  被称为“豪门血案”的一幕发生在2002年5月26日。当天晚上,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丁遐被害,3天后,丁遐的尸体被发现,她被肢解为头、躯干、双下肢几大块,装进旅行箱内丢弃在公司地下室的消防蓄水池内。

  或许杀人者的手法实在欠老练,警方的刑事侦查很快指向了该公司总经理、受害人丁遐的丈夫徐建平。2002年11月15日,潜逃后以打工名义藏身在广东省揭阳市一工业区内的徐建平被抓获。

  据徐建平陈述,事发当晚,他与妻子丁遐等几人在一起吃饭,丁先回家,他们几人又继续喝酒,晚上10时左右,他回家后因公司工地建设问题与丁遐发生争吵,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地吵了个把小时,“她打了我两个耳光,我气死了,就用茶杯打在她头上,打了三四下,还按住她的头颈……她最后没反应了。”“……当时心里很乱,觉得无脸见公司员工及家人,更无脸面对女儿,只想把尸体藏起来,不让别人知道。”

  进一步的事实表明,徐建平想把尸体搬走,但搬不动,于是,他找来钢锯,将丁遐的头和两条腿锯掉,装进包内,分两次将尸体扔到本公司地下室的消防池内,次日早上,与同事等人一起到南京出差,并顺便将作案工具及有血迹的床单等带到南京抛弃。

  据此,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徐建平提起公诉。在被认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绍兴电器厂31名职工、徐建平同学邻居36人、电大同学40人、本公司职员以及其他人士38人,分别以联名或单独的方式,向一审法院发出为徐建平求情的签名信,请求对徐建平从轻判决。

  据有关人士证实,徐建平的辩护人当庭向法官提交了上述联名信。

  审判长说:“这些证据与认定办案事实无关,请庭后向法庭提供。”不过,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显然没有考虑这些属于社会舆论范畴的呼吁。

  一审判决后,审判长钱兔根发表观点说:“这的确是家庭悲剧,他们本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经济条件不错,人际关系也好,很让人羡慕。徐建平为人亲和、孝敬父母,但他没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而徐建平故意杀人,分尸灭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

  联名信的动机和价值取向徐建平与丁遐一个任总经理、一个任董事长的夫妻档民办企业,曾创造了中国纺织业神话般的辉煌,并由此成为全国500多家生产力促进中心里惟一一家民办中心,全国纺织业7位工程院院士中有6位担任其顾问。这家科研型的民营企业也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激光制网机的两家公司之一。当地和同行业人士普遍的评价是,该公司的发展与徐建平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关系密切。

  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

  2003年4月25日,徐建平在看守所内设计的激光切割及雕刻加工设备等3项专利申请,又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

  当地人士说,正因为徐建平的为人和他的影响力,才有那么多人为他求情。

  据调查,联名信绝大部分是写给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又陆续有类似的信件寄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无论是给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这些联名信(少数为个人单独所写)有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希望审判机关能够留下徐建平一命。

  在所有的写信者中,学历最高的是中科院博士后王寅生。他在写给浙江省高院的呼吁书中认为,如果法院能够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那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和判决结果。

  6月1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正在北京的王寅生。作为徐建平公司的顾问,王寅生是在案发后从公司了解到这一意外事件的,听说很多人给法院写了联名信,他也写了一封信给浙江省高院。他说:“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情与法的问题,从情的角度,因为与徐建平很熟,敬重他,这是我写信的动机;从法律上说,这是个刑事案件,我不反对法律制裁,判决是法院的事,所以,我不想说太多主观的话,而是尽量从法律上找到合适的理由,希望对他减轻处罚。有些刑事案件,上千万元也没有杀,也是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我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从刑法上作一番探讨,丁遐不能起死回生,现在再杀一个徐建平,对社会能有多少利?……”

  曾与徐建平、丁遐夫妇共事的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员何云贵也在一审判决后写信说:“从感情上讲,我不想看到徐建平的死刑……夫妻二人留有一女,此女无辜,更不应成为孤女,最好不要让孩子在今后的档案页上写上父亲是死刑犯;徐的为人及对当地的贡献,也可以减轻他的罪行;我国也有法外施恩,刀下留人的先例……”这位对徐建平怀着深厚感情的老师说:“作为工科老师,我们于法知之不多,于理感情丰富,以上想法可能贻笑大方,我们是出于救人一命的朴素感情……”

