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制度1990年代以来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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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1990年代以来的变迁  2006年12月04日17:40   凤凰网  

中国的户籍制度自1950年代开始实行以来,对普通中国公民改变永久居住地进行严格限制。中国从19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家和地方当局开始放 松对取得城市户口和暂住证的限制,到1990年代后期限制更进一步放松。尽管这些措施是一种进步,但近来实行的改革常常附带高收入要求和对住房的严格规定,对想迁居城市的流动人口十分不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流动人口常常不能像其它居民那样享受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同等的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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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的不均衡改革造成对贫困流动民工的歧视,有利于有钱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流动人口即使在城市获得住房和工作也仍然可能达不到“稳定的收入来 源”和“固定住所”的法律要求。中国官方的新闻报道将最近的户籍改革称作是消除在户籍制度上的歧视。然而,这些改革实际上是将户籍制度从限制改变永久居住地变成防止中国某些最弱势公民获得公共服务。

自1990年代起,中国当局进一步深入和扩大了已经开始的户籍改革。这些努力是零星的,最近做出的努力是在2001年和2003到 2004年,随后中央发布指示放缓改革的步伐。改革包括:放松人口向小城镇流动的限制,一些省和大城市统一了户籍登记的做法,以及实行了很多单项的改革方 案,以解决欺压外来人士的现象。自2004年底起,中央当局还试图取消地方当局为限制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方面的机会而制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

第一、国务院在1997年开始了一个试验性项目,允许农村流动人口在指定的小城镇获得当地户口。这些改革要求那些寻求落户的流动人口必需 (1)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以及(2)超过两年以上的“固定住所” 。申请人凡符合条件的,可在所申请小城镇落户,并可以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和其它公共服务。 2001年,国务院将这一计划实施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小镇和城市。

第二、自2001年以来,很多省和大城市也开始允许符合某些标准的流动人口在城镇获得户口。正如国务院关于小城镇户口的决定一样,这些措施一般规定 申请人必须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很多省市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严格。例如,南京市的规定把 “固定住所” 定为个人拥有房子,或居住在公司或政府单位的住房。河北省的规定禁止租房居住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很多规定将“稳定的收入来源” 定为正式受雇于私营企业或政府机关,或自己开办企业并有稳定的收入,而不包括很多流动人口从事的非技术工作。很多地方的规定干脆将薪水不达政府规定标准的民工排除在外。

很多省市的规定是依照教育或经济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落户城镇的。浙江省指示大中型市镇让那些购买一定面积以上和一定售价以上住房的个人在当地落户。受过高等教育的外地人也享有类似的优惠。重庆市准许有大专二年或以上学历并且同时购买了房屋或拥有30平方米以上公寓面积的人落户。

象上述这样的规定为那些有钱和受过教育的人提供了优惠的户籍待遇,而为那些从事低薪工作的流动民工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即使流动人口在城镇有了住房和 工作,他们仍有可能不能达到 “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住所”的要求。某些情况下能够达到经济要求的低收入流动人口会受到别的歧视,如浙江某一城市规定,非技术民工必须同时拥有固定 住所和稳定收入并在城市居住5年以上才能落户。相反,达到了住所和收入标准的工商业主在两年缴税总额达五千元人民币后就可以落户。有技术和受过高等教育的 个人则毋需在城市居住一定时期就能符合落户的条件。

由于这些限制,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很有限。在浙江省宁波市,据官员们估计,在总共两百万的外来人口中,只有三万人符合2001年规定的有关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永久性居住地的落户要求。河北省石家庄市实行类似改革后,在总共三十万的流动民工中,只有一万一千人填写了申请表。各城市根据投资标准批准落户的计划收效甚微。2001年北京市政府改革了户籍政策,准许拥有丰厚资金的投资者落户,但两个月内只有一个申请人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中国地方官员常常将这些改革说成是消除了对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的户籍歧视,因为这些改革已不再区分户口的类别。例如,江苏省2003年3月宣布计划结束把户口分为农业、非农、蓝印及其它类别,从而“打破”城乡界限。其它各省也宣布了类似的改革。但这些变化并没有完全取消户口身份。这些改革原封不动地保留了登记永久居住地的内容。因此,流动人口要在城镇落户仍必须满足地方当局的规定要求。

第三、除了上述总的趋势外,中国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解决欺压流动人口的问题。一些措施针对公众对警察胡作非为的关切。2003年,一名外地来的青年在拘押期间被警察殴打致死,引起全国的公愤,随后,国务院废除了经常用来拘押未经登记流动人口的强制性收容遣返制度。在浙江杭州市,公安机关宣布取消大规模清查无证外来人口的做法。在沈阳,警察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和所有相关的收费(限制了警察向外来人口讹诈收费的能力),而实行在流动人口进入城镇时自动 “申报” 的登记制度。

第四、200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指示,废除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措施。这一政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春,北京市政府废止了长期以来禁止流动人口租用住房和办公场地以及不让外来人口从事某些职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