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公司行贿 主管人要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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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公司行贿 主管人要担刑责

2010-02-05 16:36:00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跟贴 7 条 手机看新闻

新闻回放

因被控犯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三项罪名,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昨天上午在市一中院受审。

2005年10月,市公安局曾发布消息称“北京破获全国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件”。涉案的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后来被警方关押11个月。

3年后,经微点公司向最高检等机关实名举报,此案被证明是瑞星公司为扼杀微点公司请托于兵通过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手法陷害竞争对手而制造的一起冤案。

于兵贪污、受贿数额高达千万元,为北京公安系统近年来曝出的最大腐败案件。

法律看点

1.于兵被指控贪污、受贿、徇私枉法3项罪名都与瑞星公司有关系吗?

2.瑞星公司是否涉嫌行贿罪?

3.瑞星公司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律师解读

于兵被控3罪中 有2罪与假案有关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李超峰律师认为,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3项罪名,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依照媒体披露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瑞星公司与于兵涉嫌的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是有关联性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单位犯行贿罪 主管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乔磊磊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瑞星公司为打压竞争对手向于兵行贿已经涉嫌行贿。

依照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瑞星打压对手

涉嫌不正当竞争

如果瑞星公司的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瑞星公司就涉嫌不正当竞争。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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