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后30年的国营企业改革-社会现实观察-马克思主义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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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后30年的国营企业改革

1.放权让利

1978年10月,中共四川省委选择了不同行业的6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逐户核定利润指标,规定当年增产增收目标,允许在年终完成计划以后提留少量利润用作企业基金和给职工发放奖金。1979年2月,中共四川省委决定将扩权试点的范围扩大到100家企业。

1979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5个扩权文件。这5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生产建设和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补充计划所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定价自销;(2)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有权自行安排使用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企业的留成比例;(4)企业有权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获得外汇留成。从1979年7月到1980年6月,根据统计,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已经扩大到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产值60%、利润70%的6600多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上海、天津的试点企业利润达到80%以上,北京达到94%。  

1979年的放权让利和1958年的工业企业下放是有本质的不同的。1958年在工业企业下放的同时,大力推行工人民主管理,而1979年的放权让利同时大力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这实际是扩大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国营企业内部的公权力私有化,加大国营企业中存在的资本主义因素,破坏工人阶级在企业中的领导权。也就是说,国家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却把权力集中到了厂长经理手里。这显然会损害工人阶级积极性,是不利于国营企业发展的。因此,放权让利不可能成功。  

果然,放权让利以后,尽管多发了一些工资,但企业生产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而且很快就出现了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剧增和通货膨胀等弊病。到1980年底,中央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国有企业也由进行“扩权”改革转向强化完成国家计划的“责任制”,这宣告了放权让利的失败。但是,放权让利中损害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并没有恢复。相反,1980年9月,胡耀邦对黑龙江省委书记李力安的一封信作了批示。信中提出对工业学大庆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便统一大家的认识。 1981年12月18日 ,中共中央转发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工业学大庆问题的报告》,事实上否定了大庆经验和“鞍钢宪法”,使在放权让利中扩大的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得到了确认。

2.利改税和承包经营  

1983年初,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要求在城市工商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承包制。随后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然而,它很快导致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物价上涨,中央不得不停止推行承包制。

我国于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仍采用税利两种形式上交企业利润,按照国务院1983年4月24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不同规模、行业的盈利企业采取不完全相同的办法:1.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2.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实行彻底的利改税,按照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由企业自负盈亏。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实行税利并存的格局。

 1984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其他税后利润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调节作用。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  “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在1987年中掀起了全面推广企业承包的高潮。到是年年底,78%的全国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承包制。承包制的基本原则为“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从形式上看,它包括:(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2)“利润比例分成”;(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4)“亏损企业减亏包干”;(5)“两保一挂”,即保上缴税利、保技改项目,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  

1987年到1993年底,强调企业改革的重点必须从扩权让利转到转换企业机制的轨道上来。具体做法仍然是强调完善承包制。因而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同时,随着指令性计划的减少和价格的不断放开,不少国有企业被推入了市场,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经营。  

利改税和承包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恶果。首先,利改税后企业的发展全部依赖“剩余利润”,企业必然要为争取更多的“剩余利润”而排斥一切非本单位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所有的国营企业都以本单位的利益为中心,必然破坏国家计划,必然互挖墙角,必然增加内耗,必然降低整个国家的经济效率。其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运作的资金由国家统一调拨。利改税后,国家只管收税,不再为国营企业提供所需的资金。国企需要的资金全部要靠银行贷款。这样,国营企业就面临高利率和高税率双重压力,陷入了绝境。再次,承包经营极大的扩大了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基本废除了工人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实际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实现了经营权私有化。而厂长经理不可能满足于经营权私有化,必然追求全盘私有化。而承包经营使厂长经理失去了工人的监督,使工人失去了阻止全盘私有化的能力  

实际上,利改税和承包经营实行以后,国营企业几度一窝蜂地追求高利润行业,造成生产能力过剩,造成国营企业内部无序竞争,浪费了国家的资源,降低了国家资源与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加剧了厂长经理的腐败,损害国营企业的效益。像作为《抉择》原型的那家纺织厂每年的招待费就一千多万元。每个厂长经理退休,发给一百万元办三产,也就是个人小纺织厂。于是大纺织厂周围布满了小纺织厂,国家的资金、原料、市场都流到了小纺织厂。小厂红红火火,大厂一点一点被蚕食。大厂的工人失业,被小厂以低价招来,一天干十几个小时,随意压榨剥削。1988年到1993年,中国出现了企业经济效益急剧下降和恶性通货膨胀的严重困境。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全盘私有化