  记者注意到,在这个上到博士后,下至普通食堂员工的将近200人的求情队伍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徐建平的40名电大同学,他们大部分都是事业有成的董事长、总经理、工程师等。但耐人寻味的是,他们的联名信的抬头几乎都是“法官大人”的称呼,可是,“法官大人”并没有为他们“法外开恩”。

  现代司法是否需要一命抵一命?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指导思想可以看出,杀妻—分尸—逃亡,这三位一体的情节,构成了徐建平罪不容赦的条件。但是,为徐建平上书求情的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决定了他们无法从法理上对此案作出深刻的阐述。而部分联名信中请求法官“法外施恩”的想法,更是遭到了舆论的抨击。

  对此,徐建平的二审辩护律师邓继祥并不认为联名信是要起到“法外施恩”的作用。他觉得这也是一种民意的表达,而且这些对徐、丁两人性格、印象的朴素描述,与两人交往经历的回忆,可能给本案法官判断杀人是过失还是主观故意提供更深入的细节。

  邓继祥说,即使联名信向法院提出对徐建平从轻处罚的请求,但仍然没有超越法律,因为,从本案的事实分析,认定徐建平故意杀人的动机很难成立,他们夫妻之间尽管时有争吵,但远没有达到要杀死对方的极端程度。他认为,徐建平的行为罪该死刑,只是不属于立即执行的犯罪类型,并且留他一命,将来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

  不过,徐建平杀人分尸这种看似极端残忍的行为,如果不承担极刑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刑法理念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尽管现行刑法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并没有以死刑一概论处,但对于徐建平生命的生杀予夺,必然引起争议。

  邓继祥认为,一命抵一命实际上是报复心理的极端体现,这种“以暴制暴”的手段,并不能达到惩罚的目的。而中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观念过于落后,很多被判处死刑的人完全没有立即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必要。同时,这位律师还从社会的角度提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徐建平夫妇有个年仅15岁的女儿,现在,女儿正在承受失去母亲的巨大痛苦,如果再次失去父亲,这将是她幼小的心灵无法承受的创痛;而第一个悲剧是由她父亲的犯罪行为一手造成的,难道要由国家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带给她第二个悲剧吗?

  2003年3月16日,在一审法院对徐建平作出判决之前,他的正在读初中的女儿接连写了两封令人心酸的信,一封给外公外婆,一封给绍兴法院———“妈妈走了,……外公外婆,请你们能体谅一下,我已经失去了妈妈,不想再失去爸爸了。我想,妈妈如果地下有知,也不会希望我成为孤儿。外公外婆,求求你们,看在我的面上,放爸爸一条生路吧!我会感激不尽的……”

  “我总是想念他们。面对后悔不已的爸爸,虽然我也曾有过怨恨,但是,失去亲人的感受是刻骨铭心的,我不想再痛苦第二次了。所以我在此诚恳地求求你们能将爸爸留下来……”

  当然,那些在联名信上签名的人,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感情,同情。

  翁小平,浙江华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与徐建平是绍兴市电大的同班同学,他的公司与徐是同行业的竞争伙伴关系,并且与徐、丁夫妇十分熟悉。尽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徐建平处以极刑,但是,翁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认为,这是一个偶然性的事件,“他妻子平时的做法确实有点让人难以接受。当着众人的面对徐发脾气,甚至有一次还当众掀翻桌子。他可能长期受到一种心理压抑,在一个特定的时刻爆发了。”

  他旁听了一审后,觉得法院在“过失”和“故意”杀人环节的辩论不够充分。“徐为人不错,他们夫妻之间又没有深仇大恨,他没有到非杀她不可的地步啊?”

  在庭审结束10天以后,他以绍兴市政协委员的身份,起草了一份意见书交给了徐的辩护律师。“这么做不是局限于同学情,而是和一些同样与徐、丁两人相熟的朋友讨论他们的夫妻纠纷细节后,觉得他故意杀害妻子似乎站不住脚。”

  同为徐建平电大同学的绍兴电台的工程师徐练红则直言不讳地向记者表示,除了同学关系外,他与徐建平平时并没有来往,有同学发起签名时,他也就签了,“徐建平给我的印象不错,同情他,虽然我们估计签名的效果不大,但只要有一线希望还是想保他。这种做法对司法的干扰也不会太大。”

  遗憾的是,记者没能找到丁遐的父母。不过,本报记者从当地媒体记者处获悉,丁遐的娘家人对徐建平痛恨未平,极力要求法律对徐严惩。

  记者还想了解与联名信有关的进一步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均向记者表示,他们不便于发表意见。(编辑:刘曼)



作者: 郭国松 沈颖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 2003-06-12 14: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