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方华:地方法规应为舆论监督提供有效保障(北京青年报 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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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时评:地方法规应为舆论监督提供有效保障
◇字体:[大中小] 发表评论 来源:北京青年报(06/11/05 02:44)
近来一则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可谓发人深省。报道的标题是“郑州地方法规首次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报道的主体内容是郑州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中“首次被写入”这样的内容:“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重申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并强调新闻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这当然很好。但是仔细分析这则报道,以及它所援引的法规措辞,又觉得报道可能存在某种误解。
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新闻媒体的一种公共权利,舆论监督并非只在一个特定的地域有效,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涵盖一切公共事务。因此,新闻单位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早就由宪法和党的政策加以明确规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有关条款只是对之做了进一步的强调,不能算是“首次明确”。
既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它就应该针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职人员,制订一系列的约束办法,强调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宪法和上位法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地方法规除了依据宪法精神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之外,还应该以行政公开、充分而及时的信息披露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实现,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以实现公共权利的透明运作。如果说地方法规在舆论监督方面有什么可以建设和“创造”的地方,那就是根据地方实际,以具体规章落实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公职人员对舆论监督的抵制与妨碍。
2004年,深圳也出台了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其中涉及舆论监督的条款不仅在法理上更为顺畅,操作性也更强。比如它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采访权、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新闻报道反映的问题如果涉及职务犯罪,有关方面应该及时调查;妨碍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责。就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进程来看,深圳市的这部法规在维护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方面,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的确具备“首次明确”的意味。
在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里,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言而喻。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舆论监督在揭露不良现象、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方面的重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政府官员和权力机关对舆论监督仍然存有消极抵触的情绪,甚至运用手中的公权对舆论监督设置障碍。“不怕上告,就怕上报”,“防火防盗防记者”,“打的就是记者”等流行话语,就是很好的证明。公职人员想方设法干扰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乃至利用黑社会或司法权打击报复记者的现象,也多次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时,就应该具备这样的意识:一是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利,应该在不同的地域和领域都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舆论监督的实施还存在现实困难,地方法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舆论监督提供保障和条件。如果地方法规在涉及舆论监督时过于笼统,就很难具备实际操作意义,也就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有力的武器去预防职务犯罪。
作者:蔡方华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17020355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61106029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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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则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可谓发人深省。报道的标题是“郑州地方法规首次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报道的主体内容是郑州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中“首次被写入”这样的内容:“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重申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并强调新闻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这当然很好。但是仔细分析这则报道,以及它所援引的法规措辞,又觉得报道可能存在某种误解。
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新闻媒体的一种公共权利,舆论监督并非只在一个特定的地域有效,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涵盖一切公共事务。因此,新闻单位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早就由宪法和党的政策加以明确规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有关条款只是对之做了进一步的强调,不能算是“首次明确”。
既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它就应该针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职人员,制订一系列的约束办法,强调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宪法和上位法的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地方法规除了依据宪法精神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之外,还应该以行政公开、充分而及时的信息披露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实现,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以实现公共权利的透明运作。如果说地方法规在舆论监督方面有什么可以建设和“创造”的地方,那就是根据地方实际,以具体规章落实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公职人员对舆论监督的抵制与妨碍。
2004年,深圳也出台了一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其中涉及舆论监督的条款不仅在法理上更为顺畅,操作性也更强。比如它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采访权、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新闻报道反映的问题如果涉及职务犯罪,有关方面应该及时调查;妨碍舆论监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责。就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进程来看,深圳市的这部法规在维护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方面,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的确具备“首次明确”的意味。
在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里,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言而喻。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舆论监督在揭露不良现象、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方面的重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政府官员和权力机关对舆论监督仍然存有消极抵触的情绪,甚至运用手中的公权对舆论监督设置障碍。“不怕上告,就怕上报”,“防火防盗防记者”,“打的就是记者”等流行话语,就是很好的证明。公职人员想方设法干扰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乃至利用黑社会或司法权打击报复记者的现象,也多次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时,就应该具备这样的意识:一是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利,应该在不同的地域和领域都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舆论监督的实施还存在现实困难,地方法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舆论监督提供保障和条件。如果地方法规在涉及舆论监督时过于笼统,就很难具备实际操作意义,也就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有力的武器去预防职务犯罪。
作者:蔡方华
http://www.ynet.com/view.jsp?oid=17020355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61106029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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