1993年,中国修改了宪法,把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修改宪法的本意是明确国营企业的所有权,但客观上为全盘私有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国营企业是产权全民所有,委托政府经营,政府无权出售,国有企业是产权政府所有,可以委托私人经营,也可以出售。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要以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明确责权、加强企业管理为核心,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创造基础。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还颁布了《公司法》。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意是使国营企业摆脱利改税和承包经营实行以后的严重困境。但是,《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定义和少数极右势力鼓吹早已被扔进历史垃圾堆的资本主义早期单纯追求最大利润的古典自由企业制度几乎完全一致,而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实行工人民主管理和西方经济学的主流观点的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只字未提。这就不可避免的被极右势力利用,掀起全盘私有化浪潮,进一步把国营企业逼入绝境。  

在极右势力嘴里,所谓“产权清晰”,就是把本属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出售或者半卖半送或者干脆白送给私人,老板自己的产权自己负责管理,这样产权就算清晰了。否则,不管如何聘请高级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也不能算清晰。所谓“权责明确”,就是只有私有企业才能有权有责,国有企业是“所有者缺位”,是没有权更没有人对企业负责任的。所以,要私有化,自己的企业自己经营,才能有无限的权力,才能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责任心,才能真正负责。所谓“政企分开”,就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必须完全撒手不管,砸毁监督机制,实行“内部人控制”,为有关官员捞取私利打开了方便之门。所谓“管理科学”,就是即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代替“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彻底废除残存的工人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肆无忌惮的压榨剥削工人。一句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全盘私有化。  

1997年十五大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本意在使国营企业摆脱日益严重的严重困境。但是,极右势力曲解为“国退民进”,进行私有化改制,大力宣传“诸城经验”。 “诸城经验”即原山东诸城市委书记陈光通过各种形式把诸城市272家国企廉价抛售给私人,陈光因此也被称为“陈卖光”( 1997年调到菏泽后,陈光又进一步“解放思想”,把菏泽国企送给私人,又被称为“陈送光”)。中央领导多次严厉批评“诸城经验”,但是,私有化舆论和行动屡禁不止,被中央领导多次严厉批评的私有化带头人陈光也步步高升。陈光是1991年由潍坊共青团书记接任诸城市(县级)市长,一年以后接的诸城市委书记,1997年调到了菏泽,由地委副书记干到菏泽市(地级)委书记,2008年擢升为山东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  

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国资委成立的本意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抵制全盘私有化浪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资委部分官员“私有情结”严重,并希望从出国有资产售中牟取暴利。结果他们利用职权勾结资本家把国有资产出售或者半卖半送或者干脆白送给私人,掀起了空前的全盘私有化浪潮。不少地方的国资委事实上变成了“卖国委”(甩卖国有资产委员会)。时任国资委副主任的李毅中在 2003年11月2日 讲话时,用“心情沉重”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列举当年从3月初到10月底,在多个省市出现的一场地方国有资产出售的浪潮,并痛斥其中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有些地方低估贱卖,一卖了之,甚至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旗号的全盘私有化浪潮危害远远超过了利改税和承包经营。首先,使遍布全国的十多万家国企应声倒地,变身私有,大批大批地搞垮了国企(国企已经倒闭80%以上),导致3000万(一说6000万)工人下岗失业,每年数百万大学生无法就业。其次,使厂长经理享有的特权恶性膨胀,硕果仅存的少量大型国企的高管层接连不断发生腐败丑闻,面临被内部蛀虫蛀空的危险。再次,残存国企的工人待遇急剧下滑,不少老职工被买断而新职工毫无保障,厂办医院、学校被改成市场化运作或撤销,职工工作时间大幅延长,工资被大幅压缩或干脆长期不发工资,工人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被彻底废除。一句话,“现代企业制度”为旗号的全盘私有化浪潮使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几乎不存在了,把中国工人阶级逼上了绝路。  

总之,共和国后30年是国营企业日益困难的时代。共和国前30年国营企业没有破产的概念,共和国后30年国营企业破产了80%。1978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占78%,1992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占48%,199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占25.5%,今天,国有工业占不到10%。1978年,在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里,工人阶级不仅有铁饭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而且有尊严、有地位,参加企业管理,是名符其实的领导阶级。今天,国营企业变成了厂长经理的一言堂,工人不仅完全丧失了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而且生活毫无保障。这一切表明,尽管中央本意是提高国营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实际上国营企业改革中资本主义改革方向占了上风,导致共和国后30年的国营企业改革彻底失败,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几乎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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