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浩成:良性违宪也会引发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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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成:良性违宪也会引发社会危机

ZCOM杂志门户 2010-01-21 16:51:09 作者:于浩成 来源: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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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凤凰周刊》发表了《通钢事变》的封面报道,报道了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因为股权问题,打死新任总经理的事件。学者陈永苗发表评论文章《从通钢事变看国企改革的违宪性》,认为"二十多年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不断违反现行宪法和法律,推动其政策的过程"。文章还回顾了在1996和1997年中国宪法学界曾发生有关良性违宪的争议。所谓良性违宪,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宪法条文,但却符合人民的利益。当时,大多数学者并不同意良性违宪的主张,认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修改宪法等法定形式解决,不能期望法外解决,应充分利用宪法本身的机制。

  我是赞同这些观点的。以我作为第一批改革推动者的经历来看,改革的宪法问题,早在改革之初,就进行过大规模的辩论。改革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任何改革启动之前是否应立法,修宪修法的问题从那时就被法学界人士提了出来。我在1986年就我自己的思考,在群众出版社出版了《宪法与改革》一书,带动了当时宪法学界的讨论。

  1985年10月,中国法学会在贵阳召开宪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我在发言中就讲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我们的一切改革应该在宪法的范围之内进行,至于某一些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如果不合适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勇于改革,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对现行法律和各项规定进行废、改、立,尽快改变某一些规定和做法'合理不合法'的暂时局面,一般说来,改革必须变法,历史上凡有改革都称做变法,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等。有的同志把改革与宪法法律对立起来,如有人说,按照上面的精神进行改革,要闻风而动,迅速行动起来,不必等什么红头文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还说:"在1982年宪法公布的两年以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做到,例如不少人还认为政策大于法律,公然以执行政策为名,违反法律另搞一套。现行婚姻法明文规定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为法定婚龄,但是相当多的政府机关却都以节育晚婚为名,自己规定不许达到法定婚龄的青年进行结婚登记。有一些人愤怒地说,究竟是政府违法,还是我们违法,这种做法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于浩成:《我国宪法和改革的几个问题》,见《宪法与改革》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类似的意见在会议上十分普遍,但当时高层领导并没有重视。我在1992年10月《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一文中再次提出"先改革再立法,还是先立法再改革"的问题。我说:"凡有改革必先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的一贯做法,如好几次的大变革都是如此,但是我国自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以来的做法,却是先改革再变法,即先按照党的政策执行并在实际上允许或默认对现行宪法和法律加以突破,通过一定时间以后再根据既成事实来修改宪法和法律,予以追认。例如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个宪法修正案之前,事实上已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种做法其实也是与自中国建国以来存在的'政策高于法律'的情况一脉相承的,这事实上仍是党治而非法治,对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树立法治权威,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最高权威,是极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